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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矫正制度的完善研究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在不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有利于降低未成年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在刑罚惩罚过程中防止其与成年犯罪交叉感染,得以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尚不完善,任重而道远,现存在缺乏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社区矫正措施过于形式化等问题。当前的形势指引我们需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专业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域外法研究;社区矫正立法目录1引言211研究概况32理论概述42.1 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内容42.1.
2、1 社区42.1.2 社区矫正42.2矫正制度的价值与功能52.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点63域外法研究73.1 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73.1.1 美国未成年人法院制度73.1.2 英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83.2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83.2.1 德国教育记录与刑事污点制度83.2.2 日本不告不理职能多样的家庭法院93.3 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刑事制度的经验共性94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现状与不足104.1 我国未成年犯矫正的现状104.1.1 立法和制定情况104.1.2 立法现状114.2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121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122 .组织机
3、构不健全,矫正执行主体不明确133 .缺乏专业化、职业化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144 .制度保障不足145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创新与完善155.1 以轻缓化刑事政策思潮引领行刑社会化理念155.2 提高社会认同度165.3 探索多样化运用社区矫正方式165.3.1 建立系统、科学的未成年犯调查评估体系165.3.2 重视禁止令的行为控制效果175.3.3 丰富符合我国现状的矫正项目17结论17参考文献181引言11研究概况在现代法治观念的影响下,未成年犯作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特殊群体,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越来越成为当下社会的热点话题。面对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教
4、育和在未成年人心中树立起正确的法治观念显得尤为重要。在国家法制层面,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给予客观检视并且进行合理适度的调整,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监禁刑对未成年人带来的标签负面影响,最终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防范。1.1.1研究意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将国家专门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多方力量融合在了一起,在合理确定的时间之内,把符合矫正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放置社区。在多种力量的共同参与之下,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监管和矫正,以此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监外刑罚执行方式。实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于未成年人在犯罪后改恶从善,踏入社会有所帮助,
5、同时节省了国家在执行刑罚方面投入的资源。2理论概述2.1 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内容2.1.1 社区关于社区的概念,有异于传统的社区。现代意义上的社区,是“在世界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人们将传统农业的熟人聚居地域走向陌生城市人空间,进而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将生产于生活相剥离而形成的陌生人生活共同体。”社区便是人类文明进程中人类居住变迁的结果,现代的社区是人民群众共同聚集生活的空间,人民在此区域中付出劳动,商品交换得以生存、生活,相对于监禁封闭的场所而言,是自由、开放的生活场所。2.1.2 社区矫正关于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correction)的概念,是个外来概念术语,迄今为止的法学理论
6、学者们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各有不一。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依法在社区监管、改造和帮扶罪犯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覃丽芳、叶大凤和彭思远以及郑永君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叶大凤、覃丽芳:政府购买服务:一个社区矫正的实践样本及启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7年版,第62页彭思远:人工智能在社区矫正中的主体贲任研究,四川大学学报,2019年版,第183页,郑永君:政策试点扩散的过程、特征和影响因素,内蒙古社会科学,2018年版,第32页恶习,促使其顺利
7、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法学理论界对于社区矫正的概念和定义暂时没有统一的说法。法律实务实践上,我国相关法律性文件作出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解释。2003年7月10口,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年9月2日,两高两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4年9月26口发布并实施的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等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矫正工作的意见均可见对于社区矫正的解释。综合我国的学界、实务界对于社区矫正的观点,可以总结出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相对的刑罚执行活动。本文中,笔者认同实务中法律权威的意见,我国对于社区矫正正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
8、社区内执行刑罚的活动。2.2矫正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在我国,社区矫正自2003年7月1日开始试点,现在己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社会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原则、方法、手段和措施等分别进行了有别于成年人的专门界定,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支撑。刑法修正案(八)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载入刑法典,奠定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2018年修正)对于社区矫正的对象和执行主体予以明确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自试点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依旧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于构建一个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相适应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随着社区建设的日益成熟,社区居民道德涵
