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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哲学视域下女性权利地位演进概述及批判研究【摘要】人类一半由女性构成,自从进入文明社会出现分工以来,女性的价值、要求和权利一直受到不同程度的忽视。本文在法哲学视域下回顾和评述古希腊政治哲学、自然法学、马克思恩格斯哲学对待女性权利地位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以西方哲学中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的变化为抓手展现女性各时期权利地位的演进,并通过分析女性主义对各时期女性问题法哲学的批判和回应,概括出女性在争取权利斗争中的努力。文章旨在能够更深刻地认识女性问题和女性立场,使大众认识到女性发展对社会进步的重要性。【关键词】女性问题;女性权利;女性主义;法哲学一、法哲学视域下女性权利地位的理念发展概述(一)古希腊政
2、治哲学时期女性权利她位概述古希腊政治哲学认为人类的活动受自然和天性的支配并被规范所制约,后来城邦的出现逐渐演变为文化与自然的二元对立。男性与女性的主要差别源自生理上,如力量、速度及生殖周期等。塞拉西马柯(Thrasymachus)在自然法的辩论中称:“强权即公理(mightisright)。”女性由于力量的缺失,由此出现的劳动分工导致女性长期被局限于私人领域,即家庭,从而缺少对主要生存资料及外界信息的获取能力,被认为无法掌握文化。柏拉图在理想国(RePUbUliC)中将国家划分为三个阶层:普通人、辅助者及统治者。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的宏伟愿景,应当选取具有理性的人统治城邦,将这个人称为“哲学王”。
3、而柏拉图认为女性的生物特征,如分娩和激情,与自然联系更加密切,所以不具有“理性”和“美德”。延伸到政治领域,将男性与女性相对立,推论出男性是理性和文化的,女性是非理性和充满欲望的,由于天性使然,女性便永远不能成为“哲学王”,只能与同样“非理性”的奴隶充当男性公民在公共领域的陪衬。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Politics)中接受柏拉图所论的个人灵魂中“理性”和“非理性”的二元对立,并同样认为女性更接近自然,但值得注意的是,亚里士多德将女性与奴隶进行区分,认为女性拥有不完全的理性,而不是完全“非理性”的,“女性总是提供物质,而男性总是塑造它“,女性与男性之间并非对立的,是高级和低级之间的关系。但他还是
4、基于柏拉图的“文化统治自然”的学说观点认同男女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亚里士多德的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突破时代局限性,通过形而上学(metaphysics)的机械解构,将男性、女性和奴隶男性、奴隶女性进行了区分,按拥有理性的程度,赋予其权利和构建公共领域关系,重新定义女性与男性之间的文化和自然对立的秩序,即女性通过男性的改造可以掌握部分文化脱离自然,从而在客观上女性能够掌握一定的权利。(二)自然法学派对女性权利地位的影响概述西方文化与自然的二元对立政治哲学理论,在自然法学派探寻个人与城邦之间的关系的过程之中,将最初灵魂上“理性”和“非理性”及城邦管理上的“自然”与“文化”的对立转变为“自然状
5、态”和“市民社会”的区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DuContratSocial)认为城邦是集个人的理性选择,让渡部分个人权利达成契约而成立的。为探究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卷何愿意形成城邦,霍布斯对自然状态进行界定,认为自然状态的社会在自然法的统治下具有一段和平时期,人与生俱来的自由,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自然权利(therightofnature)o后来,因为财产的出现,造成侵略和竞争,为避免个人自然权利界限被侵犯,进而形成让渡部分权利的具有公共权威的市民社会。由此,自然权利从自我保护的权利延伸到财产权利和自由权利,并具有两种特征:其一,自然权利是人生来具有的;其二,自然权利的行使依赖“人”的界
