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独立董事行政处罚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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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度独立董事行政处罚分析报告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整理了独立董事2023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通过分析行政处罚案例中独立董事的违规行为及申辩结果,以期为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提供指导与参考。一、独立董事行政处罚的整体情况(一)处罚概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度有关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案例共8起,涉及8家上市公司(7家为上市公司,1家已退市,现为新三板公司),共处罚13名独立董事,无独立董事被采取市场禁入行政措施。与

2、2022年相比,2023年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案例数量与处罚人数均相应减少,其中,行政处罚案例数量同比下降11.11%,处罚人数同比下降53.57%o纵观以往年度,独立董事行政处罚案例数量与处罚人数近5年来均呈现下降趋势,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在强调“零容忍”“强监管”的监管环境下,精准打击的执法理念,以及强化责权利对等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目标。独立董事近五年的处罚情况详见下图:20192023年度独立董事行政处罚案例数量及处罚人数情况从处罚机关来看,2023年度8起涉及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案例中,由中国证监会开出罚单1起,由上海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派出机构开出罚单共7起,具体情况详见下图:2

3、023年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独立董事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及处罚人数情况从上市板块来看,2023年度8起涉及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案例中,沪主板上市公司1例,深主板上市公司4例,科创板上市公司2例,新三板公司1例,具体案件数量与处罚人数情况详见下图:2023年各板块/新三板独立量事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件)2023年各板块/新三板独立茶事行政处E人数(人)(一)处罚幅度从处罚金额来看,2023年度共有13名独立董事合计被处以585万元的罚款,人均罚款金额45万元。与2022年度相比(2022年度共有28名独立董事合计被处以963万元的罚款,人均罚款金额34.39万元),2023年独立董事人均罚款金额同比上升3

4、0.84%。独立董事近五年的行政处罚金额幅度情况详见下图:2019-2023年独立董事行政处罚金额幅度情况2023年度独立董事罚款总金额因人数、案例数量较少而有所下降,但人均罚款金额却大幅度提升,一方面是因为2023年涉及独立董事的8起行政处罚案件中,7起案例均采用2019年新证券法作为处罚依据。2019年新证券法中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短线交易等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大幅提高,如,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形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5、重大遗漏”情形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大股东、董监高将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短线交易行为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是因为在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推动下,中国证监会、各地证监局坚持“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以责权利匹配的原则,兼顾独立董事的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明确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精准认定独立董事的行政责任,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同时,在行政责任的分配中,更加注重结合独立董事的主观过错、在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了解信息的途径、为核验信息采取的措

6、施等情况综合判断,合理认定独立董事承担行政责任的比例和金额。2023年度8起涉及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案例中,2名独立董事被处以55万元罚款,9名独立董事被处以50万元罚款,1名独立董事被处以15万元罚款,1名独立董事被处以10万元罚款。2023年度独立董事罚款金额具体如下:2023年独立董事罚款金额人数情况(人)910万元15万元50万元55万元二、独立董事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从违法行为类型来看,2023年的8起行政处罚案件中,独立董事受处罚的原因分别为上市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独立董事及其近亲属短线交易。具体情形如下:(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一:TSZJ(688086)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

7、定披露对外担保2020年2月21日,公司披露招股说明书正式稿,2月26日,公司在科创板上市。1 .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招股说明书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涉及的年度分别为:2017年、2018年、2019年上半年。公司上市后,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2019年年度报告中,公司通过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0,871,411.8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52.46%,虚增利润145,290,742.1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4.55%。2020年年度报告

8、中,公司通过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327,797,330.9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58.26%,虚增利润169,023,641.79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50.21%o2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公司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的2016年末、2017年末以及2019年上半年末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1,000万元、1,000万元、7,500.12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3,500.12万元。公司上市后,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违法行为持续存在。2019年年度报告遗漏披露14,500.12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净资产的16

9、.15%2020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17,5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也均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41,79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46%,其中16,720万元也未按规定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行为构成欺诈发行;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王某某作为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被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

10、证监会对王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案例二:1.PT(688619)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12月,公司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公司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公司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公司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公司还

11、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2020年、2021年,公司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12、,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林某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陈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对林某某、陈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案例三:*STST(002503)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1.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

13、021年,公司、公司子公司东莞供应链、瑞悦隆供应链介入逸逸盛大化、鑫东森集团等公司相关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PTA”)贸易业务,形成采购与销售多层流转的贸易链条,以逸盛大化、鑫东森集团或其关联方作为业务起点,逸盛大化子公司、鑫东森集团关联公司作为业务终点。PTA货物以货权确认单据形式,在介入贸易链的各个主体间流转,采购和销售数量逐笔对应,货物实际控制权未真实发生转移,所开展的PTA购销业务无商业实质。通过以上方式,公司及其子公司东莞供应链、瑞悦隆供应链开展无商业实质的PTA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虚减利润。公司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076,851,

14、571.63元、1,835,096,087.28元。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公司子公司东利源与东升针纺、东源针织存在以下关系:第一,2021年10月起,东利源代管东升针纺、东源针织的业务审批。第二,东源针织、东升针纺的部分采购、销售业务由东利源的工作人员办理。第三,东利源、东源针织、东升针纺共用一个库存管理系统账号、密码。东利源与东源针织、东升针纺存在的上述关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规定所述的情形。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15、原则,东源针织、东升针纺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的情形。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东利源与东升针纺发生采购交易合计78,394,916.74元,与东源针织发生销售交易合计69,951,988.98元,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合计148,346,905.72元,占上市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比例为30.79%o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东利源与东源针织、东升针纺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公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构成信

16、息披露违法违规。周某某、何某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未充分关注公司对财务重要子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未审慎关注公司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相关内容,并采取充分措施进行核查,签字确认保证公司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被认定为定期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周某某、何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案例四:DBT(002618)一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公司伪造销售合同、销售订单、成品出仓单、客户对账单等相关资料,虚构与三和电装、竹菱香港有限公司、RyoyoElectroH.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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