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3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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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地承包合同(32篇)通用林地承包合同(精选32篇)通用林地承包合同篇1发包方:(以下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称乙方)为了改变林场的经营现状,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全面种速生丰产林树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公开竞标,并报社口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甲方将坐落于坑里坑的林场所属的林地、林木等发包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第一条,承包的林地、林木地点、面积、四至甲方将坐落于坑里坑的社口镇林场所属的林地、林木等发包给乙方经营,承包总面积亩,(以林权证面积为准),其四至范围:东起至为界;西起至为界;南起至为界;北

2、起至为界(均以附图界限为准)。四至权属清楚,无任何纠纷。其中原生态林部分由甲方负责变更为用材林。第二条,承包期限林地、林木等经营权属承包期限为叁拾伍年,即自公元20年月号起至年月号。承包期内由乙方自主经营,承包期满合同自行终止,如乙方需要继续承包,需提前伍年续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第三条,承包金金额及缴款方式1、林地使用权承包金及缴款方式。乙方使用林地的承包金,按承包面积每亩每年人民币壹拾伍圆的标准计算,按合同签订对应日,每年向甲方一次交清。乙方另付给甲方保证金陆万元,到承包期满时返还乙方。2、林木所有权承包金及缴款方式。乙方所承包该场的现有林木按照公开招投标中标价人民币117

3、万元(大写壹佰壹拾柒万圆正)为承包金总额。在合同签订后先付给甲方80万元,待甲方负责办理林权证业主为福建盛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后再付20万元给甲方,余下17万元待林场生态林部分变更为用材林后即予付清。合同签订后林木所有权归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第四条,双方责任1、甲方发包给乙方经营的所有面积、四至必须清楚,其山林权属没有争议,如果发生山林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因山林权属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2、乙方经依法承包取得该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后,甲方应负责向林业部门以乙方的名称申请办理林权证,并将甲方所属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有关办证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应积极支持办理

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甲方保证所发包给乙方的林木、林场没有用于其它抵押。3、承包者在承包期间,必须以经营林业为目的,不得改变林场用途,不得从事采石,开矿等与森林经营无关的经营行为。乙方需要对所承包的林木进行采伐前,应依法上报相关部门审批办理手续,对采伐后的林地必须及时更新造林,否则造成对林地荒芜按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收回发林地。4、乙方对所承包的林地应及时完成20_年市里下达的荒山造林任务455亩,并确保造林成活率达85以上,20_年验收达100%,上级补助政策资金归乙方所有。承包期间所造林木和原有林木归乙方所有,承包期满后要保持林地完整归还甲方所有。5、乙方承包期间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

5、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并及时向镇政府报告。6、乙方承包前甲方及林场的一切债权债务和原林场的干部、职工的人事、经济关系和村民入股等均由甲方自理,如有林场与各村签订的收益分配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甲方(林场)的人员安置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不负连带责任。7、乙方承包期间,甲方同意林场的场部供给乙方使用,在使用期间应做好场部修理,期满后腰修缮完善归还甲方。(如:场部变压器、水电、道路、防火设施等)。如果乙方对林场内的基础设施进行修建和改造时需占用林地的,甲方应给予协调与支持,投资由乙方负责,承包期满后其固定物不得拆除,无偿归属甲方。8、在承包期间,因国家政策性建设需要征占用

6、林地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配合,其林地地面物赔偿按有关规定赔偿金归乙方所有,其他如林地补偿金等均归甲方所有。第五条,其他事项1、甲、乙一方如有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或赔偿。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项,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即生效。5、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单位、市林业局、林业站各存一份。甲方(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开户行:账户名:账号:乙方(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开户行:账户名:账号:鉴证单位:经办人:公元贰零壹年月号在签订通

