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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要求,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特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根据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资助对象为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复学的学生不享受该政策资助;大学专科生毕业后入伍,退役一年后没有参加高考而是通过专升本考试考上本科的,本科或以后阶段不享受该政策资助。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基本原则为:(一)统一性原则:学校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结合国
2、家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二)自愿性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三)非排他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第三章主要内容第四条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第五条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财政就资助多少,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高于部分自行负担。
3、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资助方式:学费由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至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第七条资助期限:按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执行。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学生在所申请学年应为在校生。第八条每学年开学后,各学院要积极组织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并初步审核汇总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第四章管理与要求第九条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创新工程。各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使广大退役士兵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第十条各学院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信息汇总、身份核实等基础性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并要切实结合退役士兵学生的特点,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管理方式,保证退役士兵学生较好融入大学生活,接受高质量的教育。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学工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