9、养、法律素养进一步提升,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供了良好的人文环境。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通过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和矫正项目,使未成年犯罪人减少孤独感、增强社会责任感。刑罚执行过程的非监禁性,可以有效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实现,帮助未成年人再社会化,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这便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归宿。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其主要目的不在罚而在于矫正、修复被犯罪行为所损害的社会关系。老百姓往往希望犯罪人受到处罚,但是又不希望惩罚的后果导致和谐关系被破坏。中国传统文化奉行“息诉宁人”、“和为贵”,非常重视个体和社会环境的和谐。尤其是对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未成年人
10、犯罪的问题上,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既有“怒其不争”又有“哀其不幸”心理,结合此种心理并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贯彻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法律制度的规定需要与人民群众的道德承受范围相协调,以此避免刑罚的不足,这是立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将未成年人置于社区之中,既让社区居民感受到未成年犯罪人的真诚悔罪,又让未成年犯罪人认识到社区居民的包容和善意,减少双方的敌对情绪,减少心理上的歧视,另一方面则会以善意的帮助回报矫正对象,这个互动过程是社区关系的最好粘合剂,也是修复社会关系,维护传统道德的有力桥梁。2.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我国刑事司法责任上所指的未成年人
11、范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所犯罪行负刑事责任;二是年龄在14周岁至16周岁之间的,对特定的八种罪行负刑事责任;三是年龄在14周岁或16周岁以下实行犯罪行为却不构成犯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前两类人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对象。因此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概括来说,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以法定机关为主体,在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对年龄在14周岁或16周岁以上但在18周岁以下的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在社区内进行惩戒、监管和教育,帮助其顺利改造、健康成长、回归社会的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措施。3域外法研究3.1
12、 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3.1.1 美国未成年人法院制度美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分类主要可分为缓刑、假释、“中间惩罚”或称“中间制裁”、其他项目这四类。(一)缓刑。缓刑是使用最广泛的未成年社区矫正项目,美国根据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实行一般的缓刑、强化的监督、学校的缓刑、震惊的缓刑等不同监督程度的缓刑。(二)假释。其是对还没执行完毕、正在执行监禁处罚而言更为宽松的监督,将未成年人安置在社区中执行剩余刑期。(三)“中间惩罚”(“中间制裁”)“中间惩罚”或“中间制裁”,是介于缓刑和监禁刑罚之间的社区矫正执行方式,包括家庭监禁或电子监控、宵禁、转处等项目,针对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不同矫正需
13、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适用。未成年人法院的主要目的是管辖涉嫌犯罪、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案件,并决定对未成年人采取何种处遇,以最大程度满足他们的需要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就以未成年人法院的组织形式来看,美国各州发展出了四种模式。一是独立的未成年人法院。其专门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管辖权,在法院内或者同级别的市、州政府内设立观护机构。二是家庭法院。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域,家庭法院除管辖离婚、收养、家庭暴力等案件外,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前述事项也有管辖权。三是未成年人及家庭关系法院。一般设在城市中心,业务与独立的未成年人法院相似,工作人员也由未成年人法院或者与法院合作的机构配备。四是附属的未成年人法院。3.1.2 英
14、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在英国,恢复性司法是建立在吸收所有受犯罪影响的人参与到刑事司法中来的原则上,包括被害人、加害人及其家庭。恢复性司法程序的主要措施是通过协商,使用一种解决矛盾纠纷的办法来应对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其主要目标是关注被害人的需要,并帮助加害人重新回到社会以预防其进一步犯罪,使加害人既承担一定责任,又避免司法介入。恢复性司法本质上就是“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制度。“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是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与实施这一犯罪行为的加害人之间进行沟通的自愿过程。这一过程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地进行沟通,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进行间接交流。3.2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3.2.1 德国教育
15、记录与刑事污点制度德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双轨制,就是将少年福利的帮助程序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程序相互分离,其中对于刑事污点的处理是德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一大亮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存在两种相互冲突的需求:一方面在于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登记在案会给未成年人贴上标签,对于后期的教育目的,有碍于影响以后的升学、求职、婚恋等,甚至有可能改变其人生道路;另一方面,为了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采取教育矫正,司法机关需要了解未成年人以往的犯罪和被采取过的措施,这样可以对其教育作出更有针对性的判断选择。德国设置了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记录制度。教育记录系统上可以找到所有记载在中央登记系统上的信息,比如中止程序、教育惩戒等。同样有利未于成年人的是制定的有关勾销记录的规定。中央记录系统上的记载经过法定期限后会被消除,此后有关信息不能再用于司法程序。3.2.2 日本不告不理职能多样的家庭法院在日本,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由刑法少年法和儿童福利法三部法律构成,其中少年法是重点。日本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是家庭法院,其对非行未成年人案件具有调查、审判的专属管辖权,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主动悔改,重新做人。家庭法院的职责:日本家庭法院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家庭法院可以认定非行事实。只有在准确认定了非行事实,国家才方便对未成年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