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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包含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设计变更是指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经形成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优化的行为,其目的是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节省投资,优化功能。施工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对已经审定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进行变更的行为,其目的是完善施工方案,有利于施工操作,确保工程质量。第三条工程变更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第四条已经形成的设计文件,原则上不予设计变更,但
2、以下情况下可以进行设计变更:1、原设计存在缺陷需要补正的;2、由于场地地质条件、材料供应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3、不影响质量和结构安全且节省工程造价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4、确因情况变化业主中途对使用功能需要变更并按程序通过审批的;5、因政策性调整需要变更设计的。第五条已经审定的施工方案(含承包商投标时编制的施工方案),原则上不得进行施工变更,但以下情况可以施工变更:1、发现施工方案明显存在错误需要勘误的;2、施工方案在本项目确实无法操作的;3、有先进的施工工艺替代且不增加工程造价的;4、项目所在地因材料供应、机械进出场受限等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5、因地质条件异常,经过专家咨询小组论证后需要变
3、更的。第六条用户单位中途需要申请设计变更的,须由用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用户单位分管副校长和基建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后(超过权限的,报校务会或者党委会研究同意),交由基建办按程序进行设计变更。第七条工程变更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某一责任主体提出变更申请或建议,其他责任主体进行审查认可,然后由设计单位签署设计变更通知。重大变更除了完善内部审查以外,需要提交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的,应提交审查。第八条任何主体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变更,不得先斩后奏事后履行工程变更手续,否则变更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主体或责任人自行承担。第九条工程变更原则上不提高建设标准、不改变主要建筑构造和结构,不影响工程质量,不
4、增加工程造价。第十条基建管理部门和基建工作小组有权对工程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若发现变更过程中存在过错,把关不严,造成不合理变更而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主体或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因为工程设计变更确需增加工程造价的,增加2万元以内的变更经基建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后,会同审计部门及其他责任主体审定后执行;增加2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经学校基建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执行;超过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基建工作小组报学校校长和校务会研究同意并通过财政评审后再予执行;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并通过财政评审后再予执行。第十二条工程变更不得对工期造成大的影响,各责任人需在合同通用条
5、款和监理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变更事宜,如果非设计原因或者非业主和监理人的原因变更设计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第十三条所有已经发生的工程变更内容,须在竣工图上完整真实地体现,承包人不得简单复制原有设计,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应对竣工资料进行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第十四条甲方现场代表对工程变更负直接责任,基建管理部门和基建工作小组负管理责任,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基建监督小组全过程参与重大工程变更。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