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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了统一公司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规范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临时聘用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劳务派遣人员按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条款执行。第三章引用文件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
2、55号)、四XX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XX安监2007)196号)、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劳动防护及福利管理办法。第四章定义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分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特殊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公司为确保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安全与健康必须配备的防护用品。第六条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除特殊劳动防护用品以外的为防止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健康而配备的消耗性防护用品。第五章职责第七条总经理(一)组织建立并批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二)为劳动
3、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实施提供充足的资源。第八条物资部(一)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需求信息的汇总,并根据需求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回收等各项管理工作。(二)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登记、发放,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台帐。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一)负责本制度的编制、修订、解释。(二)负责组织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三)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预算和申请进行审核。(四)参与劳动防护用品的选型、验收。(五)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项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拥有处罚权。第十条公司其他部门(一)提供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需求。(二)落实本部门人员严格
4、按照规范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三)负责本部门员工及临时入场人员(如参观、交流学习及临时业务办理等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的培训与教育。(四)由分包单位负责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分包单位必须采购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发放使用,接受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项目部的监督检查。第六章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范围(一)安全网:水平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二)安全带:常用安全带、防坠器。(三)安全帽。第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范围(一)电焊护目镜和面罩。(二)防冲击护眼镜。(三)防噪声护具。(四)防尘口罩。(五)长管面具。(六)绝缘鞋、绝缘手套。(七)
5、工作服、劳保鞋。第十三条采购和验收1 .不得采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2 .新购的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即:“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许可证”、“劳动防护用品合格证”、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许可证:项目部对分包方购买的重要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3 .严格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提供以下证件的单位购买:(1)厂家的营业执照。(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有效的检测报告。4 .工作服、劳保鞋的采购:采购的工作服、劳保鞋的款式应与公司标准化相统一,并能满足不
6、同作业环境下的工作要求。作业人员的工作服面料要求耐磨、透气、耐洗、色牢固。管理人员工作服的面料要求挺括、透气,耐洗、色牢固。工作服、劳保鞋必须确保质量,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5 .安全帽采购应与配发标准一致,安全帽正面标注集团公司徽标+集团公司、公司名称,后面标注编号,安全帽配发颜色为:作业员工配发黄色,特种作业人员配发蓝色,编号为C+阿拉伯数字;施工技术管理人员配发红色,职能部门人员编号为A+阿拉伯数字、项目部人员B+阿拉伯数字;质量、安全、监审人员配发白色,编号为AJ+阿拉伯数字。第十四条发放(一)工作服:在施工现场必须着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由业务部门按相应季节2套/人的标准向安全生产管理
7、部门提出申请,使用满2年后给予换发。(二)劳保鞋:每人1双/2年。(三)安全帽:根据国家标准GB28U-2019执行。(四)公司借出人员劳保用品发放由用人单位发放,返回公司后按所在岗位工种标准发放。第十五条使用(一)各部门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正确使用的行为都应及时指出,并进行批评教育。(二)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若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四)对于呼吸防护用品、特殊工作服、安全带等,使用前应进行培训,使用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要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五)从业人员不得随意损坏、丢失、变卖劳动防护用品
8、,违反者应照价赔偿,并给予处罚和教育。(六)在车辆驾驶室内、无施工活动的办公区内等特定场所可不佩戴安全帽和反光背心,但应穿与本岗位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服和安全鞋。(七)在有转动设备或运动物体的场所,工作服袖口应为紧口,机器、转动设备操作人员不允许戴手套。(八)在施工现场工作时,若头发过肩,应将头发盘起并放在安全帽内或工作服领子内;在施工现场工作时不应佩带松动的项链、摇晃的耳饰和手镯等首饰。(九)在有物体飞溅或其他可造成眼睛或面部伤害的场合,如:进行粉碎、切削和钻孔、锤击、喷涂、喷砂、浇注混凝土、打磨、电锯切割、焊接等作业时,必须戴适宜的手、眼、面部防护用品;普通眼镜不能替代安全防护眼镜。(十)在噪
9、音高于85dBA的场所,必须使用听觉防护用品。(十一)从事有触电危险作业时,工作人员应戴合格有效的绝缘手套、穿绝缘鞋(靴)等。(十二)劳动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按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和管理,防止劳动防护用品过期或变质,必须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在储存过程中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六条报废(一)对已损坏、发霉、变质、虫蛀等已失去安全防护性能的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超过使用期限的应及时予以报废,不得继续使用。对安全技术性能要求较高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及绝缘鞋(靴)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做好维护保养,确保处于完好状态。(二)作业过程非故意损坏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10、,由各自部门回收、更换和报废。(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采用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凡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一律不得使用。(四)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领取。确因工作原因损坏的,可向本部门申请更换;过期、损坏等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消毁,严防流失。第十七条监督管理与处罚(一)从业人员有权对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二)对违反本程序有关条款的个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现场纠正、批评、教育和按照安全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制度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三)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人员,对公司提出整改要求不及时响应的,还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除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或工资100-200元。第十八条对劳务分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对公司提出整改要求不及时响应的,按照签订的分包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进行处罚。第七章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九条公司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的洗发液、香皂、洗衣液等劳保用品。(一)发放标准:参照集团公司员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二)发放时间: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按季度发放。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条款为试用条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