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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公共外语课程学习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公共外语课程学习,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指高考外语科目为非英语的学生。第二条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学生须完成公共外语相关课程学习,取得学分后方可毕业。考虑到学生实际,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选修公共外语语种由学生自主决定,可选修高考外语科目,也可改修英语。第三条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须于入学后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选定语种,并报教务处备案。选定语种后不得中途变更。第四条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公共外语课程如选修英语,须跟班完成英语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方可获得学分。第五条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
2、公共外语课程如选修非通用外语语种课程,须对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每学期选修与大学英语同等学分数量的课程并获得学分。第六条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公共外语课程如选修非通用外语语种,在校内未开设相关课程的学期,学生可到有关高校选修相关课程或者选修兄弟高校对外开放的精品在线开放课,具体选课学校由教务处指定或参照大学本科生校外课程学分认定办法(试行)执行。第七条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公共外语课程如选修非通用外语语种,原则上须在选课后随堂听课。如学生外语水平较高,经报备后也可不选修课程,但须在毕业前通过选修语种全国大学四级考试,视为获得培养方案中对应外语课程学分,每个学期成绩按“等级考试得分/等级考试总分XlO0”记载。第八条学生去外校选修课程学费由学校统一支付。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