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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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规(2023)3号)、关于贯彻落实的指导意见(潍人社发(2023)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建立同一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2、”),利用同一制度平台,不作为单独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补贴资金、个人缴费、集体缴费组成,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政府补贴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不得一次性补偿发放给个人或村集体。第四条征收土地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即先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后申请土地征收。政府补贴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实施征收土地。土地报批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财政部门认真测算政府补贴资金,并足额拨付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设

3、立的专用预存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五条市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有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测算政府补贴资金,及时提供征地相关数据、文件等资料。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具体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第六条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民主管理、群众认可的原则,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方案”)。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养老

4、保险方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政策解释、矛盾化解、信访维稳和舆情处置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第二章养老保险方案原则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保障对象的名单由村(居)民委员会据所涉承包户实际统计并提供。第八条保障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第九条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及其他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

5、生的政府补贴资金按照相关程序记入本人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对象具体名单应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界定保险对象的时间,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调查后,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的业务指导;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具体方案。第十二条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政府补贴资金数额及分配方式,

6、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及政府补贴资金具体数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下同)情况等。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分配可按照“一村一策”“一地一策”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对象平均分配、被征收土地承包户优先分配、以家庭户被征收、土地面积占总征地面积的比例按户分配等方式。之前已发生被征地的村(居),在制定新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时,一般应保持养老保险方案的连续性。第十四条鼓励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积极缴纳被征地养老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被征地村(居)集体为被征地农民缴纳被征地养老保险费,实现多缴多得。个人和集体缴纳被征地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

7、会保险经办机构推送缴费数据,市税务部门及时征收入库。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办理程序、保障办法按山东省、潍坊市相关规定执行。村(居)集体为被征地农民缴纳被征地养老保险费的,养老保险具体方案应经村(居)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进行公示。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十六条在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拟定养老保险方案。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当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公示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

8、十八条养老保险方案由所属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核准后,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第十九条土地征收报批之前,市财政部门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存储。资金到位票据项目名称应规范清晰,与政府申请用地文件名称一致,并将征地补偿有关预存费用和政府补贴资金预存数额分别标清楚,同时附银行凭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或项目用地单位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第二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

9、件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文传输系统将征地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批次等)送市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提供相关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征地面积、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政府补贴资金数额等。第二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将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政府补贴资金由专用预存账户拨付至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拨付时应注明征地项目、批次,并同时附银行凭证。第二十二条土地批准面积与报批面积不一致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征地批

10、准文件后60日内调整形成养老保险最终方案,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第二十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政府补贴资金到位,并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及养老保险最终方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在60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第二十四条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由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拟定养老保险方案,无法拟定养老保险方案或没有农民养老保障需要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财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相应的政府补贴资金原渠道退回。第四章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1、增设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个人缴费、集体缴费栏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以下被征地农民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预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预存款账户”),用于预存政府补贴资金:(一)未满16周岁的;(二)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三)其他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第二十六条政府补贴资金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条件但未参保缴费的,办理注销登记时,其个人预存款账户资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第二十七条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时处在居民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年龄段的,个人和集体当年可缴纳被征地养老保险费,个人和集体缴费之和不得超过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不得事后补缴。被征地

12、养老保险资金不计算缴赛年限。个人和集体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送数据,市税务部门及时征收入库。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将其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与居民养老保险资金合并计算发放待遇。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时,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后的待遇次月起领取;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或个人预存款账户时已死亡的,其政府补贴资金可以依法继承。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以下简称“城乡衔接”)条件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衔接。城乡衔接时,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不作为重复缴费。被征地农民已领取

1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城乡衔接手续,将其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全部发放给本人。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中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余额退还本人O第三十条政府补贴资金在落实到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利息每年年底前结算,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政府补贴资金在落实到个人账户或个人预存款账户后,自次月起计息。第五章资金账户管理第三H一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专门用于土地报批前存储财政部门或用地单位拨付的政府补贴资金。该账户资金支出内容,仅限于向居民养老

14、保险财政专户拨付被征地农民财政补贴资金(即财政补贴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资金)、支付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应分配的政府补贴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或用地单位多缴的征地政府补贴资金。第三十二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征地费用预存账户,单独建立会计账套进行管理核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市财政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相关银行建立定期对账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并及时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第六章建立长效机制第三十三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共同建立常态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共享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征地申

15、请、批准等情况;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共享资金预存、拨付等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共享参保、待遇领取情况;市税务部门负责共享养老保险缴纳情况;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共享养老保险方案拟定等情况。第三十四条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市政府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对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情况进行调度;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镇(街、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市财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配合,完善填报相关数据,总结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实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报上级业务部门。第三十五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养老保险方案制定不力、政府补贴资金拨付和落实不

16、及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部门及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实行检查督导和通报制度。对落实被征地政策不力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对工作不力,引起群众投诉或信访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限期整改;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市财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税务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指导意见,根据上级经办要求细化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流程。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0o我市已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2014年9月5日高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高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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