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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企业牵头的产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鼓励科技创新开放合作、鼓励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突破t生成果转化应用,进而营造崇尚和支持创新的环境,造就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创新型广西建设。第三条奖励办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组织,是指在本自治区的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
2、化以及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有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情形之一的除外。第四条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委员为33人,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及自治区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主任委员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同时兼任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主任。广西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奖励办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1年。第五条行政部门的奖励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
3、因故不能出席综合评审,可以委托本单位同等行政职级以上人员代理。行政部门内同等行政职级以上人员均不能代理出席、或者非行政部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奖励办聘请相应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综合评审,并享有委员同等权利。综合评审出席委员和专家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表决结果和奖励方案方能有效。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参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本自治区工作个人,是指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中国籍科技工作者,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直接授予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者除外。第七条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企业科技创新奖的奖励等级和荣誉效力等同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统
4、称三大奖)一等奖。第八条广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广西科技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广西科技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一节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本自治区工作个人,是指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且已全职工作连续满5年的科技工作者。应当直接授予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不受前款所述时间限制。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三)所称广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是指三大奖特等奖及一等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第十一条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个人应当是广西科学技术奖提名书(以下简称提名书)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的
5、发明人、完成人,并仍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十二条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奖一般不超过2项,单项授奖人数为1人。奖励办可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授奖情况,提出当年直接授予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计划,报奖励委员会综合评审审定。有直接授奖计划的,提名的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授奖不超过1项;直接授奖数超过限额的,应当从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中调剂并增加相应名额。第二节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第十三条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开发类、企业创新类3个类别,分别按各类的条件进行提名和评审。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在本自治区工作未满45周岁的个人,是指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自治
6、区行政区划内,且已全职工作连续满3年,在提名截止日未满45周岁的科技工作者。第十五条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候选个人应当是提名书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的发明人、完成人。第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一)所称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活动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候选个人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发现重要科学现象、揭示重要科学规律、阐明重要科学理论,相关论著公开发表2年以上,得到国内外同行的高度评价,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为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第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二)所称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活动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是指候选个人在关键工艺、设备、技术和产品等
7、方面取得重大发明和创新,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整体成果已实现转化和产业化2年以上,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出杰出贡献。第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所称在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是指候选个人作为企业技术核心骨干,在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中,取得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的重大突破,其技术、产品已面市2年以上且市场占有率高,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出杰出贡献。第十九条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单项授奖人数为1人。第二十条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重点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倾斜。第三节自然科学奖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奖候选个人应当是提名书列举的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主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
8、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第一三选个人工作单位注册地应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且已全职工作连续满1年。第二十二条自然科学奖第Tl反选组织的注册地应当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与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签订科技战略合作协议的组织除外。第二十三条提名书列举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应当公开发表2年以上,且本自治区注册单位署名前三(含通讯作者)的论文专著占比应当大于二分之一。第二十四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回I反选者取得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审
9、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广泛引用和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大量引用和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引用和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对于原创性特别突
10、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特等奖。第二十五条自然科学奖特等奖每年授奖不超过1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3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5个;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6个。第四节技术发明奖第二十六条技术发明奖候选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方案设计、技术路线;(二)直接参与技术发明,或者对技术难点给出建设性解决方案;(三)创造性地实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产业化。第一三选个人工作单位注册地应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且已全职工作连续满1年。前三候选个人应当是提名书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的发明人、完成人,论文专著作者除外。第二十七
11、条技术发明奖第T反选组织的注册地应当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与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签订科技战略合作协议的组织除外。第二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众媒体、公开渠道上发表,也未曾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第二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一)所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器件,包括但不限于仪器、器械上的主要零件;
12、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及器件的技术综合。第三十条提名书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应当整体应用2年以上,且本自治区注册单位作为原始权利人或起草人的占比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第三十一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4反选者取得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一)在技术发明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创造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技术发明上取得重大进展,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创造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较
13、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技术发明上取得重要进展,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创造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对于首创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创造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巨大的,可以评为特等奖。第三十二条技术发明奖特等奖每年授奖不超过1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3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5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6个。第五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三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产业创新类、社会公益类、科
14、学技术普及类3个类别,分别按各类的条件进行提名和评审。第三十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提出总体方案设计、技术路线;(二)直接参与技术攻关,或者对技术难点给出建设性解决方案;(三)创造性地实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应用或产业化;(四)对优秀科普作品的创作出版、宣传推广作出主要贡献。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类候选个人应当是对科普作品的创作做出直接贡献的主创人员。第三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三选组织的注册地应当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与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签订科技战略合作协议的组织除外。第三十六条提名书(产业创新类、社会公益类)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和
15、标准规范应当整体应用2年以上,且本自治区注册单位作为原始权利人或起草人的占比应当不少于三分之第三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三)所称科普作品,是指由本自治区注册单位或工作个人作为著作权人,已公开出版发行2年以上的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和科普音像制品。科普音像制品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为载体的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普出版物。第三十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4反选者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一)科学技术进步奖产业创新类。1 .在关键技术或者产品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创造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显著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2 .在关键技术或者产品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3 .在关键技术或者产品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较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