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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目录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11 .引言12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功能22.1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概念22.2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辨析22.3 离婚经济补偿的功能33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存在的问题53.1 补偿制度与其他制度衔接不畅53.2 补偿金额标准不明且给付方式单一63.3 3补偿提起方式具有局限性73. 4负担较多义务举证困难84.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对策94.1 加强补偿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度94. 2明确合理计算标准和扩充给付补偿方式Il4. 3允许特殊情况下单独提起经济补偿诉讼124. 4发挥家事调查员的调查取证作用125
2、.结语13摘要: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内容可知,如果夫妻之间的一方在抚养其子女、照料家中老人、以及协助夫妻中的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了相较过多的义务时,那么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便可以在离婚的时候,便有权利向另一方提出得到相应经济补偿的请求。该项制度在法学领域称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其是我国离婚救济体系的重要构成。文章在明确概念界定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民法典中对当下离婚关系中经济补偿的相关背景以及研究意义,就我国现有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针对权益保障缺少实效性、适用情形不充分、证明责任分配较为不完善等相关问题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方案,以此充分保障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合法权益。关
3、键词I离婚经济补偿:法经济学;家务劳动1 .引言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民法正式涵盖婚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对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将其适用内容延伸到夫妻间财产所有的财产制形式。经过完善后,其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目的在于不仅更加突出家务劳动存在的实质价值,而且也涉及到家务劳动对付出一方在离婚后受到的不利影响。尽管该项制度目前已经做出了较大的变动,但是依旧不能解决现实生活实际实践中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该制度立法目的的实现依旧需要不断考察实际情况,在民法典实施的背景下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具体解决方案。综上,笔者在本文中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的,具体
4、包括:一,在综合分析相关理论的基础之上,充分理解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存在原因,探索婚姻中出现家务劳动分工产生的缘由,并且对于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行肯定;比较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财产分割制度的差异,评价对该制度的矫正与补偿功能。二,通过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变动前后存在的实际实施情况进行分析,了解法律实务中常见的问题。三,在对相应法学理论与立法背景展开讨论辨析之后,提出切实可操作的完善方案,进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2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功能2.1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概念民法领域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可以概括为,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夫妻二人中的一方在进行家务劳动,且在家庭责任方面承担更多的
5、一方,在双方结束婚姻关系时,付出较多劳动的一方可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其核心价值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因此在法学领域又被命名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家务劳动的民法内涵为,在家庭生活集团中的家庭成员用于服务家庭的劳动上的消耗。通常认为,这些劳动是为了保障和维护其基本的婚姻家庭生活所需与家庭氛围,依靠家庭成员本身从事的没有获得金钱报酬,在市场上也不具备交换价值的无偿劳动,台湾地区有学者称其为“爱的劳动”O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中的补偿应解释为,夫或妻中的任一方因进行不获取经济酬劳的家务劳动,据此承担了家庭生活中的较多义务的形式为家庭集团作出贡献,从而遭受自身利益损失,受益方予以货币或财产的形式
6、对其进行弥补。实际上是一种针对夫妇之间的家庭劳务贡献损失的所做的补偿,以经济补偿的形式衡平夫妻在共同婚姻生活中的所得与所失利益。一般说来,家庭生活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当夫妻双方存在在家庭生活中投入的时间、精力不同时,没有家务拖累的一方取得事业成功、获取金钱的能力要明显超出另一方,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因此丧失了与社会交往的经验,专业能力不足,重新出发投入工作获取收入面临困难或者只能获得较低收入。因此,从付出贡献上来说,取得社会事业更为成功的一方的财产里隐含着从事家务劳动的另一方的辛苦贡献。2.2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辨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建立在某种损害行为基础上所赋予的经济赔偿
7、请求权,该种责任是由于损害行为造成的而不是依据侵权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也不是基于夫妻约定的忠诚协议引发的违约责任纠纷,该种分类是依据离婚损害的分类所展开的。不管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损害产生的侵权责任,还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造成的其他侵权责任,皆可归纳为婚姻损害的侵权责任。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约定的忠诚协议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一种违约责任。在具体实务的实践中存在两种责任的竞合,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夫妻中的任一方出现上述法律条文的情形,并且双方还于之前签订了双方约定的忠诚协议,规定情形的出现就为法律所规定的特别损害行为,而当此种损害行为严重的情形下需要承担侵
8、权责任,在这种责任竞合出现时,受到行为损害的其中一方可以选择一种责任进行承担,而在双方的协议中没有提及的竞合约定,可以同侵权责任一并提出主张。特别损害行为与普通情况下的损害行为存在差异,该种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来源既不是侵权行为,也不是忠诚协议违反造成的违约责任,该种情形属于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4种损害行为及其他重大损害的情形,我国的民法典内有关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对此前婚姻法中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情形的延续,其中列举的原因包括:配偶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无过错方的抚养请求权和人身权。对于上诉行为法律存在明确的规定,这种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损害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并不相同,此外,其具有
