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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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是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对全校专业设置工作进行评审和咨询的机构。委员会受学校委托,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情况,对专业设置或调整方案进行评审,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建议。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教学副院长兼任,副主任1名,由教务处处长兼任。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按照拟设置专业的具体情况设若干个小组开展工作。第三条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委员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一般由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校内各专业领域教学专家和校外行业专家领导组成,由学校各相关部

2、门推荐,秘书处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党委会审议,由院长聘任。委员每届聘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或续聘。第四条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委员基本条件(一)熟悉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有整体和全局观念;(二)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关注职业技术教育事业,有(S)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四)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第五条委员每届聘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或续聘。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对各系申报设置或调整专业(专业方向)的有关论证材料进行审议,并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布局情况、专业设置条件作出评审意见。第七条评审、验收校级品牌专业。第八条对其他有关专业设置、评审的事项进行审议。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九条例会制度。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拟设置或调整专业进行评审,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增开委员会会议。第十条投票表决制度。专业设置的评审实行投票表决,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并须有超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二条本章程由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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