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共享自行车规制探析》12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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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共享自行车规制研究1 绪论11.1 研究背景11.2 研究方法12 深圳共享自行车发展概况22.1 深圳共享自行车发展速度快22.2 寡头结构的行业结构22. 3服务规模及满意度33深圳共享自行车的规制及存在的问题43. 1行政立法滞后43. 2行政指导缺乏53 .3市场监督不到位54 .4禁行区域规划不合理63. 5征信机制不完善63. 5.1企业征信制度不完善73. 5.2个人征信制度不健全74深圳共享自行车规制的建议84. 1加强立法84. 2加强行政指导84 .3完善市场监督95 .4科学规划分流94. 5完善征信机制94. 5.1建立健全企业征信制度104. 5.2完善个人征信制

2、度105. 结论10参考文献11摘要共享自行车作为一种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创新型出行方式,因其独特的便利性特点而运用广泛。由于其在深圳发展时间较短,还存在许多管理问题。本文将从城市出行问题分析共享自行车形成的原因,从行政规制的角度分析深圳政府对共享自行车管理存在的问题,目前共享自行车管理还存在产业结构分布不合理、行政法规不完善、征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最后针对政府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法,如发展行业协会、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征信制度,以期望能够改善共享自行车管理问题。关键词:共享自行车;行政规制;法律制度;征信制度1绪论1.1 研究背景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一直成为市民出行的一大难题,政府为解决

3、这一难题,学习国外引进共享自行车,大力发展共享自行车。由于共享自行车出行便利,且为绿色出行方式,逐步受到市民的热捧,成为一种创新出行方式。共享自行车,亦称互联网自行车、智能自行车、公共自行车,是指企业在校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一种分时租赁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私人汽车数量急剧增长,城市人口多、道路规划的不合理、等普遍问题所造成的交通拥堵现象日益突出。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交通拥堵的问题,我国也开始效仿外国的创建共享自行车的做法,开始引进“共享自行车”,深圳亦是从2016年10月开始正式投放共享自行车供人们使用。第三方数据研究机构比达咨询

4、日前发布的2016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中国共享单车市场整体用户数量已达到1886万,预计2017年,共享单车市场用户规模将继续保持大幅增长,年底将达5000万用户规模。报告同样指出,目前为止,中国共享单车市场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2007年一2010年为第一阶段,由国外兴起的公共单车模式开始引进国内,由政府主导分城市管理,多为有桩单车。2010年一2014年为第二阶段,专门经营单车市场的企业开始出现,但公共单车仍以有桩单车为主。2014年至今为第三阶段,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OFO为首的互联网共享单车应运而生,更加便捷的无桩单车开始取代有桩单车。1就目前而言,

5、国内共享自行车运营主要有“政府投入+企业运营”和“政府引导+企业投资运营”模式,后者是指政府提供网点用地、用电等必要条件,出让部分广告资源给运营公司补贴,公司负责项目前期建设投入和具体的运营服务。然而,随着共享自行车热潮的扩散,市场需求急速扩张,企业提供的自行车的数量呈现爆发式增加,但相关的政府对共享自行车的管理措施却没有及时更新,例如相关的法律不完善、监督制度的不成熟、征信制度的缺失、行业协会缺失等问题,都造成了共享自行车现在处于一个“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处境。本研究将从政府的行政规制角度,从间接规制方式中的行政指导、征信规制和法律规制三个方面对共享自行车的管理方式进行探讨,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案

6、,提高民众对共享自行车的满意度,扭转共享自行车“叫好不叫座”的局面。2. 2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两种分析方法,从政府行政规制的角度出发,研究目前深圳共享自行车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主要研究方法如下:文献研究法。本研究从国内外行政规制角度对共享自行车管理的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和综合分析,以了解目前深圳对共享自行车管理现状,并通过文献研究分析目前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问题的解决方案。问卷调查法。本研究从政府的行政规制角度出发设计测量指标,采用调查问卷的实证研究方法,以深圳政府对共享自行车管理状况为调研对象,针对政府及共享自行车使用者群体进行问卷调查,获取尽可能多的样本

7、数据,并对其进行数据整理与分析,对分析结果进行归纳和整理。统计分析法。利用问卷调查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并建立数据模型,研究深圳政府对共享自行车管理情况。2深圳共享自行车发展概况深圳的道路交通拥堵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行车难,停车更难”就是这种困境的写照。发展共享自行车就可以很好的弥补地铁和公交车的站点缺陷,解决公交系统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大大便利了人民的出行方式。同时,相对于公交车和地铁,发展共享自行车,它成本低廉,便捷性高,停车压力小,有效缓解日益严重的“行车停车难”问题。更重要的是,也迎合了“低碳出行,绿色出行”的健康理念,为广大市民的出行提供了便利。共享自行车的“随停随锁,随用随

8、骑”的特点,更是吸引市民选择共享自行车的重要原因。2.1 深圳共享自行车发展速度快2016年10月,共享自行车开始在深圳出现,且发展迅速。以摩拜为例,运营仅36天就在深圳投放了3万辆单车。另外一个运营商小鸣自行车也不例外,在深圳运营第3天投放超过3000辆,车辆被使用次数超过5万次,APP使用超过30万次。截至到2016年底,深圳共享自行车投放量超过IO万辆,在我市投放互联网自行车的企业有4家。直到2017年3月底,在深圳市投放共享自行车的企业有7家,注册用户量超过1052万人,投放车辆超过53万辆。与共享自行车大批量投放使用相随,共享自行车日均使用量为259万人次,单车日周转率为5.4次,日