9、相当程度的他种行为也为特殊损害行为。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列举的离婚损害情形实际归属于一种离因损害,然而离婚损害是四种情形夫妻双方都未涉及,也不存在夫妻的忠诚协议,夫或妻的一方仅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请求,此种损害时离婚损害,属于离婚事实单纯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所以称之为特殊的损害行为。2.3 离婚经济补偿的功能2 .3.1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功能综合当今的中国婚姻家庭的实际国情来说,单纯的依据夫妻的共同财产制度以此肯定家务劳动产生的社会价值是不充分的,因此需要制定法律来肯定夫妻中的一方因为承担在家庭中进行家务劳动、为了协助其中另一方的正常工作从而造成个人的人力资本价值的缺损以及个人发展机会
10、成本的损失来作为认定经济补偿的其中一个合法性来源。综上而言,尽管进行家务生活的劳动、协助夫妻中另外一方正常工作均属于法律明确认可的获得经济补偿的基本原因,但是经济补偿与家务劳动的补偿并不是一致的,其也包括对涵盖于家务劳动中的人力资本价值与个人发展机会成本贬损的相应补偿,否则计算经济补偿便是一项简单的活动,即依据现实生活的家政人员薪酬进行计算便可以,但是这显然违背了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是符合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初衷。在理论研究中,认可家务劳动具有实际价值已经达成一致的看法,但是相较于根据薪酬标准来量化通常的社会劳动不同,家务劳动的价值的具体衡量标准难以确定且常不被予以重视,因
11、此便出现了家务劳动价值失衡的现状。家务劳动价值的失衡包括如下原因:首先,就婚姻家庭内部生活而言,由于不明确的家庭劳动分工造成夫或妻的方未来利益或可期待利益受损。在家庭生活中,与家务劳动进行较少或者从未进行家务劳动的一方相较可知,进行相对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通常情况下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与时间成本去处理家庭的日常生活问题,进而使得个人工作发展机会减少。实践中,根据对于婚姻发展的信任,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在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不会产生关于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思考,但在离婚时如果可期待利益没有获取便会产生负面影响。其次,就社会层面而言,家务劳动价值的失衡表现为该部分价值没有统计在GDP中。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只
12、有当产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中流通才会计于GDP内。因为家务劳动只存在于家庭内部生活之中,并未进行市场流通,未体现市场化的特征,同时又因其特殊性不能以普通家政服务进行经济评价。根据上述讨论情况而言,社会层面也未对家务劳动的价值予以明确计算。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对离婚时出现的家务劳动价值失衡问题的争议解决机制,通过补偿已经失衡的家务劳动价值,对于因家务劳动而引发的利益分配不均冲突的解决,以此来平衡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且在补偿家务劳动价值不平衡的量化过程中也包括补偿其社会价值。据此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制度是一个专门性的制度,主要的功能在于补偿功能本身。3 .3.2性别实质平等的矫正功能法学理论研究的
13、过程中通常的法律主体为人,该主体包括了不同性别人们的共性,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充分体现。但是就该语境下的平等而言,似乎不是实质的无性别差别的平等,是一种形式平等。在众多的法律条文中均提及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男女平等的相关表述,表现了男女之间无性别差别的平等。根据我国现实婚姻的国情而言,每个人的机会平等并不是无性别差别的实质平等,对婚姻家庭中特殊主体、非强势主体提供救助途径才是实质平等的最终目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施行对实现实质平等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对形式平等的纠正。此项制度是对于人们性别差异矛盾解决的一项制度,立足于无差别性别适用的前提,目的在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所有群体,不仅限
14、于女性,其中也包含男性。传统观念认为,家务劳动属于没有薪酬的无偿性劳动,而社会劳动属于获得薪酬的有偿性劳动,基于性别的生理性特征,在社会劳动中男性的体力与女性体力相比具有更多的优势,因此男性受制于婚姻、生育的问题更少,女性便成为承担家务劳动的绝对义务主体。因此女性的义务被更多提及,而权利却时常被不重视,从而其进行的家务劳动价值也不能获得恰当的评价。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矫正功能在于一矫正婚姻家庭存续时期夫妻双方存在的权利与义务不平衡问题。该项救济制度的出现是对男女性别差别的重视,充分实现法律实质平等的立法目的,更有利于维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更可能成为男性主动承担家务劳动的基础。婚姻家庭生
15、活包含家务劳动的承担,夫妻双方对于家务劳动的共同承担也是对于婚姻责任承担的一种表现形式。否则,其中一方在较多的承担家务劳动的便会付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会出现家庭维护与事业发展的取舍抉择问题。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作用在于不仅会使社会大众更多地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而且也会出现意识转变,意识到家务劳动的分配的重要性,形成互敬互爱的婚姻家庭风尚,减少夫妻间的矛盾与摩擦,使得法理与情理更好的和谐相融。4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存在的问题4.1 补偿制度与其他制度衔接不畅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是以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为目的,然而在离婚时根据实际情况是需要与其他法律制度相互协调进而解决实际纠纷,使得离婚自由
16、和权益维护得到平衡。在具体的理论研究过程可知,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涉及的相关制度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内容:首先,在夫妻的财产制度类别不再受到限制之后,造成了和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处分制度界限趋于混同的问题。下述具体案例,甲与乙因为离婚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经过法院的审理后,裁判文书的内容为判决被告所获得原告给付的15万并不仅是离婚经济的补偿款。审理中,法院支持被告应当获得承担家务劳动的补偿款,但是二人所有的共同财产汽车判决由原告所有的基础上,法院便将15万补偿款直接判处,没有把离婚经济补偿款与共同财产处分的补偿款加以分别判决,法院认为二者的补偿不存在差异,这是对两项制度性质的不正确理解。出现了上述判决的理由如下:第一是法院裁判意识仅限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少数法官仍限于对女性差别保护的观念。第二是对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补偿实质的忽视,仅以一方获得补偿款为最终的裁判目的。其次,在离婚的救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