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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5讲:(第二十一至二十七条)特殊情况下的党纪处分运用(上)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均是较为特殊情况下党纪处分的运用规则。内容比较多,咱们分成两期来完成,今天学习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本条说的是党纪处分影响期在多次违纪情况下的计算方法,简单来说,就是“剩余的+新增的,这一点比较好理解。咱们先来梳理一下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都是多久一一根据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半;根据本条例第十一
2、条的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影响期是二年;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党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影响期是二年;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影响期是五年。问题来了,比如有一名违纪党员的处分是警告处分,现在时间过了刚好半年,还剩下半年的影响期;这时候,这名党员再度违纪,此时受到的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规定,影响期是两年。OK,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影响期应该是两年半。但是,这两年半是全都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上吗?还是分开算?对于这一点,本条没有明确给出答案。但是,我们仔细分析字里行间的意思,很明显,叠加后的影响期应该是“又受到党纪处分的
3、,其影响期为”这句话中的“其”字的。从这句话的上下文来分析,应该是最新受到的党纪处分。第二十二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第二十三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对从轻、从重、减轻、加重进行了说明,咱们在前面的学习中参考法律领域的解释进行了说明,在此不再重复。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减轻和加重的幅度是“一档”。本条例规定的只有
4、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共有三段,也即三款,此处所说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是不能够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减轻一档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第二十四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党员的违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一共五种,处分高低从警告依次排列。比如某党员有多种违纪行为,应当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三种党纪处分,那么,按照“最高处分加一档”即“撤销党内职务+1”,也即留党查看处分。但如果他所应进行的党纪处分中包括开除党籍,那就不用再以“加一档”计了,因为开除党籍就已经是最重的处分了,直接开除党籍便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