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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演变综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上,我国立法先后经历了四个阶段:“用途论”阶段、“时间论”阶段、“纠偏时间论”阶段、重回“用途论”阶段。“用途论”标准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家庭生活的FI的,即屈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属于个人债务。“时间论”的认定标准即以夫妾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于该期间产生的债务即为共同债务,该种认定标准可以很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缺点在于容易损害不知情的非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纠偏时间论”完全不用“用途论”,但是其并没有改变司法实践直接适用“时间论”标准的情况,没有解决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大缺陷的问题.在重回“用途论”阶段,其认定标准仍然是以债务
2、的用途为依据,重回此阶段说明了用途论更加符合公正的要求。域外大部分国家采取用途论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例如6瑞士民法典以夫妻家庭是否因该债务而受益为依据,德国民法典注重债务产生的原因,基于夫妻双方相同的意愿而产牛的债务也是夫妾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标准,g意大利民法典3列举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产生债务的原因若是为了家庭利益,基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的立法各个阶段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夫妻共同侦务的认定标准不同,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上,无法完全做到真正的平衡,要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要么损害/夫妻非举债方的权益。1950年婚姻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婚姻家庭财产方面产生了新的变化,其中第2
3、4条规定男方对共同财产无法全部清偿的债务承担费任。,该条规定虽然看似对于男方来说不公平,让其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其实不然,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较低,无法掌控家庭财产,根本没有财产储蓄,基本上由男方掌握着家庭中的经济大权.如果让男方与女方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相同的责任,这对于根本无任何财产的女性来说是更加的不公平。1950年的婚姻法中规定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对当时的时代背毋来说属,参见向东: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怜视与制度反思,.在C学术探冬,2019年5JI1.191.第106页.】950年婚纲法,第24条I“自班时.爆为夫羲共同生活所负担的情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
4、偿还I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IW产不足消偿时,由另方清偿,男女一方球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于一种新思想,对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有重要意义:同时,其中由男方负贪剩余无法清偿的责任的规定,也符合历史现实。1980年的婚姻法在第32条的规定与1950年的婚姻法第24条的规定相似,但是存在不一样之处,充分尊重夫妾双方的意思自治,夫妾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如何处理共同财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时的问题,只有在双方争执意见比较大,无法协商成功时,再交给法院判决J相较于1950年6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更加突显出对女性地位的平等。陋若经济社会的发展,女性社会地位得以提升,能以自己的能力谋求生活,获得劳动
5、财产,女性在家庭中的也拥有J一定的话语权。该条法律规定不仅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促进了男女平等价值观念的稳固。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婚姻法中的第41条规定,不再耨夫妻一方个人所负的债务都认定为个人债务,而关注到现实生活中大部分负债的目的是家庭生活的缘故.变化之处在丁该条文的规定删除r“夫妻一方负担的债务由本人个人清偿”的规定,这意味着我国法律开始注歪聘婚姻家庭生活是否因该债务而受益作为认定的依据。2001年的婚姻法施行之后,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部分人利用法律漏涧,以假离婚、进行虚假诉讼,债权人的权益会遭遇不稳定性因素,甚至是直接遭受损失。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2003年最高院颁布了
6、6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的第24条采用时间标准,若债务是在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期间产生的,法官可根据此条法律判定属于天妾共同债务,此种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优点为方便、快捷,提高司法效率.此条文的法律规定可以有效的防止假离婚、虚假诉讼的情况的发生,但是这样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多的问题,即让非举债方面临更多IMO年(妍,战法第32条:”恚蜥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角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满修时,由双方协议清悻I为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力m独所Gttft务.由本人情还.2001年蛤恻法SH1.条:”离妗时.倏为夫也共同生活所夕!的佛务,应当共同集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
7、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他镂:1.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003年划法司法娜仔(二)3第24条:“例权人就岭飒关系在线期向夫正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分主张权利的,应当按无在共同例分处理,但夫A一方能绯证明债权人叮依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不能胜证明属于始姻法第十九条第;软规定慵形的除外.-的不确定性因素,谁承担举证竞任意味着谁接受更多的不利风险,明显地将利益的天平倾向于债权人一方。因此,此种时间标准的认定标准遭受到了学术界的较大批判。2017年最高院针对社会的强烈反应,出台司法解糅(二)第24条的规定,以此作为相应的补充.第一方面,虚构的债务不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债权人知道该债务的用途
8、去向,此项规定是为了防止夫妻其中一方对外构建虚假的简务,从而导致非举债方的利益遭受伤害:第二方面,非法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这种补充解释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2018年出台,:解释3,这是专门针对g婚姻法司法解糅(二)第24条出现的司法实践争议的回应,主要体现三方面:其.法律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为夫妻双方一起卷字确认的债务,以及事后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产生的债务:其二,若其中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而负担债务,法律规定此种类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人想要推翻此认定,则需要证明婚姻家庭因该债务而受益,或者夫妻双方合意产生此债
9、务,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非举债方不承担货任。2018年的铠解释B明显改变J举证货任,债权人承担的举证先任更重,虽然此种分配方式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是相比于之前的法律要求非举债方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分配方式,更加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原则。2020年我国颁布的民法典,更加全面、规范、系统,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2018年的4解释B的规定基本相同,均确立以下三种类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夫妻双方均同意的债务,包括双方同时同意和事后同意两种情形:第二,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消费范用内的债分:第三,债权人可以证明的债务.除此之外,民法典中的第1060条明确规定了家事代理权。2020年(民法U1060.-kit-方因家庭H常生活制要而实时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何,:夫妻一方与相对人用行约定的除外.大嬖之间对方可以实务的民事法律行为范用的梁川,不将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