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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诊留观制度目的:进一步明确诊断及治疗,保障患者安全,特制订本制度。范围:急诊科、各临床科室定义:留观,即留院观察,通常指病人在病情未稳定时医生采取的观察病人身体情况的措施。1 .凡急诊病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急诊观察室观察:1.1 病情危重,诊断不能肯定者或须隔一段时间再行复查,以观其变化者。1.2 已做检验,当时尚无结果须隔期再行重复检验者。1.3 诊断肯定,须行某些治疗者。1.4 已于治疗须经过一段时间以观其效果者。1.5 病人须住院,侯床或等待转院者。1.6 病人需住院,无床又不能转院者。1.7 病情不需住院,经说服但坚持不离院者。1.8 某些需要夜间观察病情或需采集标本化验者。2
2、 .观察病床设置在急诊科接诊人员所在科室:2.1 病人应该在观察床上,观察床应有编号。2.2 观察病人必须有留观病历,及时记录病情变化、体征改变、检验结果,以及各种治疗。2.3 .观察室应有专人护理,主动巡视,及时执行医嘱及进行诊疗、护理,及时记录,并反映情况。2.4 观察病人必须动员和安排有一家属陪伴。2.5 急诊接诊医师对观察病人,除早晚有巡视及交接班外,还应针对病情进行主动巡视病人,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及时记录。2.6 急诊值班医师于下班前,应巡视观察病人,了解病情变化及治疗情况,并在留观病历上做好记录,在病区与值班医生进行交班。除书面交班外,还需当面交接病人。2.7 病区值班医师,接受观察病人后,充分了解病人情况,整理医嘱,决定检查治疗方案,做好记录。2.8 观察病人在好转或病情稳定时,应立即促其离院。2.9 观察病人一般不超过三天,需住院的病人,及时办理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