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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及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打造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加速小型微型企业创立、成长,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场所,是集聚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
2、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创业园、科技园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申报主体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基地入驻企业注册地为本基地,其中,小型微型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以生产制造类企业为主的基地入
3、驻企业数达30户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其中,生产制造类企业不少于25家,从业人员不少于400人);以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企业为主的基地入驻企业数达50户以上,从业人员800人以上。(三)服务有特色、成体系。能集聚优质双创服务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多层次、专业化服务,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第五条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一)基地集中在一个区域,基础设施条件良好,占地面积不超过500亩;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二)基地申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
4、施方案。(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具备入驻企业信息库,定期掌握、动态更新企业经营信息。第六条示范基地须提供政策法规宣贯服务,确保应知尽知,并帮助入驻企业享受惠企政策。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项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8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二)创业辅导。
5、为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等服务,年服务企业40家次以上。(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5次以上。(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每年160人次以上。(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5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会3次以上。(七)管理咨询。
6、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税务筹划、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o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第七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第九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向所在地中小企业
7、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第十条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二)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三)基地5年发展规划及平面设计图。(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场地使用证明等)复印件。(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六)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第十一条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将初审通过确定推荐的申
8、报材料汇总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推荐基地进行审核,择优提出入围建议名单,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公告,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第四章基地管理第十三条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第十四条示范基地名称、空间范围、运营单位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如发生变更,须在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报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第十五条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如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材料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