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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谢谢主席,大家下午好听了对方辩友的立论,我方对您的观点实在不敢苟同1.对方辩友对公众人物做了限定,认为只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体才能被称为公众人物,那就是说,只有政客官员才是公众人物,难道凤姐就不算公众人物了?难道芙蓉姐姐就不算公众人物?对方辩友这种说法简直是在挑战常识。2、对方辩友说,公众知情权基于公共利益,必须得到保障,如果得不到保障,社会就会动乱。对方认为公众知情权是建立在公共利益之上的,但是真的是这样吗?现在大众行使知情权时是否都是为了了解公共利益呢?来看看香港艳照门,网友狂热地挖掘所涉女星的隐私?难道这关系到公共利
2、益?3、对方辩友认为,隐私权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这样才能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可现实是舆论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和质疑,常常越过应有的边界,公众人物频频遭到过度消费。北大校长回家探母,情动之处下跪流泪,这么私密的事情,竟然还有媒体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大肆报道,请问大家,这样的情况合不合理?4、对方辩友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私权,公众知情权基于公共利益是一种公权,私权必须让位于公权。那么请问对方辩友看过乔治奥威尔的1984没有?书中的老大哥借着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名义,用手中的公权肆无忌惮地侵犯个体的私权,大家希望书中主人公的遭遇发生在自己身上吗?5、对方辩友认为,公众人物和公众角色是可以区分的,一个人担任公众
3、角色时他的隐私权必须让位于公众知情权。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奥巴马住也在白宫,办公也在白宫,请问您到底如何区分他什么时候才是公共角色,隐私权什么时候应该让步呢?而我方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理由如下首先,我方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权利。公众人物的隐私涉及了公共利益之后,那么这部分隐私就不能上升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了。因为,所谓权利就是指一个人拥有支配及处分的自由,而牵涉到公共利益的那部分隐私,这个人是不能自由支配的,所以,公众人物对这部分隐私不享有隐私权。也就是说,牵涉到更多公共利益的公众人物,他隐私权的性质是和我们没有区
4、别的,但是他的隐私权范围比一般人要小。如果这时还要求隐私权让位的,实质上就是的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其次,公众知情权的权利边界在立法及司法上是没有明确界定的,而在现实中,这样的权利是被无限扩大的,此时所有人可以基于任何理由刺探任何公众人物的任何隐私。对于似是而非的知情权,隐私权的边际只能一退再退,退无可退时,公众人物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就已经荡然无存。第三,隐私权和知情权都是公民的权利,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它是人作为自然人最基础最根本的权利。而公众知情权是政治民主化后所赋予的作为社会人的权利,从价值层面来讲,隐私权明显高于公众知情权。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和他人隐私的义务,这不仅是法制社会的要求,更是道德社会的需要。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决不应该成为例外。最后,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隐私已经不再是隐私权了,那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还剩下什么?无非就是你、我大家都会有的小秘密、小癖好罢了,就是这些只属于自己的东西,竟然还要让位于不被限制的公众知情权,强制暴露到所有人的眼前,那么我想问在座各位,这样的公众人物,大家谁想当?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