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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业务范围检测项目表项目编号检测项目条件要求备注核设施核技术工业应用1伴生放射性矿放射防护检测/2行李包、车辆、集装箱等射线安全检查系统放射防护检测/3工业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检测/4工业辐照放射防护检测/大型辐照装置除外5加速器放射防护检测/不含50MeV以上中、高能加速器6含密封源仪表放射防护检测/7密封放射源及密封Y放射源容器放射防护检测/8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防护检测/9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10离子注入、静电消除、电子束焊接等其他核技术工业应用放射防护检测/11核动力厂和其他反应堆放射防护检测/12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防护检测/1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放射防护检测/1450MeV以上中、高能加速器放射防护检测/15大型辐照装置放射防护检测/16Y放射性核素分析/17放射性核素分析/18B放射性核素分析/19总放射性分析/20总B放射性分析/21氮及其子体检测/注:1.标注“”为重点检测项目。申请“核设施”业务范围的,具有标注“”的检测能力应不少于6项,申请“核技术工业应用”业务范围的,具有标注“”的检测能力应不少于8项,相关检测能力须经专家现场考核认定。2 .标注为一般检测项目,机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申请相关检测项目。3 .标注“/”的检测项目不做要求。4 .机构可根据自身检测能力与实际工作需要申请未列出的检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