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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贵州相关通知等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委会)在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省专委会由危险废物鉴别、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等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经验丰富、能力突出,并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下设秘书处。第四条省专委会成员(以下简称专家委员)由专家委员所在单位推荐或由生态环境厅直接提名,并征得专家委员及所在单位同意;生态环境厅组织遴选并公示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第五条专家委员实
2、施动态管理:(一)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按照本章程有关要求,重新遴选、聘任。(二)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委员,省生态环境厅予以解聘。(三)专家委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省专委会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或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退出省专委会。第六条省专委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为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开展本省危险废物鉴别技术培训、重大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应急鉴别等技术指导工作。(二)依据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评估针对本省危险废物鉴别的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出具异议评估意见。(三)受
3、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不定期对在我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抽查复核,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四)承担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处理异议最终评估意见应及时向生态环境厅报告;省专委会每年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第七条专家委员在开展省专委会承担的相关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4、。第八条专委会秘书处设在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由其承担秘书处日常工作,在省专委会领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省专委会和生态环境厅、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信息通报和相关活动安排。(二)针对收到的异议评估申请开展形式审查。(三)协助省专委会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复核、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综合评价等工作。(四)协助省专委会完成生态环境厅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第九条省生态环境厅组建本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以下简称“鉴别专家库”),专家库由环境、石化、化工、冶金、材料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5、(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二)具有良好的相关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三)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正常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工作,并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第十条鉴别专家库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一)省专委会将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遴选人员进入鉴别专家库。省专委会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入库申请与遴选工作。(二)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省专委会予以清理退出鉴别专家库。(三)专家因故不能继续参加鉴别专家库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经省专委会同
6、意后,退出鉴别专家库。(四)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临时专家委员。第十一条鉴别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参加省专委会组织的异议及鉴别报告评估、鉴别单位评价和鉴别报告复核,为省专委会提供咨询、技术培训等工作。第十二条鉴别专家库专家在开展省专委会委托相关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规范、科学、公正开展工作,独立、客观提出意见,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三)不得对异议评估相关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个人透露评估信息或作出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五)与异议评估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个人有直接工作关系或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六)接受省专委会的监督。第十三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