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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交通行业标准CQJTSCQJTSTT01-2021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EngineeringofReceptionandDisposalFacilitiesofPollutantsfromDocksideShipsinChongqing2021-01-25发布2021-02-01实施重庆市交通局发布前百为推进我市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置设施的建设,促进水运绿色发展,由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等单位承担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工作。本规范针对重庆市山区河流港口和内河运输船舶特点,总结吸收了近年来内河靠港船舶污染
2、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建设运营经验和科研成果,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编制而成。本规范共分6章和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总体要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靠港船舶污染物处置设施,辅助设施,附录A。本规范由重庆市交通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函告本规范日常管理组请函告本标准日常管理组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以便修订时参考。组织单位:重庆市交通局主编单位: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参编单位: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周世良陈晓翔缪吉伦陆朝晖胥润生陈理真左良栋张绪进王小蓉祖福兴主审人员:-董
3、灾傅学岐杨延梅范明明2术语23总体要求44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65靠港船舶污染物处置设施116辅助设施13附录A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14引用标准名录15附加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条文说明171总贝!11.0.1为规范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技术,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保证工程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境内靠港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的新建和改造。1.0.3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必须贯彻资源节约、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清洁生产,防治污染。1.0.4新建港口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应
4、与港口码头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0.5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0.6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2术语2.1 .1靠港船舶DOCkSideShiP在港口停泊或作业的船舶。2.2 .2生活污水Sewage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a)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它废物;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c)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d)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2.0.3船舶含油污水OilyWaSteWate
5、rfrOmShiPS船舶运营中机器处所产生的油污水。2.0.4船舶垃圾GarbagefromShips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业用品的废弃物,包括塑料、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食用油、焚烧炉灰渣、操作废弃物、动物尸体、渔具、电子废弃物和货物残余,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1.)附则I、II、III、IV、Vl中所适用的物质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鱼类(含贝类)及其各部分:a)航行过程中的捕获鱼类(含贝类)的活动;b)将鱼类(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c)将捕获的鱼类(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
6、2.0.5船舶污染物PollutantsfromShips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过程中加注、产生、储存和排出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何废物,包括油类、生活污水、货物残余物,以及船舶营运产生的其他残余物。范围包括MARPO1.73/78公约附则I、II、IV、V的物质和执行MARPc)1.73/78附则所定义的货物废物。2.0.6船舶污水WastewaterfromShips指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含油污水。2.0.7接收设施ReceptionFacilities港区内接收船舶污水和船舶垃圾的设施。2.0.8处置设施DisposalFacilities港区内处置船舶污水和船舶垃圾的设施。2.0.
7、9接收处置设施ReceptionandDisposalFacilities包括接收设施和处置设施。2.0.10储存设施StorageFacilities临时储存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的设施。2.0.11污水提升装置Sewage-IiftingDevice将船舶污水提升和输送到岸上的一种专用设备。2.0.12垃圾收集点GarbageCollectionSpot对船舶垃圾集中临时存放的地点。3总体要求3.1 一般规定3.1.1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总体布局应与港口和城镇相关设施规划相适应,应充分利用公共设施处置船舶污染物。3.1.2 港口码头应配置与到港船舶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