7、用林地承包合同篇2甲方:乙方: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土地面积、座落地点及面积1、甲方将土地面积亩(甲方林权证面积,含公司租赁的土地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出亩的,以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全部转承包给乙方。转承包地块的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座落地点和四至详见鄂城林证字()第号林权证中林场平面图。2、属长江流动沙洲滩地。承包期间,地面积减少达总面积的%以上时,承包金应按土地减少比例作相应下调;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开发引起的土地面积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8、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亩土地承包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1、土地承包金的确认双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元/亩计算,土地总承包金为元,其中:(1) 年至年,四年的承包金额为万元(元/亩亩年)(2) 年至年,每年的承包金额为元(元/亩亩)2、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1)甲方同意将上属甲方所有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万元,其中,中熟林暂按立方米计算,作价万元(元/立方米),中幼林按株计算,作价万元(元/株)。中熟林实际蓄积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工作在合同

9、签订后20天内完成。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评估蓄积量与暂定的立方米有差异,则差额部分蓄积的价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条中支付余款时作相应增减。(2)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详见财产清单)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万元(按原值%折旧计算)。3、付款方式(1)乙方应付的年至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共计万元,该款乙方于甲方负责将的林权证变更并交给乙方的同时付款万元,余款542。1万元乙方自收到变更林权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2)自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元,乙方应于当年的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时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资产转让费;2

10、、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4、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5、甲方与土地所有者(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自行承担;6、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持续、有效的承包经营权;7、承包期限内,如遇自然灾害,上级或发包方给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应土地承包费义务和核发的抗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协助办理;8、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土地交给乙方经营,在年月日前办理过户。五、乙方的权利和

11、义务1、承包期间,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享有和承担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2、承包期间,乙方有权依法砍伐林木;3、承包期间,如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所获得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4、承包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5、承包期间,乙方应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和资产转让费;6、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依法转包、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等;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资产;8、承包期间,如遇自然灾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缓交、免交承包金,乙方也有权直接向有

12、关部门申请税费减免及申请核发救灾款项;9、承包期间,为了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率,乙方可以在进行林业开发的同时,套种其他农作物,但承包金不增加;1()、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内进行生产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所建设施享有所有权;11、乙方有权对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转让并收取转让所得。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个月通知另一方;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发包方终止承包协议;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及其他有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4、合同期满,乙方有权直接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协议,甲方应予以协助;5、合同期满,本

13、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或要求甲方按当时的评估价收购;七、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的万分之支付滞纳金,逾期累计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承包期间,乙方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未支付承包金%承担违约金。3、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的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承包金的倍赔偿损失;4、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受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5、

14、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八、湖北华林公司所租赁的土地到期后(年月底),甲方于年月日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如不能及时移交,超过2个月,则乙方免除该土地当年租金,甲方并承担当年租金设的违约金。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产生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后生效。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林业局、区林业局、公证机关各一份。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公证机关: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专利权人:乙方:区域合作人:通用林地承包合同篇3甲方:乙方:为了大力发展油茶产业,打造油茶特有经济,推进老龄油茶山地的品种改

15、良开发。甲乙双方就甲方将其林地使用权、经营权租凭给乙方,用于油茶林业开发事业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的有关山地使用权承包规定,签订本合同。二、甲方向乙方提供适宜种植的林地使用权。林地坐落名、界址说明,乙方在取得甲方所提供的上述林地使用权后,可自主经营,或与其他单位及个人联合使用经营权,但种植前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林地使用权承包期限从二(1.年月日起至二(1.年月日止,共年,承包期内甲方无权终止合同,期满时按乙方需要可继续签订承包合同,或归还给甲方。三、甲方提供的林地必须是合法使用之林地,林地使用权承包给经营者使用期间,政府发给甲方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证及自留山使用证中的使用权已承包给乙方,乙方完全拥有该山地的经营使用权,甲方不得以持有证件为由,否定本合同的山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四、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林地,由乙方全权负责生产经营,乙方除造林外,根据生产需要,可在承包山地内开设道路及其它有关设施,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乙方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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