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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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据实保障。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

2、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具体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培训以及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第六条【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义务】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支持和保障本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对通过本机构发放给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补贴,免收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

3、全额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无故克扣、拒付。第七条【其他力量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捐赠等方式依法参与法律援助或者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鼓励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募集法律援助资金。第八条【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有关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特殊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服务等问题。第九条【表彰与奖励】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4、、奖励。第十条【法律援助对象及范围】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军人、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60周岁以上的退役士兵,参战参试、残疾、带病回乡的退役军人申请法律援助;(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三)通知辩护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需要申请法律

5、援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四)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需要申请法律援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五)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劳务)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六)农业种植(养殖)户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饲料等)请求损害赔偿;(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经济困难标准及核查】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并提交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法律援助机构会同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工作机构等,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支出等方面的信息

6、开展核查。经济困难标准及认定核查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第十三条【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情形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第十四条【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行政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资源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需要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跨行政区域调配相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法律援

7、助。本省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或者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报请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第十五条【工作衔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且受理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第十六条【川渝一体化协作】诉讼事项的办案机关、非诉讼事项的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在四川省、重庆市内的,申请人可以就近选择四川省、重庆市内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经申请地法律援助机构认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移送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认为依法不应由其办理的,可以移送办案机关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

8、办理,办案机关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不得再次移送。第十七条【数字化建设】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推进法律援助数字化建设,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等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智慧服务,促进法律援助数字化、智能化、便捷化。申请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网上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查询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流程监控、在线评估、数据分析、积分管理等数字化方式,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第十八条【费用减免】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进行的调查取证、查询咨询、复印资料工作予以支持,并免收档案资料查询、调取、复制、出具证明等费用。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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