6、定,即只有“人”能行使。此观点具有极大的进步性,是西方“天赋人权”理论的基石。但应用到性别问题上,市民社会被划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两部分,“公共领域”是行使个体所让渡自然权利的集中场所,也称之为“政治权力”的行使。一方面,基于先前的政治哲学理论,女性由于理性能力的缺乏,被认为没有行使权力的资格,也就无法获得“公共领域”的入场券一一“公民资格”(citizenship);另一方面,回归自然状态下,财产的出现,使人们签订契约让渡自然权利,因此,社会、政府的出现目的是为维护财产,拥有财产便是具有行使权利资格的“公民资格”的首要条件。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通过劳动(耕种、打猎、放牧等)
7、创造财富,劳动的成果是理性支配体力的成果,基于上文论述的男性和女性差异分析,拥有完全理性和力量优势的男性便理所当然地成为财产的拥有者,而女性在分工中的作用被弱化,被视作产生劳动成果的辅助,成为男性在创造财富过程中的主体性延续。女性无法真正意义上拥有财富,便无法行使管理财富的权力,也无法在相应语境下获得政治权力和“公民资格二尽管,自然法学派的权利理论在社会中赋予女性一定的人权和主体地位,具有民主自由色彩,但局限于专制社会的启蒙程度和女性在生产活动中的贡献,女性被排斥在政治权力和公共领域之外,市民社会中的女性难以挣脱从属地位的枷锁。(三)马克思恩格斯哲学对女性权利地位的影响概述马克思的哲学观念主张
8、将传统西方哲学的“文化与自然”对立二分颠倒,并坚信人类通过技术进步,以生产力作为驱动,在共产主义社会(CommUniStSoCiety)下,通过个人社会化集体控制生产资料,以控制自然世界,使人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通过对物质世界的关注,挖掘“自然法则”中的运行规律,揭露资本主义运行的内部矛盾。马克思认为,公共的生产方式能够改变原先的社会关系格局。首先,生产力的进步,尤其使生产工具,机器大生产的方式,使女性不依赖生理力量就能够轻易操纵机器实现劳动。如此,便弱化女性与男性在分工方面的差异,女性能够跨越私人领域的界限,改变其在市民社会中的不平的地位。其次,马克思主张废除传统的资产阶级家庭,宏观的将国
9、家甚至人类社会视作统一共同体,共同体内的每一位成员,不论男女,均具有公民身份,履行共同体的公共义务。这客观上消除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界限,使女性获得实质意义上的条件I守o恩格斯继承并进一步强化马克思的观点,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DerUrsprungderFamilie,desPriVateigenthumsunddesStaats)中通过对男女家庭地位及社会角色的历史性变化研究,考察了无产阶级家庭中的女性参与社会生产及生活的状况,认为女性和男性之间的平等是消除私有制的重要举措。“只要妇女仍被排除于社会劳动之外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与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是不可能
10、的。并通过引入“博爱”(fraternity)的概念,瓦解统治与被统治的社会关系,使女性不再作为男性的从属,而是获得健全地、完整的个体价值和人格。马克思、恩格斯的哲学的科学性和进步性是不言而喻的,通过消除私有制,解放全人类的制度构想,创造出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一一全世界的无产者的联合,对女性问题而言,这是颠覆父权制社会,实现人人平等的重要理论指导。二、女性权利地位演进的法哲学评述(一)认识论层面西方法哲学思想的理念发展紧紧围绕着“二元对立”“主客二分”的概念,主客关系不仅成为现在固定的传统哲学研究框架,而且成为哲学研究的固定范式,也成为西方人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心理模式。人类最初从自然中分化出来,作
11、为特定群体并以主体的视角进行对自然的改造,思维模式也偏向“简洁、秩序”,将人的自然欲望视作“无序二为实现公共管理的宏观愿景,形成公共权威。古希腊城邦时期出现“规范与自然”的二元对立,并将理性规则与规范相联系,同样,自然便是“非理性”的。对女性问题而言,在最初公共生活的建立过程中,女性本身的价值,因为参与生产存在弱势而被忽视,于是象征着“秩序”“文化”的城邦管理环境下,女性被定义为“非理性”“自然”的,二元对立的哲学建构通过概念化和抽象化,将女性排除在公共管理领域之外,并在哲学概念周延的过程中将女性禁锢在“客体”及“被统治”的范畴之中。市民社会兴起后,在对自然法的尊崇下,自然法学学派承认自然秩序
