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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一)拥护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大学相关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二)完成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
2、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获毕业资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L3(含)以上者。第四条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L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前处分未解除);2 .考试作弊者;3 .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者;4 .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第五条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条件:(一)被认定为第四条第1、第2款的所列情况未获得学位资格者,毕业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L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含)以上者(作弊科目按“0”分计);5 .考取应届硕士研究生者;6 .考取公
3、务员者(含选调生);7 .考取事业单位者;8 .参军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者;9 .主持省级(含)以上创新创业训练项目1项并结题者;10 获省级(含)以上政府组织的竞赛奖励1项者(二等奖以上第1名);11 以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归属大学者;12 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以学校认定的职称评定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作者单位为大学者;13 .服务西部计划确认完成者。(二)因未获毕业资格且未被认定为第四条所列情况者,毕业后2年内,按未通过课程的授课学期,申请回校参加相关课程重修并参加考试,课程成绩合格,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3(含)以上,取得毕
4、业资格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三)被认定为第四条第1、第2款的所列情况未获得学位资格者,毕业后3年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L考取硕士研究生者;2 .考取公务员者;3 .考取事业单位者;第六条辅修学士学位应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士学位证书(未取得主修学位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如下:(一)学院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一审核毕业生取得的课程成绩学分情况、纪律处分等材料,填写大学毕业资格暨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表;(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通过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决议,报学校教务处;(三)教务处审核学位授予名单
5、,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第八条已毕业离校的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执行本规定时,要严格各种佐证材料的认定工作,保证真实性、准确性。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当事人的学士学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并在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位名单,记入本人档案。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和来华留学生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执行。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