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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篇)关于深入开展学习2024年度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讲稿(党课讲稿篇一,共八篇)党纪教育专题党课:党纪与国法关系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延伸出“党纪严于国法,国法高于党纪”的普遍共识。随着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全面领导不断深入,党纪在更多层面上与国法紧密关联。党纪与国法在法治体系内部逐步由相对分离发展为相互交融,二者的关系也进一步得以延展,并呈现出类型化特征。以此为视角,可以将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概括为并行不悖、结构偶合和衔接协调三种类型。一、党纪与国法的并行不悖关系党纪与国法的并行不悖关系是指党纪与国法在各自体系内运行而不
2、相违背。构成这一关系的前提是党纪与国法在共同遵循法治原则下相互独立、遵循不同的逻辑运行方式、党纪与国法并行应遵循“不违反”原则。(一)党纪与国法在共同遵循法治原则下相互独立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法律是社会规范体系中最重要的规范形式,此外还包括团体规章、行业规范、道德规范等。而法律是公民的最低行为准则,其他规范都不能突破法律规范的“底线”。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或团体为实现其组建宗旨,都可以在法律积极明确授权范围或消极默许范围因而遵循国法是党纪与国法相互独立的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一方面,表明了另一方面,党规与国法在法治体系中各自承担不同的法
3、治任务。党内法规与国法相互独立,实际上是同一法治体系之下各自分工不同。党内法规必须在遵循法治的前提下运行。党纪作为党内法规体系中的惩戒性条款,主要作用在于对违背党的理想信念、违反党内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道德要求的党员行为进行党内处分,目的是为了保证党内一切规矩得到遵循。与之相对应的是国法体系中的惩戒规范。众所周知,国家法律仅对公民实施的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行为进行规范。这与党纪在惩戒对象、惩戒方式和惩戒结果方面多有不同,在此维度中党纪与国法的独立关系得以明晰。(二)党纪与国法各自遵循不同的运行逻辑党纪与国法的逻辑理念不同。党纪以政治纪律为首要纪律,以树立
4、党的权威,做到“两个维护”为核心目标,对一切违反政治纪律和破坏党中央权威的行为予以惩戒,党纪的价值在于保障政党目标实现。党纪之所以能够成为国家法治的重要环节,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自身具有先进性,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而,党纪的运行逻辑在于维护党的权威、强化党的组织、统一党的意志并不断加强党的建设。自人类历史上制定出第一部法律以来,对于法律应有的价值探索就未曾停止。对于“恶法非法”抑或“恶法亦法”始终是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所争论的焦点,直到现代社会“良法善治”成为法治的基本理念,法律所内含的公平正义价值已获得普遍认同,保障人的权利与尊严也被作为现代宪法的核心思想。党纪与国法的评价标准不同。
5、党纪的逻辑起点在于如何保证党的先进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两个先锋队”的性质决定了党员应当有崇高的道德品格、个人修养和奉献精神,因此党纪必然对党员作出道德评价,并发挥型塑党的崇高道德之功能。党纪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以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约束党员的政治行为由此思想教育与行为规制的双重方式构成了党纪运行的基本逻辑进路。党纪不仅“长牙”“带电”,也注重惩前忠后,治病救人”。与此相对应,法律则以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的“三要素”作为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以行为的“合法与非法”为判断标准,对主体行为造成的客观结果进行法律评价而非道德衡量
6、。党纪与国法的道德性程度不同。如果按照富勒关于“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分别作为人类行为的最高要求和最低要求划分标准,党纪所确立的行为标准即属于“愿望的道德”范畴,国家法律相应属于“义务的道德“。这是由于党纪建立在党组织的政治理念和指导思想基础上,以服务于党的组织活动需要为根本目标。党要保持先进性,就要成为社会道德的楷模,以更高的道德规范约束党员。然而这一道德规范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党纪的强制力来自党长期形成的权威和党员的“身份认同”,违反党纪的后果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更为严重的是党员将失去作为执政党成员的身份。而国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平等保障、程序法定等
7、原则。可见党纪与国法不同的规范定位和运行逻辑成为二者相互独立的基础。(三)党纪与国法并行遵循不违反原则任何规范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广义上的党纪包含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习近平指出:“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规矩总的包括什么呢?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是国家强制性规范,意味着党纪也不能突破宪法法律
8、的界限,党纪与国法应以“不违反”为基本原则。目前对党纪与国法存在不得“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主张需进一步商榷。在我国“抵触”和“不一致”“抵触”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直接冲突、相互排斥或无法同时遵守的情况。“不一致”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或不协调的情况,但并非直接的冲突或排斥。从冲突的结果来看,抵触的结果导致绝对无效,表现为一种排斥性的不相容;并且立法法将“纵向”法与法之间的法律冲突称为“抵触”,把“横向”法与法之间的冲突称为“不一致”O可见党纪与国法之间的效力并不能当然地适用“不抵触”,党纪与国法是对同一主体在不同层面的活动作出规范,党纪注重塑造党员道德修养,统一党员的政
9、治意识,而国法对这些领域并未涉及,国法以实现秩序、公正、人权、效率由此表明党纪与国法不存在抵触或不一致的可能性。国法高于党纪,是指党纪不能存在违反国法的情形。党的十明确了依规治党必先在法治范围内展开,实际体现了党纪与国法的“不违反”原则。在违反法律的情形中这与党员的双重身份具有密切关系。党员既作为国家公民又作为政党成员,法律身份与政治身份在“不违反原则下相互独立并存。在法治框架内党员政治主体身份不能减损其作为法律主体的完整性,也就是党纪对党员的约束不能突破法律约束公民的界限。党纪不违反国法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党纪不得违反和超越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不得赋予党组织和其成员任何法外特权。二是党章规定的“
