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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是学校增强综合实力、提升办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确保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学科规划)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定位、目标及任务要求,按照“立足广东、固优强特、分层建设、协同发展”的建设思路,紧密结合国家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加强学科间的交叉与融合,注重协同创新与突破,加快构建竞争优势突出、外语特色鲜明的重点学科体系。第三条学校以学位委员会和联合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依据,重点加强硕士专业学位授权专业的培育;部分一、二
2、级重点学科建设或培育按学科规划进行;未被列入学科规划但申请重点学科或重点培育学科的,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论证和评审。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学科三级管理体制:(一)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重点学科的指导、咨询、审议。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重点学科日常管理,包括起草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各级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检查、评估及退出等工作,负责跨院学科群的协调,负责经费预算管理,督促重点学科完成建设任务。(二)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实施与执行,主要职责是依据学科规划,依托本院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本单位重点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重点
3、学科的申报立项、评审、检查、评估和绩效评价等,负责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三)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院长提名或本学科成员提议,本院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推荐,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学科带头人的主要职责是:1 .组织制定、实施本学科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2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学科团队建设及其成员的培养与引进计划,提名本学科方向负责人(学术负责人),报学院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3 .组织各研究方向科学研究工作。4 .负责学校审定的本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统筹与使用。5 .按要求编制、报送学科立项、检查、评估、验收等学科建设相关材料。
4、6 .组织以本学科名义进行的各项学术活动。7 .对学校和本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意见及建议等。第五条重点学科按照国家、省级、校级三个层级进行分类管理。对于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学科建设办公室按审批的项目建设书或申报书管理;对于学校立项建设的重点学科和重点培育学科,按立项建设项目任务要求进行管理。第三章建设目标第六条省级重点学科分为攀峰、优势、特色重点和重点培育四个层次;校级重点学科分为特色重点、重点培育两个层次。第七条省级攀峰、优势和特色重点学科以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为参照,以建成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含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为发展目标,加强学科内涵建设,形成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研究方向,创建
5、国家级重点学科。第八条省级重点培育学科要以省级攀峰、优势和特色重点学科为发展目标,以省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为参照,入主流,强特色;校级重点学科(含重点培育学科,下同)以省级重点学科为建设目标,强化优势和特色研究,努力提升学科水平,增强支撑主干学科发展的能力。第九条学校积极支持各级重点学科联合国(境)内外创新主体,牵头建立或参与构建协同创新平台,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支持建设牵头或参与协同创新的重点学科。第四章建设任务第十条各级重点学科要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学科定位及目标、研究方向及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内容编制好学科
6、建设规划。第十一条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进一步凝练好学科方向;构建学科发展平台;围绕研究领域,打造高水平学科队伍;申报、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数量、质量及获奖有重大突破,加强科研创新成果转化;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在人才培养和教学效果等方面显现成效。第十二条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与学科规划同步,一般为5年。新一轮学科规划出台后,按照新规划调整建设。第五章申报立项第十三条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与评审程序分别按有关文件执行。第十四条二级学院申报校级重点培育学科,或校级重点培育学科申报校级重点学科,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学院高度重视学科建设。(二)有学科领军人物。
7、(三)拥有一支数量和学历、职称、年龄结构比较合理的学科团队。(四)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五)本科生培养质量较高。(六)学科建设成效显著。第十五条校级立项评审程序(一)二级学院组织相关学科申报重点培育学科,或组织重点培育学科申报重点学科。(二)二级学院组织本学院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论证,通过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预审。(三)学科建设办公室将预审通过的材料,报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就立项申报材料进行答辩。(四)学校统一发文公布校级立项重点培育学科和重点学科。第六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的项目建设与管理分别按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文
8、件执行。第十七条校级项目实施程序(一)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编制经费预算报学校审批,下达立项建设任务书。(二)重点学科带头人根据立项建设任务书的内容,制定目标分解方案,所有任务明确到具体方向及学术团队,确保建设任务圆满完成。(三)经费落实后,重点学科带头人组织实施。第十八条立项建设任务书是各级重点学科年度检查和终期验收的主要依据,其中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如确需进行调整的,须由学科所在二级学院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论证提出建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学科规划的要求,统筹建设资金,对各级重点学科实行分档资助,并根据不同
9、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在重点学科、重点人才、重点平台、重大科研项目的资金安排与使用上予以政策性倾斜。第二十条重点学科经费使用与管理遵循“预算控制、统筹分配、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按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学科带头人是经费使用责任人,经费支出只能用于与学科建设相关的事务。第七章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检查与验收。校级重点学科实行年度检查、动态管理、届满考核制度。第二十二条每年12月,各重点学科须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学科建设办公室对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重点检查资金使用、年度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对没有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无法完成建设任务且无发展前景的校级重点学科终止项目建设;对因组织实施不力导致无法完成建设任务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学校学术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成效不明显的,将减少、停止经费资助,直至更换学科带头人或撤销建设计划,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重点学科建设期满后,学科带头人须向学校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全面阐述项目实施情况、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学科建设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阶段工作思路和举措。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