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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邢台市快递业发展促进条例已于2023年11月24日由邢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0日邢台市快递业发展促进条例(2023年11月24日邢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优化快递市场环境,激发行业创新活力,维护快递用户、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保障
2、和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秒行条例和河北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的发展促进、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快递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支持全国或者区域性分拨中心、仓储中心等服务功能设施建设;应当加强行业监管队伍建设,将快递业发展状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网格化布局要求
3、,协调推动村庄、社区、学校、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快递末端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包括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站点和信包箱、智能快件箱等。第四条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支持市邮政管理部门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暂未设置派出机构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与县级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
4、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第六条本市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维护快递企业合法权益,引导快递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促进快递业的健康发展。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物流园区以及快件大型集散中心、分拣中心等基础设施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快递企业依法利用旧厂房、仓库及其他存量土地资源,建设快递经营所需的集散中心、分拣中心。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服务业以及电子商
5、务等关联产业和业态的协同发展机制。邮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等相关部门应当为企业提供指导服务,推动企业间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设备和网络资源。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促进快递业创新、安全、绿色发展和在推进快递进村、加强末端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地方财政支出责任。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支持快递企业就符合规划方向和申报条件的快递项目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快递服务车辆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标识,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快递服务车辆应当符合相关国家
6、标准,鼓励快递企业为快递服务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快递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对于取得专用标识的快递服务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为其通行、停靠以及进社区、农村、站点揽收、投递快件提供便利。快递企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快递服务车辆从事快件收寄、运输、投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责任。鼓励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农村)便民服务站、村邮站、连锁商业机构、便利店、物业服务企业、学校等开展合作,共同参与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建设和
7、运营管理,提供集约化、便利化配送服务。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快递与邮政、客运、供销、电商等既有网络、运力资源,健全以县级寄递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寄递物流服务站、村级寄递物流服务点为支撑的农村快递配送网络,为农村以及其他偏远地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快递服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企业对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差异化寄递业务,为推动农产品出村进城提供便利。鼓励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采取合作共用末端配送网络等方式,开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降低乡村末端寄递成本。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行业服务标准分拣快件,不得直接着地处理快
8、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快件,严禁以抛扔、踩踏等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第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需要上门投递快件的,可以要求寄件人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快递运单上未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快递企业应当在投递前征求收件人意见。快递运单上已注明上门投递要求,快递企业未征求收件人意见直接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收件人在接到电话或者收到信息后有权要求其重新上门投递。快递企业不能上门投递或者上门投递需要另行加收费用的,应当在揽收前告知寄件人。第十五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与快件收寄、投递业务
9、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智能快件箱终止使用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置有关设施。第十六条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快递用户对快递企业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快递企业投诉。快递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快递用户对快递企业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者在七日内未收到处理结果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
10、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快递企业应当分别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快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严格落实快件处理场所“人车分流”和在传送带(含伸缩机等分拣设备)接缝处加装防护条等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寄递服务安全。第十九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有效应对与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1、和报告工作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安全事故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快递包装治理工作的统筹指导,推进快递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快件包装日常监督管理。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其场地场所、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用品用具应当符合绿色低碳、节能减排的要求。快递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制定本单位包装操作规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快递包装的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建设水平。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与电商企业、商品生产企业的上下游协同,推广电商快
12、件原装直发,减少电商商品在寄递环节的二次包装。鼓励快递企业设置包装废弃物回收设施设备,引导寄件人、收件人对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第二十一条快递企业、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运营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依法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快递企业、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运营企业等相关单位在处理用户信息时,应当对快递运单中的个人敏感信息采取去标识化等保护措施,并定期对快递运单实物进行集中销毁。快递企业、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运营企业等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快递企业、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运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
13、理部门报告,配合公安、网信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所取得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地域范围经营业务,不得超越地域范围揽收快件。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快递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违法封堵快递生产经营场所、扣押快件,不得妨碍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正常的快件寄递业务。第二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快递企业报告企业有关经营、服务质量和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等情况,快递企业应当如实报告,不得隐匿、销毁、转移原始资料。第二十五条快递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从业人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
14、益。快递企业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依法履行用工单位责任,对劳务派遣单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快递企业在业务量高峰时段临时聘用人员的,应当与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完善针对快递从业人员的投诉澄清免责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为快递从业人员开放公益性休息场所,提供车辆充电等服务便利,营造社会关心、关爱快递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第二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邮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快递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培养高水平快递专业人才。快递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生态
15、环保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快递企业联合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快递行业人才。第二十七条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存在直接着地处理快件、露天场地堆放快件等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抛扔、踩踏等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
16、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快递运单上注明要求上门投递,或者未按收件人电话或者信息回复要求上门投递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制定本单位包装操作规范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快递正常生产秩序,违法封堵快递生产经营场所、扣押快件,妨碍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正常的快件寄递业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快递业发展促进、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