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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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统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创新人才积聚,促进我市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城乡政策协调,有序引导人口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坚持统筹规划,着力完善政府部门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适时调整户籍政策,建立与我市社会管理、公

2、共服务协调发展的科学规范、稳妥有序的户籍管理制度。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一)户口迁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我市落户(含市外迁入和市内移居)。1.亲属投靠入户(1)夫妻投靠入户。申请人的配偶属我市户籍人员的,申请人可以将户口迁入配偶户口所在地;申请人的配偶为军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的,申请人可以根据生活和工作需要将户口迁入其配偶父母的户口所在地。(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被投靠人属我市户籍人员的(户口在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除外),其父母可以将户口迁入被投靠人在城镇社区的户口所在地。(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被投靠人属我市城镇社区户口的,其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未成年子

3、女投靠不受父母户口地域限制),投靠人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迁。2 .人才引进入户(1)工作调动(录用、聘用)入户。经我市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政府雇员、事业单位职员,或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事业单位自主招聘的职员,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2)学历型人员入户。在我市实际居住并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3 .居住就业创业入户在我市实际居住、就业、创业满半年以上,无自有合法产权的,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将户籍迁入保障性住房的,在退出租住保障性住

4、房时,其户籍应当同时迁出。有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可以落户在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处。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属于城镇社区的,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可以申请(立)入户。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属于农村的,且在农村实际居住的,产权人可以申请(立)入户,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申请随迁(投靠)入户。4 .大中专(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入(复)户原籍我市的大中专(含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可以直接在我市办理复户;农村籍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就业(创业)地。5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入户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入本市,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机

5、关保管,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业(创业)地。6 .随军家属入户驻我市部队服现役或服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配偶和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可以申请入户。(二)出生登记入户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所生子女可以随为我市户籍人员的父或母登记户口。父母离婚,且双方协商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为我市户籍人员的非抚养方登记入户。(三)收养登记入户我市户籍人员合法收养的子女,可以申请随该人员登记入户。(四)其他可以入(复)户情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我市入(复)户:(1)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复)户。符合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

6、、离退休军人安置规定的,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2)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复)户。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请入(复)户。(3)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境)复户。原本市户籍的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内地户口已经注销,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以申请恢复户口。(4)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复户。原籍我市的被判处徒刑且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因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的,可以申请恢复原籍户口。(5)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可以

7、办理入(复)户的其他情形。(五)空挂户管理在我市实际居住且在居住地所属县(市、区)无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申请人,可以落户在就业单位、社区公共集体户,也可以落户在亲属、朋友的城镇家庭户。各地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社区地址设置公共集体户,对符合条件申请落户社区公共集体户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申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或亲属、朋友家庭户的,需征得就业单位或亲属、朋友同意。三、创新人口管理(一)构建更加完善的人口信息库。构建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覆盖全市实际居住人口基础信息、活动状态、标准地址等内容的人口信息库。(二)扩大人口信息服务应用。丰富人口信息资源的赋能维度,推动人口信息资源在

8、政务服务等领域的深入应用,提供人口生存状态、户籍状态、“粤居码”登记状态等维度的校验服务,支撑便民服务的免材料办理。(三)推进人口智能化管理。通过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推进“粤居码”、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项目的建设和应用工作,提供人性化、多样化和高效便捷的自助服务。四、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建立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积极回应

9、社会关切,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五、附则本实施方案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江府(2020)22号)同时废止。江门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起草说明一、文件的修订背景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提出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体系。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10、印发“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提出放开放宽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户口制度。以经常居住地户口制度,是指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镇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满足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围绕“经常居住地”要求规范户籍制度,市公安局对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2020年)进行修订,形成了江门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二、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修订的必要性1.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户籍的一项基本功能是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公民应当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方案明

11、确所有市外迁移人员需满足在我市实际居住这一前提条件,还原人口信息的真实性,有利于夯实我市人口数据,客观真实反映人口流动规律,为政府及部门决策提供数据支撑。2 .进一步服务保障我市城镇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江门市“十四五”规划提出加快建设珠江西岸新增长极和沿海经济带上的江海门户,推动社会高质量发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新发展理念,发挥人民的创造力和积极性,吸引创新人才聚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人才引进政策,能进一步优化引进人才结构,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高质量发展打通落户通道。(二)修订的可行性1.现行的国家政策为修订提供了政策保障。修订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

12、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粤公网发(2023)3602号),以上文件都提出了建立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要求。3 .省内周边地市的户籍政策为我市修订提供参考。对比省内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地市,在人才引进入户方面,有的地市提出缴纳社保或者年龄等要求;稳定居住入户方面,有的地市提出缴纳社保或者居住年限要求,或同时满足参加社保和居住时限要求。4 .方案修订后与各职能部门的配套措施更加贴合。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方案增加在本市实际居住的要求,有利

13、于贯彻落实居住证制度,促使在我市的流动人口积极办理居住登记,便于各职能部门掌握真实有效的常住人口数据,促进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三、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围绕建立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对市外迁移入户人员提出在本市实际居住要求,同时为促进人口结构调整,提高了人才引进落户条件。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是统一夫妻投靠条件。对于申请人的配偶为军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的,不再区分配偶父母是城镇还是农村户口,申请人可以根据生活和工作需要将户口迁入其配偶父母的户口所在地。二是调整学历型人员入户条件。学历型人员入户由“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调整为“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删除获得广东省内专项职业能力资格、广东省内技能提升培训考核合格资格人员可以申请入户的表述。三是调整居住创业就业入户条件。以居住就业创业入户的,需在我市实际居住、就业、创业满半年以上。自由合法产权属于农村的,满足在农村实际居住的,产权人可以申请立(入)户,与其共同生活父母、配偶、子女可以申请投靠或随迁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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