8、置设施。3.1.3 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应按相关规定检验检疫后方可接收处置。3.1.4 船舶污染物应分类接收、分质处置。3.1.5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设计应采用技术先进、运行可靠、节能环保的材料、工艺、设备和产品。3.1.6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设备,保障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减轻劳动强度。3.1.7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卫生、节能、消防、环保和防洪等必须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3.1.8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应设置标识牌及相应的安全标志。3.1.9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应纳入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
9、3.2 建设规模3.2.1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类型、到港船舶污染物产生量、接收量、处置量和转运频次等分析结果,结合现状能力评估和远期需求合理确定。3.3 工程构成3.3.1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包括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3.3.2 主体工程应包括船舶污水接收设施、船舶垃圾接收设施,宜包括船舶污水预处理等处置设施。3.3.3 辅助设施宜包括计量、供电、消防、通风等设施。3.4 总平面布置3.4.1 应遵守工艺合理、流程顺畅、方便运行、利于维护、经济合理的原则。3.4.2 应根据自然条件、港区总体布置、港内交通、接收的污染物类型、数量和陆域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3
10、43船舶污染物储存设施、处置设施宜设于生活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3.4.4 已建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储存、处置设施应结合码头总平面、水工结构、装卸作业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布置,且不得影响码头作业。4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4.1 一般规定4.1.1 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的接收量应根据到港船舶船型、艘次、航行时间、在港停泊时间等因素进行预测。4.1.2 船舶污水经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接收上岸,经预处理后就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也可通过岸上输送管道接入港内(外)污水处理设施,或槽车外运。4.1.3 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应独立设置。船舶垃圾收集、储存、运输应分
11、类。4.1.4 应根据码头型式、平面布置、靠泊船型、作业条件等因素进行接收设施设计。4.1.5 应根据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性质考虑防外溢、防渗漏、防扬散、防腐蚀等要求以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监测、报警要求的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4.2 接收量和储存设施容量4.2.1 接收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4.2.1.1 生活污水接收量应包括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和在港停泊期间生活污水产生量。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到港船舶船型、艘次、人员配置、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容积等因素进行预测,现有码头的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可根据码头运营统计资料分析确定。船舶在港停泊期间生活
12、污水产生量宜根据到港船舶船型、艘次、在港时间、人员配置等因素进行预测。4.2.1.2 含油污水接收量应根据到港船舶船型、主机功率、艘次等因素进行预测。现有码头接收量可根据码头运营统计资料分析确定。4.2.1.3 船舶垃圾接收量应按照到港船舶船型、艘次、航行时间及人员配置等因素进行预测。现有码头可根据运营统计资料分析确定。4.2.2 储存设施容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4.2.2.1 污水储存设施的容量应综合考虑单日港口船舶污水接收量、转运频次等因素确定,且不应小于单艘船舶的最大污水接收量。4.2.2.2 垃圾分类储存设施的容量应依据单日船舶垃圾接收量、转运频次、垃圾密度等综合确定。4.3 船舶污水
13、接收设施4.3.1 污水接收设施一般由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岸上污水输送管道、储存池(罐)等组成。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包括接收接头、接收软管、污水提升泵或污水提升装置。4.3.2 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宜布设在方便与岸上污水输送管道连接的位置。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的配备数量应按照码头的结构型式、泊位数量、泊位分布、作业条件等因素确定。4.3.3 接收接头型式应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中关于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排放管道标准通岸接头的要求相匹配。4.3.4 接收软管直径应根据设计流量选用合适规格,软管宜选用PVC钢丝软管或纤维增强软管并符合船、码头输油用橡胶软管(HG3039)的要求。可根据需要
14、配置辅助收放设备。含油污水接收软管宜选用防静电的材料或采取防静电措施。4.3.5 污水提升泵应符合下列规定。1.1.1 .1污水提升泵出水管上应装设阀门和污水止回阀。1.1.2 污水提升泵应符合水质和输送工况要求。输送含油污水的提升泵应适应含油污水黏度并满足防爆要求。1.1.3 污水提升泵应至少一用一备。1.1.4 污水提升泵的流量应根据单艘船舶的最大污水量与接收作业时间确定,污水提升泵的扬程应按最大提升高度、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和安全水头确定,安全水头应不小于2m。4.3.6 污水提升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3.6.1 集水箱容积应考虑污水提升泵启动次数、液位控制等因素。43.6.2 集水箱必须
15、有可靠的液位控制装置,当水位达到控制液位时必须自动启停。应设置通气和排空装置。箱体应满足受力状态和环境要求,基础稳固。43.6.3 提升泵应符合第4.3.5条的规定。43.6.4 控制柜应有手动、自动启停污水提升泵以及液位报警功能。控制柜应设在爆炸性环境之外且便于操作的场所。43.6.5 5污水提升装置其他技术要求可参照污水提升装置技术条件(CJ/T380)的有关规定执行。4.3.7岸上污水输送管道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3.7.1 管道应满足输送污水对温度、压力和抗介质腐蚀的要求。43.7.2 管道的管径应根据提升泵的数量、流量、设计流速等因素确定,管道的设计流速宜采用0.7ms2.0ms生活污水输送管道公称直径不宜小于100mmo43.7.3 管道压力应满足操作过程中出现压力和温度组合的最不利条件。43.7.4 管道应满足耐腐蚀、不易堵塞的要求,管子和管件的焊接部位防腐等级不应低于管道的防腐等级。43.7.5 岸上污水输送管道宜配备管道清洗装置。4.3.8岸上污水输送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