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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工业化战略发展要求,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我省新材料加快研发创新突破和产业化应用示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培优扶强工业龙头企业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21)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者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本办法所称“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是指生产企业在首年度生产并销售符合工信部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或省工
2、信厅发布的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支持参考目录(以下简称支持参考目录)要求的新材料产品。第三条专项资金采用后奖补方式。根据确定的奖励企业名单,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重点新材料产品销售总额5%的比例予以奖励,符合指导目录的最高奖励300万元,符合支持参考目录的最高奖励200万元。第四条支持产品创新迭代,对产品已列入指导目录或支持参考目录且获得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的生产企业,其产品经改进后性能明显提升或产生新功能,再次被列入指导目录或支持参考目录,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视为新的产品再次申请奖励。第五条对同时符合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政策及稀土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政策的申请项目,按照
3、就高不重叠原则安排奖励资金。第六条省工信厅负责制定实施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支持奖励政策,各级工信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第七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二)具备研发、设计和生产能力,上一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达3%及以上;(三)拥有重点新材料产品发明专利,或依法享有发明专利的使用权;(四)生产的新材料产品符合指导目录或支持参考目录要求;(五)产品符合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要求,企业标准应按要求备案;(六)单个品种上一年度销售金额500万元(含)以上;(七)产品通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
4、部门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内容符合相关目录要求;(八)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材料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九)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未发生违反工信部及省工信厅政策规定等情形。第八条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福建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项目申报表;(二)重点新材料产品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三)省级及以上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机构出具
5、的产品检测报告;(四)重点新材料产品检测依据的标准复印件;(五)重点新材料上一年度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六)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复印件;(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八)企业认为需提交的佐证材料。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第三章评定程序第九条省工信厅每年组织开展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各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对推荐项目及申报材料应严格把关,提出初审推荐
6、意见并报送省工信厅。各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对初审结果和推荐意见负责,并加强对推荐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十条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对通过要件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或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会议评审。对通过专家会议评审的项目,由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一条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结果,省工信厅研究确定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应用示范奖励项目名单及金额,按要求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由省工信厅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信息不存在(或已更正的),由省工信厅予以公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对出具虚假销售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
7、,追缴已拨付的专项资金,3年内禁止企业申报本项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三条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完成工作任务,且对评审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泄密等违规行为的,按照省工信厅专家评审相关规定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第十四条各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应做好申报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奖励项目的绩效评估和跟踪服务工作,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工信厅报送上年度政策评估报告。第十五条各地市工信部门可结合本区域新材料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制定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研发创新和应用示范鼓励政策,加快推动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壮大。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有效期3年。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自行统筹。该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原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闽工信联法规2022)8号)同时废止。附件: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表附件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表企业名称(盖章):企业地址:重点新材料产品名称:对应指导目录序号:联系人:联系方式:注册登记类型央企地方国企口民企外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时间注册资金(万元)职工总数(人)科技人员数(人)高新技术企业口是口否上年度经营情况(万元)资产总额负债销售收入税金利润上年度研发经费(万元)占上年度总营收比例(%)重点新材料产品生产应用情况产品名称年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上年度销售收入技术来源口国外技术国内技术口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总体概况重点新材料知识产权、产品性能指标先进性、主要工艺、应用领域及获奖等情况下一步新材料产品研发、项目建设及市场预期等情况申报单位承诺:1 .本申报表和提供的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合法、有效。2 .申报材料中的知识产权归属本单位,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3 .近2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由本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