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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平安目标管理制度、平安奖惩制度、平安检查制度、平安技术措施审批制度;2.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平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平安教化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平安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急源检测监控和平安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协助材料购买、检验、运用和保管制度;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4、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平安技术规程(GBU652)要求的平安操作规程。(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平安投入应当符合平安生产要求。(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平
2、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1、确定平安生产主管人员;2、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K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3、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应当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四川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平安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证书。烟花爆竹药物混合(兑药)、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学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前两款人员的培训应当由具有相应烟花爆竹专业技术实力的机
3、构实施,四川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发证。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平安生产学问教化和培训并考核合格。(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平安生产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2、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平安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平安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平安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平安规范(GB50161)的要求;3、危急品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有火源区与禁火区、生产车间与仓库(中转库或收发室)、危急工序与一般工序应
4、当分别;4、不得变更工厂设计方案规定的厂房、仓库的功能和用途;严格根据烟花爆竹劳动平安技术规程(GB11652)分类运用和贮存,厂房应当按设计的规模、品种进行生产,未经四川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不得变更生产品种;5、A级建筑物应设有平安防护屏障;A级建筑物的内、外距离应严格根据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平安规范(GB50161)计算单位存药量确定,必要时设防护屏障;6、A2级建筑物应单人单栋运用;7、A3级建筑物应单人单间运用,并且每栋同时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A3级建筑物连建不得超过两间、每间同时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每人的单位存药量不得超过0.25公斤;8、C级建筑物的人均运用面积不得
5、少于3.5平方米;C级建筑物连建不得超过两间,每间同时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4人;9、工房按规定的用途进行标识;(标识包括:工房名称、工房编号、危急等级、工房面积、定员人数、存药量等)10、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11、生产区域应有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或警示标语,危急工序现场应坚固张贴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2、具有保证平安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13、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平安技术规程(GB11652)的要求;14、电器设备及机械加工设备中的电器部分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平安规范(GB50161)的要求;15、机械制造含高氯酸盐引火
6、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2台机组,制造硝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4台机组,机组间应当用实墙隔离,每栋工房定员1人,其他工序(如机械造粒、混合、压药、筑药等干脆机械加工药物工序)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1台机组;16、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17、严禁在危急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七)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由具有相应资质烟花爆竹专业技术机构担当设计和测绘工作;2、专业机构供应的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3、设计图纸和测绘图纸应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
7、其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和审核单位及审核人的签章。(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平安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实行下列职业危害预防措施:1、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2、对重大危急源进行检测、评估,实行监控措施;3、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在平安区内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十)烟花爆竹产品的各类品种及新产品生产前的药物配方应当经四川省烟花爆竹平安监督质量检测站测试,确认其平安性能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十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由具有烟花爆竹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评价导则(试行)和本细则其次章平安生产条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平安评价。(十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十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平安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平安技术规程(GBII652)、烟花爆竹平安与质量(GBlO6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