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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定点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范报废处置行为,优化处置流程,提高处置效率及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定点回收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要求,将纳入定点回收范围的固定资产,统一移交定点单位进行回收处置的行为。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定点回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处置行为更加规范、流程更加高效、方式更加安全、收益更加透明。第四条
2、本办法适用于XX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行为。第二章定点回收范围第五条结合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实际情况,将计算机、打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电视机、投影仪、空调、手机等通用类固定资产以及公务用车纳入定点回收处置范围(本办法统称为通用类固定资产),具体范围由财政部门定期公布。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数量较多、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不得流入市场或者应当由指定机构回收的危险品、保密设备、医疗设备等特殊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部门提报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通过招标
3、确定定点回收单位及回收价格;指导、监督各单位及时收缴资产处置收益。第九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督促指导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固定资产定点回收相关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清点移交、收缴收益以及账务处理等全部工作。第十条定点回收单位根据服务约定及单位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上门接收资产,规范处置。第四章定点回收单位及回收价格第十一条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遴选具有相应资质的回收企业,作为通用类固定资产定点回收单位。其他专用类固定资产,可参照执行。第十二条中标单位报价作为回收指导底价,零部件不齐全的拟处置固定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回
4、收价格。第十三条其他专用类固定资产交由定点回收单位回收处置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回收。第五章工作要求及工作流程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严格履行固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对达到报废标准且不能使用的通用类固定资产按程序报批后,及时联系定点回收单位进行回收。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对照批复的固定资产处置清单进行移交,确保移交的实物资产与清单一致,有特殊处置要求的固定资产要现场监督处置。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固定资产移交后,按照回收价格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定点回收单位将固定资产处置款项通过XX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缴入国库。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定点回收单位要严格按照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规范处理,不得造成污染及泄密。第六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定点回收处置行为及收益上缴情况按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定点回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服务约定及行业管理部门规定,提供固定资产回收服务,按时上缴处置款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双王城生态经济发展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固定资产定点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XX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