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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牌方应对食品供应安全问题的防范措施对于餐饮连锁企业而言,食品安全关乎消费者对品牌形象的根本认知,应当对食品问题持“0容忍”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采购环节提供了规范指引,本文现结合法条为品牌方从供应环节把控好食品安全提出如下建议:一、完善供货商审查与评价机制1、对供货商进行资质审查证件清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保留期限:至少2年品牌商在与供应商合作时,应当选取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上述证照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
2、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2、完善供货商评价机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6.1.2,作为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连锁餐饮企业品牌方应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操作规范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固定的供货渠道,与固定供货者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鼓励根据每种原料的安全特性、风险高低及预期用途,确定对其供货者的管控力度。二、建立有效的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1、进货查验证件清单食品安全法第四章分别对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等市场主体的采购控制做出了要求
3、,需查验、留存的合格证明文件具体内容视采购内容及供应商类型有所差异。本文结合相关规定,选取部分情形列举凭证清单如下:当批产品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时除需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外,还需查验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购物凭证及送货单根据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下称索证索票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食用农产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货凭证操作规范6.3.1.4、6.3.1.5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用
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查验其社会信用代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操作规范6.3.1.4条规定:采购畜禽肉类的,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2、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与保存期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2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
5、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3、门店应建立收货记录制度品牌方进行进货查验后,门店也应做相应的收货记录。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13.5.3,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经营的餐饮服务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各门店也应对收货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收货记录应当记载品名、规格包装、确认重量(数量)、收货日期、质量检验情况等内容。三、通过合同条款约定降低风险1、明确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长期、定点采购食品原料,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
6、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品牌方可以在合同内明确约定供应商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提供与及时更新的义务,并将其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以书面形式一并留存。2、约定产品质量保证条款合同签订时,品牌方可与供应商约定质量保证条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明确供应商供应合格产品的义务。这一约定不仅有利于敦促供应商从源头把严质量关,未来一旦产品质量问题暴露,品牌方也可通过追究供应方的违约责任减少自身损失。食品安全无小事,这一问题关乎消费者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往往伴随着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与涉诉风险;此外媒体的曝光和社交网络的传播也会迅速影响到消费者的认知,降低社会公众对品牌的认可度。上述建议只是在进货查验层面对食品安全供应问题的防范手段,品牌方还需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完善供应管理制度,并切实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从而更好地提升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感,维护品牌价值,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