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XX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4年X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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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XX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太原XX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太原XX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3、,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五条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4、。第八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工作。第九条公司可结合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工作规范。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

5、活动。第十一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二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第十三条公司

6、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第十四条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一节总体要求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7、;(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五)公司的文化建设;(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第十七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第十八条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

8、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第二十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

9、二十二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第二节投资者说明会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

10、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

11、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第三节公司接受调研第二十六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

12、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第二十八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13、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

14、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三十条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三十一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

15、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四节上证e互动平台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第三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第三十四条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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