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4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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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刖百本章是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共二十条。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不同于党的政治纪律侧重于对危害党的政治上的集中统一的处分,组织纪律侧重于对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处分,廉洁纪律侧重于对侵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职务廉洁性的处分,生活纪律侧重对损害党员干部良好形象的处分,群众纪律侧重对危害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处分,工作纪律主要侧重于对侵害党的工作秩序的处分,涉及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作、宣传工作、教育工作、外事工作、群众工作、对外联络工作、巡视巡察工作、机关工作、基层支部工

2、作、统一战线工作等工作纪律,对于确保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百三十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工作失职行为的处分规定。【条文解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作出决策部署后由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严格贯彻执行是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推进过程

3、中一项重要的工作纪律,要求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思想上足够重视、在行动上切实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要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相关义务主体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关于工作失职行为及处分,2003年版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细化罗列了四项内容,2015年版第一百一十三条在2003年版第一百二十八条的基础上删减了两项、保留了两项,2018年版第一百二十一条在2015年版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基础上又删减了两项,并对个别语词予以调整,形成了现在的第一款;2018年修订条例时新增第二款;2023年修订时删掉了2018年版第二款,并新增了现在的第二款。如何设置条款内容与需要实现何种目标息息相关,条款内

4、容修订通常与规制目标调适、规制效能提升紧密相连。准确理解本条,需仔细比对2023年版与2018年版、2015年版、2003年版纪律处分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把握:一是从条款删减处把握。通过删减与本条相关又不完全相同的内容,进一步聚焦规制要点、凸显规范目标。就第一次删减而言,2015年版纪律处分条例在2003年版纪律处分条例基础上删减“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和“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两项内容,将非因“不负责任”所导致的工作失职情况排除,主要是将故意违反规定、故意不作为的情形排除,强调对

5、不负责任所导致的工作失职的处分。就第二次删减而论,2018年版纪律处分条例在2015年版纪律处分条例基础上删减“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将其单列为第五十七条J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不同于“上级决策部署”,前者概括性、稳定性更高,后者针对性、时效性更强。经过两次删减,现行本条第一款的规制重点更加聚焦,强调“不负责任”之主观要件、“上级决策部署”之内容要件。二是从条款增补处把握。第二款是2023年版纪律处分条例新增内容,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6、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严字当头,通篇贯彻严的基调,在总则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在工作原则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二同时,在分则中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以制度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贯通、联动,推动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这一款的增补强调的是坚持责任上全链条。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不牢、政绩观存在偏差、责任心不强,“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仍

7、有发生。有的怕事不敢理,对前任遗留下来的“老大难”问题,认为劳心劳力不讨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懒政不愿理,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导致国家利益、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有的“另起炉灶”不想理,认为干得好是前任的政绩,干不好则显得自己没能力。“新官不理旧账”不仅会损害群众利益,而且会降低政府公信力、恶化营商环境。纪律处分条例聚焦实践问题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有利于完善责任链条,推动党员干部始终牢记初心使命,积极担当作为。三是从个别语词修正处把握。第一,关于主体要件。2015年版纪律处分条例在2

8、003年版纪律处分条例的基础上作了两项修正,删除“党组织责任者”的概括规定,并在“直接责任者”的具体规定上增补“领导责任者”;2018年版和2023年版纪律处分条例沿用了这一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理解本条责任主体需结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违纪行为责任主体的定义规范,包括“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定义;其中,“领导责任者”同时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第二,关于主观要件。2015年版纪律处分条例在“不负责任”后面增设“或者疏于管理”;2018年版和2023年版纪律处分条例沿用了这一规定。“不负责任”描述行为主体对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有意识”而依然放任不管,“疏于管理”更多刻

9、画行为主体对造成不良后果“无意识”的主观态度,前者包括主观过失和间接故意,后者强调主观过失。第三,关于后果要件。2018年版纪律处分条例增补了“执行”“不力”等语词,强调处分条件并不是单一的“是否执行”,亦包括“是否有力执行“,并以“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程度作为引发责任追究的后果要件。2023年版纪律处分条例沿用了这一规定。【适用要点】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一是将本条与纪律处分条例其他条款、党内法规体系其他规范结合适用。关注一般法与特别法、不同条款中诸如主体、主观等具体要件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第一,不同于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10、“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中的主观故意,本条违纪行为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第二,不同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以直接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窗口单位中的党员干部为行为主体,本条以党组织负责人、党员领导干部为行为主体;此外,在行为结果方面,前者侧重群众个体的利益,而后者强调宏观层面上的工作。第三,不同于党章第四十四条“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本条将责任主体限缩于“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后果要件确定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程度的损

11、失。二是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的有机融合。不同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通常描述在经济、行政等领域中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条描述的是管党治党领域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影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等党的建设内容的行为;除了发生的领域、危害不同,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与违反本条的处置要求也不同,后者仅追究党纪责任,前者同时追究法律责任和党纪责任,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纪法衔接条例。【典型案例】某省某县工信局副局长杨某某等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案2018年11月,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某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期间,查实某

12、县对某两家公司监管缺位,企业存在批大建小、危废管理不规范、废水处理站运行不正常等问题;某县相关部门对某污水处理厂监管缺位,园区管网不完善,污水处理厂长期运行不正常。县工信局副局长杨某某受到政务撤职处分,县环保局副局长、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免去其县环保局副局长、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其他9名相关责任人被严肃问责。第一百三十一条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党员干部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的处分规定。【条文

13、解读】新时代新征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都需要干部担当,都需要发扬斗争精神。干部精神状态,仅关党的政治生态;党的政治生态,基于干部精神状态。部分地方、部分行业对干部管理失当,致使一些干部产生“宁愿不出错,不去多冒险”“多干多错、不干不错”“干的不如看的”等诸多认识偏误。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党内

14、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其中,深入部署“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制度”,要求“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健全容错纠错工作机制,解除干部探索创新、担当作为的后顾之忧”规制建设。新时代新征程上,增强干部在工作中的斗争本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迫在眉睫、刻不容缓。这对催生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浓郁有利于干事创业的生态环境,奋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条针对一些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等突出问题,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

15、为党尽责、为民造福。【适用要点】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一是将本条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区分适用。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是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比如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等等。本条规定的是对党员干部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的处分规定,属于工作纪律要求,而非群众纪律。两条规定的侧重点有所不同,适用不同的情况,需要严格区分。不仅如此,

16、两条所涉及的处分要求也是不同的。群众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情况,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本条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为处分前提,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二是将本条与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区分适用。第十九条规定了区分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和不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况,以鼓励干部担当作为。本条同样涉及了担当作为的问题,但在处分上,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而不因为同样涉及了担当作为要求,而适用第十九条的规定。【典型案例】某市某区原区委常委、副区长范某某不担当案2020年3月,某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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