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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依法依规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管理,提升基础教育治理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教育部决定组织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以下简称“规范管理年”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规范管理年”行动,基础教育战线干部队伍和广大教师、教研员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规矩意识进一步增强,基础教育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违背教育规律和教育功利化短视化行为得到进一步清理整治,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
2、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基础教育的满意度、获得感进一步提升。二、规范整治的重点(一)安全底线失守。一些地方和学校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书记、校长、教师、教研员政治安全意识淡薄、言行不当。校园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学生伤害、欺凌等事件频发,甚至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二)日常管理失序。一些地方和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不到位,违背素质教育要求,唯分数唯升学现象屡禁不止。学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有的对法律要求和国家规定阳奉阴违、打折扣搞变通,破坏良好教育生态。(三)师德师风失范。一些教师违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背离
3、育人为本要求,作风不良、品行不端,不平等对待学生甚至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学生健康成长。三、实施步骤(一)部署启动实施。即日起至2024年5月底,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通知要求,抓紧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细化负面清单,认真部署推进,指导地方采取有力措施,把规范办学要求落到每所学校和每名书记、校长、教师身上。(二)全面自查整改。2024年6月至9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基层教育部门、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对照工作要求和负面清单,认真开展自查,建立问题台账,做到无死角全覆盖,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并加强规范办学要求的学习教育和培训。(三)加强统筹指导。2024年9月至10月,省级教育行政
4、部门组织开展省域范围内重点自查工作,通过跨市县交叉调研、责任督学进校、专业力量视导等方式,进一步推动落实规范管理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四)做好总结反馈。2024年11月至12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规范管理年”行动进行总结。教育部适时开展评估,反馈和通报存在的问题,推广典型经验,进一步完善规范管理的政策制度。四、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开展“规范管理年”行动作为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取得实效。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总结推广规范办学的典型经验,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营造良好氛围。及时总结行动开展情况,并将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政策文件等形式固定
5、下来,做到久久为功、常管长治,坚决防止出现挑战底线和触碰红线的办学行为,切实提高办学治校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二)建立声誉评价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探索建立基础教育办学治校声誉评价体系,如实记录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不规范办学治校行为,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引发重大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项单列显示,声誉评价结果面向一定范围公开,作为学校、教师各类评优评先和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三)建立能力提升制度。各地要建立一批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基地校,作为区域书记、校(园)长跟岗研修和教研员业务提升的基地,并完善基地校进入和退出机制。要有序组织新任书记、校(园)长和声誉评价排名靠后的学校书记
6、、校(园)长到基地校开展一定期限的跟岗研修。要统筹教师培训各类项目和基地、工作室等,组织加强规范办学专门培训,将规范办学底线要求作为书记、校(园)长、教师培训基本内容。(FI)建立责任落实制度。健全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压实学校办学主体责任,确保中央政策要求及时触达每所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违反负面清单规定、触碰底线红线办学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于漠视学校违规行为、敷衍塞责、处置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督办问责。(五)建立监督曝光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并公布规范办学举报电话、邮箱、网络平台等受理渠道,广泛接受学生
7、家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建立曝光台,对经查证属实的学校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加强监督力量建设,通过家长委员会、特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督,努力把每所中小学幼儿园建成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的学校。附件:1.基础教育规范管理主要依据清单2.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教育部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基础教育规范管理主要依据清单一、法律法规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6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7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
8、则(试行)8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二、政策文件1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教基(2017)9号)2 .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教材2022)2号)3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教材2020)3号)4 .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5 .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教材(2023)2号)6 .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7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8号、19号)8 .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
9、2020)14号)9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2020)9号)10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I1.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12 .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教发厅2024)1号)13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14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3号)15 .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9号)16 .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1.严禁出现反党反社会主义、丑化
10、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英雄模范、分裂国家、歪曲历史、美化侵略等错误言行,或在公开场合传播、通过网络转发相关错误观点。2 .严禁校园安全排查整改形式主义,放任重大校园安全隐患,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处置不当。3 .严禁教师歧视弱势群体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殴打、性骚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4 .严禁校园内发生以多欺少、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等学生欺凌行为,或教师漠视、纵容学生欺凌行为。5 .严禁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对学校进行考核排名、下达升学指标,对教师进行排名、奖惩。6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各类竞赛证书、社会培训成绩、考级证明
11、等作为招生依据。7 .严禁学校违反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校历提前开学、延迟放假,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8 .严禁违反国家规定的学生睡眠时间安排学生作息,或以各种方式挤占学生“课间十分钟”休息。9 .严禁违反国家课程方案规定,随意调整、增减课程,挤占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课时。10 .严禁布置超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总量和时长的作业,或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I1.严禁违规选用教材教辅,或以任何形式强迫、诱导学生通过指定渠道购买图书、电子产品、教辅材料、文具等。12 .严禁学校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克扣挤占挪用发放给学生的各类资助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