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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次规范修订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个新章节,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
2、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相关专家解读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新规范的变化做出如下解读:1 .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高规)在某些条文规定上存在不一致,这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和设置高度、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
3、等。但也有一些条文应该保持一致而未能做到,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合并两个规范后,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条文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2、新建规条文示例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条文示例一: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
4、;7城市交通隧道。条文示例一的102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102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也包括原高规103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条文示例二:2.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同时也说明了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
5、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为了说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层数准确,示例如下:某工程,无架空层,9层,每层层高2.8m,总建筑高度为:2.8mx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层,高度2.1m;9层,每层层高3.0m,顶层为跃层,总建筑高度为:2.1m+3.0m9+3.0m=32.Imo两工程层数相同都为9层,而建筑高度两者相差32.1m-25.2m=6.9mo条文示例三:1.0.6建筑高度大于25O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6、。条文示例三的1.0.6条来自原高规,当年19901993年编制95版高规时,突破了高规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设定了建筑高度25Om的上限,当时考虑的理由是:1、火灾次数。高层建筑的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当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积和人数达到建规两次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按一次计算。2、消防电梯速度。消防电梯速度要求在Imin内从底层到顶层,当年消防电梯速度为2.5ms,25Om的高层建筑需时100s,即1.67min,已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未超过2min。3、电源保证。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别对供电有明确规定,当建筑高度再高时,电源保证的要求更高,当时在我国难以做到。4、工程案例。当时国
7、内已建、拟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25Om以下。建筑高度超过25Om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限建筑(指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超建筑的(指超过超高层建筑的高层建筑),国内尚未统一,本人较为倾向于称为超限建筑。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也有有称为超高层建筑的。达到152m的称为摩天大楼。建筑高度为250m100Om的高层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个问题。条文示例四:2.1.4商业服务网点。其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条文示例
8、四的2.1.4条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避免产生歧义。2)关于前言修订内容2)的条文示例条文示例五:7.3.3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条文示例五的7.3.3条,意味着消防电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为多台。这就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当兼作消防电梯时,也应按消防电梯要求进行排水。还涉及消防电梯和兼作消防电梯的客梯或货梯排水泵专用、共用的问题。条文示例六:742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o条文示例六的7.4.2条与以前规范规定停机坪设置消火栓较为详细,条文所指的适当位
9、置指不影响直升机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冻、灭火的位置。条文示例七:新建规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节,章节名称如下:8消防设施的设置8一般规定(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2节“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8.2 室内消火栓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3节“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8.3 自动灭火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5节“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5 防烟和排烟设施条文示例八:8.6 .2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
10、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条文示例八的8.1.2条规定了设或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灭火设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车的屋面都要设。耐火等级不低、建筑体积不大、生产火灾危险性低、人数少且建筑层数低的场所可不设。条文规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现有条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筑裙房屋顶可以上消防车,这有利于高出裙房部分高层建筑消防。室外消火栓用途有:通过消防车加压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层的火灾扑救(不限于建筑高度24m)向邻近建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建筑物的上层供水条文涉及的消火
11、栓系统不单指消火栓单体,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阀门、供水设施等。条文示例九:8.1.7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脱落的建筑材料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条文示例九的8.1.7条与现行规范的规定不相同,现行规范考虑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一般为5mo考虑建筑物上部有坠落物下坠时,不致伤及消防队员。而现在考虑建筑物的墙体外倾等因素,“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难以规定具体数字,改为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雨蓬等措施。规定相对安
12、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包括玻璃、广告牌、霓虹灯、幕墙、墙体装饰材料等)。条文示例十:8.3.8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电力变压器;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3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条文示例十的838条,区别在于加了一个注,即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采用的规定,这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第一次上建规,上通
13、用标准。既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得到认可,也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前程坎坷。因为没有单列条文,而仅仅只是一条注。但回过头来,列上总比不列要好。不管怎么说这是细水雾第一次列入建规条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规范中对细水雾作出肯定。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比水喷雾灭火系统更突出的优点,但该条文规定适用范围较窄。条文示例寸8.3.1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o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条文示例十一的8311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原来规定厨房
14、建筑面积,现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4)的条文示例条文示例十二:撤销第9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第9章及第9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9消防给水系统设计9.1 一般规定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条文示例十二的第9章如一经撤销,有关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15、。相应国家标准即消规、喷规等有关专用标准。4)关于前言修订内容6)的条文示例条文示例十三:536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7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50m应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o条文示例十三的5.3.6条补充了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3、要关注新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条文示例十四: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条文示例十四的333条规定了设了喷淋系统,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也就是说设置喷淋系统可以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火、灭火、控火;一是为了扩大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增长疏散距离等建筑专业的要求。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