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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参赛单位冠名和服装广告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市场开发工作,保护各方权益,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参赛单位冠名和服装广告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出现医疗、医疗器械、药品、保健食品、烟草、烈性酒、网络借贷平台冠名或产品广告,不得出现损害重庆市运动会形象以及不宜进行公众宣传的广告内容。第三条代表团不得冠名。运动队可以冠名,具体为“代表团名称+冠名产品名称+项目队,其中冠名产品名称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英文字母。第四条代表团成员服装以及运动员和教练员领奖服不得出现服装自身品牌标识外的广告标识,不得出现“中国”“中国队”“中国之队”“CHINA”等类
2、似标识。上衣、裤子的自身品牌标识各不得超过1处,每处大小不超过20平方厘米。第五条开闭幕式代表团入场仪式中,代表团队伍中除服装自身品牌标识外,不得出现其他赞助单位名称及任何具有广告宣传性质的标识和内容。第六条运动队(员)比赛服装不得出现“中国”“中国队”“中国之队”CHINA等类似标识,比赛服装、器材、宣传品等广告执行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第七条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各项目竞委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规定对运动队冠名、运动员服装广告等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违规单位和个人撤销、更换、遮挡不符合规定的冠名和标识。第八条各代表团、运动队(员)应当积极配合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各项目竞委会检查工作。违反规定的,严格按要求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将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第九条本规定由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