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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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经管理,贯彻落实会计法、高教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规,根据、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责任制。第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是指学校及各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和主管财经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学校财经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规则、履行的职责以及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者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第三条建立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规范学校经济行为中的责权利关系,使各级领导干部在经济工作中按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条经济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司职责”的原则,确定学校各管理层次对有关经济事

2、项的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管好一级,层层抓好落实。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第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对学校的财经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制定或调整学校财经管理体制,报校务会讨论通过。(二) 组建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代表校长统一领导学校财经工作。(三) 提议任免学校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备案。(四) 签署学校财务报告和对外经济合同,并负法律责任。第六条财经领导小组代表校长组织领导学校财经工作,集体研究商议学校重大财经事项,在学校财经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一) 审批学校财经管理制度。(二) 审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S)审批学校重大支出。(四

3、) 研究讨论学校重点建设和对外投资项目以及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筹集方案,报校务会审批。(五) 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六)负责维持学校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财经领导小组组长对财经领导小组以上工作负领导责任,财经领导小组成员负相关责任。第七条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具体负责学校的财经工作,并主持财经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对学校下列财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一) 组织制定学校财经管理制度。(二) 组织制定学校年度收支预算。(三) 采取措施保证学校财务报告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性。(四) 在财经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审批学校的重要支出。(五) 制定学校重点建设项目和对外投资的资金筹集方案。(

4、六) 签发和会签与学校财经工作有关的文件。(七) 提议任用或罢免学校财务部门的负责人。(A)协调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关部门的工作。(九)校党委和校长授权的其他财经工作。第八条副校长对管辖范围内的经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一) 主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对基建项目立项、申请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基建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等与基建相关的财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二) 主管产业工作的副校长对校办产业的合法经营、完成产值利润及上缴任务和占用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负直接领导责任。(三) 主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对后勤范围内的财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四) 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5、和合法性负直接领导责任。(五) 负责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对学生活动经费及资助困难学生经费使用的合理合法性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九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在总会计师或主管财经工作副校长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工作,在学校财经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一) 按照会计法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学校日常财务工作,做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编制财务报告。(二) 在财务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三) 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并于预算年度之前报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四) 负责监督控制学校的年度收支预算的执行。积极组织收入,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保证学校年度收支预算的完成。并于

6、预算年度结束之后一个月之内将上年学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上报财经领导小组审议。(五) 在总会计师授权的范围内审批大额支出。(六) 为学校重点建设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筹集资金。(七) 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A)负责学校财会队伍的建设和各级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第十条审计部门负责人在学校财经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一) 按照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对领导干部财经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二) 根据规定对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 根据规定对学校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四) 对经济实体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审计。(五) 接受主管领导和财经领导小组的安排进行其他专项审计。第十一条学

7、校科研部门负责人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直接责任。(一) 与财务部门负责人协商制定和修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二) 审批IOOO元以上科研经费的支出。(S)确保科研经费按合同规定的项目支出。(四) 科研项目完成后按学校规定及时结题。(五) 采取措施保护学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院系和其他二级单位正职领导对本单位的经济决策和各项经费使用的合理合法性负领导责任,对本单位开办经济实体的合法经营负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院系和其他二级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各项经费使用的合理合法性负直接责任。第十三条校办企业和学校下属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经济运行

8、负直接责任,单位主管会计对执行本单位会计制度负直接责任。第三章责任考核第十四条学校党委和校长负责领导组织对有关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的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考核的结果要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在对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将经济责任制的责任人履行财经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题书面报告。第十六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履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第十七条学校确定的各级经济责任人离任时,由审计部门根据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本责任制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

9、进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经济事故时,责任人应将经济事故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向上一级领导书面报告。第四章责任奖惩第十九条对于领导干部能较好履行经济职责的,应给予表彰;经考核履行经济责任成绩突出的,除名誉表彰外,由财经领导小组提议,学校党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学校每年从预算外收入中提取1%。用于经济责任制奖励基金。第二十条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追究责任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事故,使学校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由纪监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办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责任制从2022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三条本责任制试行一年后由财经领导小组组织修改,报校长签发后正式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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