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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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根据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督导工作,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原则和宗旨是以督帮教,以督保质,保证我校教学工作质量,促进教学工作水平提升。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校教学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的教学监督咨询机构,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督促、调研和信息反馈,协助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全校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课堂教学质量、教学秩序进行监督和指导。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正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

2、员2-3人,委员若干。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活动,并向校教学委员会汇报督导工作情况、提交工作总结等。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代表学校为督导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指派专人与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联系和协调。第五条每1-2名校教学督导负责对接1个教学单位,协助教学单位做好教学质量督导工作。第三章任职条件与聘任第六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应身体健康,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从事过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的在岗或者离退休人员。成员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研究及教学

3、指导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较强的责任心,全身心投入督导工作,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教龄不低于20年,原则上不能在外兼职,初次聘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续聘原则上不超过75周岁。第七条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聘任由教学单位推荐或自荐,经校教学委员会确定初步人选,报分管校长批准,由校长正式任命。每一届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受聘者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履行职责或不宜担任督导者,校长有权做出解聘决定。第四章工作职权与职责第八条教学督导委员有权参加学校各类教学工作会议,获得有关教学文件资料信息,参与有关教学活动。第九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在教学委员会指导下制定工作计划,定期

4、向教学委员会汇报工作。基本职责如下:(一)检查监督教学秩序、教学各环节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深入教学第一线,保证每个教学周的随机听课和教学巡视,督导专家委员每人每个教学周完整听课不少于2学时,并尽可能多地巡课看课,并就听课、巡课看课发现的情况提交书面测评表及巡查日志。在督促教师遵守学校教学工作规范、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S)指导和参与学院的教学水平提升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督导专家委员每人每学期参与对接教学单位组织的集体备课不少于2次。(四)对课程考试进行督查,必要时

5、对某些课程的试卷进行抽查,检查阅卷质量,监督考试成绩的管理,并将检查、监督结果报校教学委员会。(五)对学校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等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六)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对重点教学环节或任务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校、院(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对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学规章制度等教文件的执行情况。(七)每年为教学工作会议提交反映有关学校教风、学风等的教学督导年度报告。(A)参加各类教学评优、评奖、评估等活动,参与教师晋升职称、非教学人员转教师、新进教学人员、主讲教师认证等的教学考核。第十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具体工作方式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一)深入课堂听课及到教学

6、楼巡查,了解教师课堂教学情况和教学质量。(二)参与教学活动,对所发现的问题与有关单位和教师进行交流、研讨。(S)召开师生座谈会,必要时可到相关院、部、教研室进行有关教学工作的调查、交流。(四)抽查有关教学文件资料,了解和分析教学情况。第五章其他第十一条教学督导委员在督导教学工作时,有关单位应予尊重和配合,为教学督导专家委员开展工作提供方便。第十二条教学督导委员工作的考勤由主任委员负责。学校按月给督导委员会发放津贴,按照督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3960元/月,督导委员会成员3360元/月标准予以发放,每年共计发放10个月。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开展的各类专项教学检查工作经费按照大学评审费发放办法执行。离退休教师担任督导的经费从学校相关经费中支出。在职教师担任督导的经费从学校教学质量绩效兼职课时费中予以支出。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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