12、统治下的女性拥有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概念的普及和应用,使女性得以获得自我保护的权利和自由的权利,被赋予基本的人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逐渐摆脱“被统治”的命运。但受困于“理性程度”的二元对立消极面和“勤劳贡献程度”的生理弱势面,女性的地位被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以蹩脚的逻辑认定为“对男性的从属“,因为自然状态下男性比女性更具有理性优势,所以男性具有“自然基础”和“自然原因”将女性限制于婚姻契约和私人领域中。“财产”概念对社会契约和公共权力的重要性,同样在一定程度上压制女性获得“公民资格”,不能进入公共领域行使公民权利。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下,在充分讨论“再生产”与“家庭”
13、的关系后,认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将女性限制在家庭内,生理的劳动分工又将女性与自然领域联系起来。通过消除私人领域,着力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女性能够融入公共事业,并跨越私人领域,从而获得机会平等。(二)方法论层面法哲学认识论的“二元对立”决定其方法论的多样性。在父权制社会下,女性总表现为被动,身份与地位是由男性决定的,政治权利在法哲学架构的公共体系中被完全剥夺。应用到女性本身并随社会“启蒙工程”进步不断发展,权利大多存在于婚姻家庭之中。柏拉图对女性持有普遍消极的态度,也不得不考虑她们作为个体公民的潜力,柏拉图曾主张女性护卫者在教育和角色方面与男性护卫者完全平等,但最终从因女性的自然的非理性特点,无法
14、适应“理想国”中的职位,使其权利缺席于城邦社会,通常以母亲或妻子的身份,从事家务活动及抚育子女,身份地位被男性统治,所拥有的权利与奴隶混同。亚里士多德时期的“功能主义政治观”(Functionalistviewofpolitics),将“自然”界定为运动的、发展的,依照其理论指导,女性能够克服“自然”并掌握一定文化及能拥有一部分理性,辩证地证明男性对女性的统治是合理的,依照功能主义方法论,将女性视为城邦繁衍的工具,并服务于国家、家庭和个人。但女性能掌握理性的能力,使以作为妻子身份存在下开始与奴隶权利义务区分并拥有对婚生子的抚养权,这成为女性后续争取更多权利的基础。自然法学派在自然权利论和契约论
15、的认识论影响下,认为私人领域的婚姻权利和公共领域的政治权利相差甚远,并发展出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二元对立,政治领域的统治权是由契约和妥协决定的,私人领域的男人对妻子的统治权是由自然权力决定的。这种观点延续亚里士多德时期针对女性本性和工具性的看法,所以女性的角色被定位于家庭,担任培养家庭子嗣,为丈夫提供情绪价值和抚慰他的情绪,并将贞洁的声誉视为自己最宝贵的资产。这些遵守自然法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的资产阶级女性,无法通过教育拥有个人地位或公民身份,只是拥有时代背景下“自然权利”所倡导的狭义人权。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女性解放仍然只是一个标准的理想,是社会主义理论的附属物”I对妇女解放问题的关注被评判为消
16、除私人领域的过渡。在方法论上表现为呼吁“全世界的无产者们联合起来“使男性、女性之间的性别差异趋于模糊,共同在公共48域从事生产,弱化女性对私人领域的关注,反对将女性视同被支配的自然物的做法,反对两性关系中一方对一方的统治或服从。鳗力于追求社会平等、性别平等和社会关系的和谐。三、女性主义对法哲学认识论的批判(一)女性主义对古希腊哲学的批判苏珊莫勒欧金(SUanMOlIerOkin)在其著作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女性(WomeninWesternPolitIcalThought)中解构古希腊时期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二元论,认为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国家观念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区分,主要关注点在统治阶层。为协调国家统一和谐,柏拉图曾主张废除财产和统治阶层的家庭(私人领域),摒弃通常的性别等级制度。被欧金批判为增强公共权威凝聚力的手段,“在统治阶层内部,妻子与丈夫并不是平等的,只是从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