9、均骑行总里程502公里。由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得知,共享自行车在深圳发展迅速,发展的规模越来越壮大,且发展速度快,在出现不久之后便得到市民的追捧。据了解,在深圳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系统中,地铁日客运量约为400万人次,常规公交日客运量约为600万人次,出租车日客运量约为100万人次。据报道,2016年,全国公认的“北上广深”4座一线城市,在全国十大都城排行榜中位于前列。但是由于共享自行车的大力发展,在2017年中,深圳跌出了十大都城排行榜前10名,排在了第25位,这是一大进步。由此可发现,发展共享自行车对于缓解深圳城市道路交通堵塞具有明显意义,政府大力发展共享自行车无可厚非。2.2 寡头结构的行业结构

10、截至今年3月,深圳共享自行车企业有7家,其中0F0、摩拜单车、小鸣单车、小蓝单车这4家共享自行车企业由于成立时间较长、提供共享自行车数量较多、用户数量庞大,逐渐成为共享自行车行业的“龙头老大:这4家共享自行车企业占据绝大部分市场,导致其余的共享自行车发展得到压制,在市场容量中仅占据小部分。这样的市场分配布局逐渐形成行业垄断局面,而政府对于这一局面形成的过程中缺乏行政指导,不能阻止这一局面的形成。致使4家共享自行车企业瓜分市场,而其他共享自行车企业却难以进入市场。此外,相关的行业协会迟迟不成立,对于行业的发展不能提供一个明确的方向,致使行业结构不完善。表3-1截止2017年3月,年深圳互联网单车

11、企业投放量共享自行车类型数量(万辆)百分比摩拜2039%OFO1529%小蓝917%小鸣6.713%其他1.02%据不完全数据统计,深圳全市共享单车投放数量约有52万辆,其中,摩拜单车在深圳运营的共享单车总量已经达到20万辆,OFO达到15万辆,小蓝单车9万辆,小鸣单车6.7万辆。此外,数据显示,第三方机构公布每辆OFo单车在深圳日均使用7次左右,每辆摩拜单车日均使用量大约8次,小蓝单车日均使用4-6次,小鸣单车日均使用量为3-5次。粗略计算,深圳四家企业的共享单车平均每天被使用200余万人次。由此可见,这四家共享自行车企业使用人数庞大,寡头企业形成,致使行业发展不平衡。3. 3服务规模及满意

12、度政府大力发展共享自行车贯彻了党中央强调的“绿色出行,健康出行”思想。共享自行车的大力建设,使得市民增加了出行方式的选择,在出行的基础上同时锻炼身体,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公共交通的压力,也减轻城市道路的压力,降低城市污染指数。可谓是一举多得。图23使用者每周使用共享自行车的次数如图2-3所示,使用群体每周出行6次以上的约占34%;出行3-5次的约占32%。说明共享自行车使用的频率较大,且市民出行每周使用3次以上的人数相对较多。此外,通过调查显示,而使用群体主要出行目的为上下班的约占50%;其次为休闲健身,约占29%;购物娱乐约占12机由调查可以显示,共享自行车在上下班过程中使用的频率为最高,在上下

13、班高峰期能够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根据对用户的调查显示,超过9成的用户表示对共享自行车的使用情况是感到满意的。G他们认为共享自行车既是一种方便环保的创新型出行方式,同时也可以解决日常短途出行的问题,节约了时间成本,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也有超过86%的用户表示看好共享自行车今后的发展前景。然而,即使超过9成的用户表示对共享自行车的使用感到满意,但他们对共享自行车的管理维护满意度却仅仅只有72%,认为共享自行车缺乏制度化的管理,共享自行车管理问题亟需解决。由此可以看出,用户对于共享自行车的管理维护的相关措施存在着意见以及不满。深圳共享自行车的规制及存在的问题就目前行政学研究而言,行政规制的概念还缺乏统

14、一的定义。盐野宏认为,行政规制是指通过规制个人及企业的活动,以维护秩序或者事先防止危险的行政作用。也有学者认为,所谓行政规制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为了有效的管理各类经济社会事务,根据法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或规范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制的实质,是国家干预经济,以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和不足,“实际上管制过程的目的在于创造一种人为的市场力量,而不是约束自然垄断”。随着共享自行车的大批量的使用,相关的共享自行车的管理问题也随之浮现。既然政府在大力推广绿色出行,大力提倡市民采取骑自行车出行代替驾驶私家车,同时也增加共享自行车的数量,但是相关的管理措施尚未得到完善。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共享自行车的管理

15、存在着漏洞,共享自行车的随处乱摆放、破损严重且无人管、道路没有相关的自行车专用通道等问题都是目前市民最为关心的问题,政府在面对这些问题仍旧没有较好的办法进行解决,导致共享自行车的实质利用期限大大的缩短,市民在骑车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没有得到保障,严重威胁市民的生命安全。3.1 行政立法滞后法律规制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是政府设置(出台)规定进行限制。据调查显示,有超过50%的市民在道路上有见到未满12岁的少年在道路上行驶共享自行车,部分未成年人还使用共享自行车搭载他人。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满12岁是不能单独骑自行车上路的。政府在推广共享自行车之时,却忽略了用户年龄方面的监督,亦没有及时完善共享自行车使用的法律法规,致使仍然有少批量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自行车。深圳政府的这种行为,并没有及时行使行政监督,使得少量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在马路上骑行共享自行车,增加了马路安全的不稳定性,同时也埋下了安全隐患。此外,由于共享自行车的流动性强,使用者人数众多,并不能够保证每一辆共享自行车都是完好无损的,一旦市民使用有问题的共享自行车而发生事故,责任划分问题尤其重要。然而。对于使用共享自行车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有超过80%的市民表示对相关法律划分并不清楚,亦不能查询到相关法律。政府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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