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79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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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目录浅论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引言一、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2(一)抚养费支付不到位2(二)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3()父母探望权难以实现4(四)子女难以蝇财产4二、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的原因5(一)法院判决执行不到位5(二)财产分割不均衡、抚养费使用不到位5(三)离婚夫妻阻扰行使探望权6(四)再婚家庭阻扰子女继承6三、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未来的出路7(一)建立抚养费专门账户7(二)弹性分割财产、强化抚养费监管7(三)加强惩治力度,促使探望义务化8(四)规范遗产公证,保障分配公平9四、结语9摘要: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本文拟从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出现的出现的

2、问题着手,进而分析其背后的原因,最后提出子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首先,文章第一部分分析了权益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抚养费支付不到位、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父母探望权难以实现、子女难以继承财产等。其次,文章第二部分分析出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法院判决执行不到位、财产分割不均衡、抚养费使用不到位、离婚夫妻阻扰行使探望权、再生家庭阻扰子女继承等。最后,文章第三部分提出了子女权益保护的建议,主要可以通过建立抚养费专门账户、弹性分割财产、强化抚养费监管、强化公权力保障、规范遗产公证,保障分配公平等方式保障。关键词:抚养费探望权遗产引言婚姻是人类情感的结合,而离婚是情感的悲剧,离婚不仅影响到夫妻感

3、情和婚姻状态,同时对离婚后子女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对待婚姻不再那么重视,这就导致闪婚闪离等情形越来越多,也使子女在离婚后的权益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从婚姻法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我国对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条依据,为子女的权益保护打下了基础,除此之外,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各地区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由妇联、机关工委选派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案件的调解和庭审,发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见,作为法院裁判时的重要参考,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让未成年人的声音能够被听到,权益能够得到真正的保护。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

4、中国离婚率从1991年的0.68%,到2019年增长到3.36%,甚至到2021年中国7成以上的省份离婚率超过了30%,东北三省占据离婚率前三甲,其中,吉林省以惊人的71.51%位列第一,民政部官网最近也公布去年全年213.9万对夫妻离婚,其中离婚的主体为年轻的夫妻,如此高的离婚率带来的不仅是社会风气的变化、法院的压力变大,更多的是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人民法院报报道南京中院一项调杳数据显示,近两年该院373件二审离婚案件中,以判决、调节方式结案的有251件,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有15件,占61.3%,离婚子女不仅心理受到伤害,在生活方面,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成长环境缺乏应有的物质保

5、障,因此,如何保障离婚子女的权益,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目前在实践中,法院判决后缺乏后续监督,法院判决后往往一次执行完毕,而后续的子女抚养费等支付情况不再关注,抚养费使用情况不被重视,父母阻碍行使探望权也难以解决,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子女是下一代的延续,是国家未来的主人,保障好离婚后子女的权益,不仅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利益,更是为了国家的未来,对当今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抚养费支付不到位“仓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离婚后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生活中往往最需要的的就是钱,物质是一切活动的基础,只有物质充足了,才有更多的精

6、力去做其他事情。2021年张某1、张某2抚养费纠纷案中,张某1因生活及学习费用增加,张某3(张某1父亲)无力承担,因此张某3作为原告张某1的法定代理人起诉张某2,要求其支付抚养费,虽然张某2与张某3在离婚协议中未规定抚养费,但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一直有教育、抚养义务,因此父母必须支付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所需要费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中对抚养费的给付做出了明确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数额,可以根据其子女的需要等条件进行确定。根据不同的收入情况,不同的子女数量,支付不同比例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期限直到子女十八周岁。根据司法解释第五十条的规定,抚养费应该定期给付,如果当事人有条件的话可以一次性进行支付

7、。第一种分期给付的给付方式,这种给付多依靠父母的道德心和责任感,若父母不履行给付义务而能够依靠法院执行去拿到抚养费的情形占少数。第二种一次性付清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价的浮动,原本支付的抚养费已经不能维持子女正常的生活,而子女请求父母增加支付抚养费基本上只能通过诉讼手段,但是诉讼手段费时费力,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难度太高,使得其不得不放弃主张。另外,目前我国抚养费的给付跟父母的收入、当地的生活水平等挂钩,但是在此过程中许多父母瞒报财产工资,尤其是那些从事个体经营的父母,由于自己经营,自负盈亏,他们的财产多少更加难以获知,加上法院工作繁忙,难以对收入进行细致审查,造成抚养费

8、过低,无法满足生活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抚养费的支付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二)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在目前的社会情况,绝大多数情况是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生活困难,尤其是母亲离婚后带子女生活更加困难,根据数据显示,中国女性的平均酬薪为男性的75.9%,男女薪资差距大,女性收入往往更低,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离婚后由母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往往生活条件困难,难以给孩子良好的成长环境,如果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均,更导致母亲难以抚养子女。另外,现实情况中,还有一些父母离婚后选择各自组成家庭,而把子女扔给爷爷奶奶抚养,良至有些父母让子女自己生活,并且不支付抚养费和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没有经济来源,生

