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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院体育运动委员会,是全面领导全院师生开展体育竞赛、群众体育活动的体育机构,是在院党委、院行政主管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并接受和上级体育部门的指导。第二条院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宗旨是:践行核心价值观,遵循上级的有关文件、政策,组织学院之间、各系之间及各单项体协之间的交流和活动开展;促进我院体育运动的普及和提高,培养品德高尚、素质全面、体魄强健的全面发展人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院体育运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院行政主管院长担任,委员由各系、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会由奇数名委员组成。第四条院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共基础部,
2、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院体育运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由体委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专题研究体育工作,对学院体育设施及体育场馆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第三章职责第六条宣传贯彻我国发展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落实、体育总局联合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向广大师生进行“终身体育”意识的教育及宣传,引导广大师生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增强体质,推动我院体育活动的蓬勃开展。第七条制订全院体育工作规划,并监督规划的落实,定期进行工作总结、交流经验,督促检查各系、学生会、团委及各单项体协开展体育工作情况,指导和协调各单位之间开展体育交流活动。第八条举办全校性的群众体
3、育竞赛活动,使广大师生建立终身体育意识,培养奋勇进取、团结友爱的精神。第九条组织各类体育运动队的训练和参加省、市级以上的高校代表队的体育竞赛。第十条加强与各兄弟院校的体育交流和各级体育部门的联络,承办一些高校间的体育竞赛和体育科研学术活动,承办、协办一些省、市级的重大比赛。第十一条有计划地举办一些重点项目的大学生裁判员的培训班,组织开展有关的体育学术讲座和专业技术报告会,积极开展体育科研活动,解决体育运动中的技术难题。第十二条承办学院交办的其他体育工作事项。第四章经费来源与用途第十三条院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院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单独划拨,并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赞助。第十四条体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项开支由院体委主任审定,主要用于全校性群众体育竞赛活动、接待体育团体或个人的指导访问、校代表队训练和外出比赛、教练员培养等。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院体育运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