10、不违反宪法法律”条款,在不违反党的政治主张前提下,不能克减党员作为公民应当具有的权利。可以说,对党纪与国法不应进行效力高低的比较,而是在“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前提下,以党纪不违反国法保证二者的独立性。二、党纪与国法的结构偶合关系结构偶合源自对生命系统自创生特征的研究,认为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运作具有封闭性和独结构偶合现象是对事物间交互作用现象的描述。党纪与国法作为社会规范系统中的不同类型,随着党的领导进一步加强而呈现出结构偶合关系。(一)党纪与国法共同遵循党的领导2018年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条款成为重要宪法规范,进而成为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修改后的十
11、九大党章规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因此党纪的影响力已不再局限于党内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党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制度体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纪规范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党纪确保党的意志得以执行,约束全体党员共同遵守党的领导,同时宪法规定了党的领导条款,遵循党的领导成为国法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因而党纪与国法的结构偶合关系体现为共同以遵循党的领导为基本原则。(二)党纪与国法共同制约公权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由于法治国家建构需要权威,使得党与国家权力之间呈现出一种高度
12、关联。党既是行使权力的主体,也是制约监督权力的主体,而如何制约公权力始终是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共同的目标。因此以何种方式制约权力就成为党和国家共同需要解决的问题。习近平指出:“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面对这一现实,中国共产党找到了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坚持自我革命”,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实现了以法治方式约束权力运行秩序,完善了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在此过程中党纪发挥着保障依规治党实现的功能。以法治方式规范公权力的运行成为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
13、产生结构偶合的契机,法律系统能够通过建立稳定规范的制度,实现限制公权力的目标,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可以说,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需要党规与国法共同发力,协同一致。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纪不可避免将涉及到对国家各权力运行关系的调整,产生影响国家权力运行的结果,党纪调整范围也不可能仅局限于党内范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颁布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规范,以构建权力制约制度,形成了以制度约束权力的模式,实现了“将权力关
14、进制度的笼子里”效果。党纪与国法协同发力,共同将权力运行纳入到法治轨道。(三)党纪与国法共同约束国家公职人员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就是对公职人员廉洁性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党具有对组织内部成员和国家政权机关成员进行管理的权力。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公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前提是先加入政党,具有党员身份才能有机会运用政党的政治资源,参与到国家政治权力之中。在政党的施政纲领确立后,每个争取担任重要官职的候选人都要接受这个政纲,并在当选后以政纲为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则以更博大的胸怀,确立了“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干部任用原则,没有在非党员参与国家权力的环节设置身份障碍,但要依照党组织的
15、原则对其进行“管理”,以确保公权力的廉洁性。西方国家中,政党一旦通过赢得大选成为执政党后,执政党的活动由国家颁布政党法加以调整,以国家法律体系调整官员的选拔和任用。德国政党法中详细规定了政党内部秩序。各国都以法律对公职人员作出更严格的约束,例如采用财产公开等方式,使其接受社会监督,从而向公众展示出执政主体的廉洁性。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只能由其自身约束公权力,党组织与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之间形成了与公权力机关相似的权力支配关系。党可以自行制定具有内部效力的系列规则,以规范党的成员、可见,从规制对象上看,中国共产党的廉洁性主要体现在腐败治理和权力约束两个方面。预防腐败是国家法律进行权力制约的重要内
16、容,使得党纪与国法在约束公职人员廉洁用权方面发生结构偶合。例如,中央颁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党内规范都涵盖了所有公权力主体。可见党纪与国法的结构偶合表现为党纪和国法对公职人员的约束“严于”普通公民,是为了保障对公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作为党纪与国法发生结构偶合的连接点,通过借助公开、明确、稳定、三、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协调关系在党纪与国法并行不悖、结构偶合之外,还存在衔接协调关系。从文本含义来看,衔接协调是指两个事物之间既能够首尾相接,又能搭配适当。党纪与国法建立了规范党员和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廉洁用权的共同目标,进而形成了反腐合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通过构建“纪检一监察”体制以强化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制约和监督,是为了实现法治体系下党纪与国法协同一致,防止出现以往党纪与国法在权力监督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