9、活困难皂至出现危险。因为生活困难,很多年轻人甚至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根据数据显示,父母离异的家庭,子女的犯罪率是健全的家庭的4.2倍,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经济因素,因此解决好这个问题从长远来看有利于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父母探望权难以实现探望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父母在离婚后可以探望子女的权利,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该条中规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父母可以探望孩子,而另一方父母有协助义务,如果不利于子女的健康,应该中止探望,中止事由如果消失,可以恢复探望,但是该条中对探望权的实现范围、权力的实现方式权利行使的具体时间、地点等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是规定先协商,后判决

10、,这就导致如果父母之间因为探望权产生争议,法院无法做出合理判决,探望权行使缺乏法律支持。2020年于某与汤某探望权纠纷中,经过一审、二审,直到再审才最终结束这场纠纷,最终认定于某对于越的探望时间及方式并无不当,可见,探望权的行使缺乏法律的支持,法院难以作出合理的判决来使当事人信服。在探望权实际的行使过程中,离婚当事人也不配合法院作出的判决,对立情绪过大,故意阻扰另一方行使其合法的探望权,不履行法律明文规定的的协助义务,而法院人手缺乏,无法应对大量的这种情形。再就是,就算父母可以行使探望权,但是往往探望的时间过短,父母和子女之前没有足够的时间交流感情,感情无法正常化,探望权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探

11、望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父母与子女之间能够保持良好的感情沟通,但是目前探望权只是作为一项权利出现,如果父母不行使探望权就会使子女丧失父爱或母爱,为了子女的成长,探望有必要成为离婚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四)子女难以继承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各种关系并不因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的结束而发生任何变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七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而与其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果继父母死亡,也可以继承其遗产。目前,离婚夫妻偏向年轻化,夫妻离婚后多会选择重组家庭,而围绕家庭的一个很重要的话题就是财产,其中父母死亡后的遗产成为一个重要的矛盾点,

12、围绕遗产问题,子女与父母、继父母、再生家庭的亲朋好友之间争斗不断,子女往往难以正常继承遗产。2001年陈燕、陈丽、何娟娟与彭家祥、彭家勇、彭成善等继承遗产纠纷案中,陈燕、陈丽、何娟娟三人分别作为被继承者的继子女,与被继承人形成了抚养关系,而在遗产分割的过程中,彭家祥等人先是不承认被继承人与陈燕等人形成了抚养关系,再就是对陈燕等人请求分割的遗产主张权利,围绕陈燕等人与被继承人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第三人对遗产所主张的权利是否真实各方争斗不断,不仅给法院带来压力,也影响了当事人的生活。将子女继承难的问题细分的话,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离婚子女跟随父母一方生活,而另一方父母重组家庭,子女在另一

13、方父母死亡后,虽然法律规定了子女是父母死亡后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子女难以获得他的遗产。第二种情况是,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跟随离婚的父或母重组家庭,重组后的继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在继父母死亡后,虽然法律已经规定,与继父坦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是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未成年子女难以获得他们的遗产。二、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的原因(一)法院判决执行不到位法院是抚养费支付中重要的角色,当当事人不按照法院的判决去支付抚养费,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但是在后续的支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院难以解决。在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中,如果后续子女生活需要提高生活费,法院无法主动地去噌加,

14、而子女因为诉讼成本过高,加上维权意识淡薄,往往无法采用诉讼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法院无法参与到抚养费的支付中去。在分期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中,在后续的支付过程中,法院无法做到时时刻刻监督,拖欠抚养费的案例比比皆是,法院只能被动地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去执行。另外,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或者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因为人力匮乏,审查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审查,无法真实的查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未成年子女生活的基本需要,父母瞒报经济情况,子女无法获得足够的抚养费,违背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二)财产分割不均衡、抚养费使用不到位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矛盾点,财产分割的多少关系着夫妻离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生活

15、,围绕着财产问题,夫妻之间的争斗不断,这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最复杂的、争斗最多的矛盾点。目前大多数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的原因,除了抚养费给付不足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不均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财产先协商,后判决,但是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夫妻之间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隐匿、转移财产,而法院的审查多流于形式,使得财产分割不均衡,而且法院分割财产时并未实际考虑未成年人的具体利益,正确分割财产,只是按照照顾子女的原则适当多分,导致与未成年人生活一方生活压力过大,因此从数据来看,与未成年生活的父母一般生活更加困难。在现实的情况中,许多父母离婚后重组家庭结婚生子,而把之前所

16、生的子女扔给爷爷奶奶等亲戚抚养,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和抚养费也被带到新的家庭使用,离婚子女并未实际拿到抚养费,而老年人往往没有固定的经历来源,没有经济实力来抚养孙子女,这也是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离婚夫妻阻扰行使探望权探望权是离婚夫妻的合法权利,但是离婚案件中的双方夫妻往往对立情绪会很大,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另一方会存在很大的敌对意识,基于这种敌对意识,从很多方面都会干扰对方,所以经常会阻扰对方探望子女,导致探望权往往无法实现。而且目前我国法律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法院也没有依据去做出合理判决,无法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在父母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抚养孩子一方也会尽量早结束探望,长此以往,父母与孩子的感情越来越疏远,探望权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这也变相的属于阻扰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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