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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林业生态建设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立县”发展战略,促进树种多元化,提升生态质量,促进生态经济发展,巩固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全力推进我县林业生态修复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保证全县森林覆盖率不降低的前提下,采取全面控制、更新改造的办法,推进树种结构调整,逐年改造全县现有核树种植面积,改造种植混交林、经济林,保持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保护水源和土壤质量,提升全县森林质量,实现经济、
2、社会和生态效益协调发展,为美丽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基础和条件,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第三条严禁采伐自然保护区管理范围内的林木。生态公益林林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森林公园天然林不得改造更新成商品林。第四条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枝树等树木。第五条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保地新种植核树,原种植的逐步更新改造。在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自然保护区、江河源头、饮用水源保护区、公路两旁、主要河流两岸200米范围内可视第一面坡和水库倒水第一面坡不得新种植极树纯林。原已种植枝树的,要在3年内更新改造成混交林或乡土、珍
3、贵树种纯林。森林公园、布透温泉景区、城镇村屯“四旁”原则上不得种植以商品性采伐利用为目的的校树林,林业重点生态工程不得种植短轮伐期桂树纯林。第六条公益林区、江河源头、公路干线两侧、水库周围、城镇四周200米范围内可视第一面坡的纯林(非校树),应通过间伐后补种或直接在林中空地补植补种乡土阔叶树种、珍贵树种等方式,逐步更新改造成混交林或乡土、珍贵树种纯林。第二章区划管理第七条下列区域纳入林业生态修复建设区划范围:(一)那板水库、凤亭河水库、凤凰水库周围集雨区和平地2000米可视范围内(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倒水第一面坡山脊为界);(二)凤凰山山区及凤凰山周边100O米内海拔320米以上范围内,布透
4、温泉规划区内县城东南面的求雨山、鞍马山、五马山等山区内。(三)高速公路、县城至森林公园二级路以及平江至皇袍山景区道路两边1000米可视范围内(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面坡山脊为界);(四)乡镇政府所在地、供200人口以上屯地表饮用水源地四周100O米范围内;(五)南屏乡的渠坤河,公正乡的公正河、八尺江(凤亭河水库),平福乡的公安河、驮琳河两侧(岸)500米可视范围内,(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面坡山脊为界);第八条鼓励通过皆伐、择伐、间伐等方式,降低林分密度,改造现有枝树林,属商品林的,可主伐后更新改造其它乡土阔叶树种、珍贵树种;属公益林的,可间伐后补植补种其它树种改造成混交林。第九条在林
5、业生态修复建设区划范围内造林或更新造林的,只能种植混交林和经济林,所种植的林木主伐年龄不得低于十六年,而且只准进行择伐或间伐,不能皆伐。第十条2020年至2024年在生态修复区划范围内改造主伐年龄在十六年以下的校树林14万亩以上,其中:2020年和2021年每年改造核树林4万亩以上,2022年和2024年每年改造桂树林2万亩以上。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一条在地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及滥用化肥;禁止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第十二条在地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
6、的农药;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低于十六年的用材林;禁止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第十三条在地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禁止砍伐林木、毁林开垦、整地炼山、破坏植被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第十四条在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滥用化肥;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低于十六年的用材林;禁止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行为。第十五条采用全伐人工林(速生枝林)更新改造为混交林、经济林的。禁止炼山,要采用局部清理林地方式,保留林地上有培育价值的自然生长林木和沟谷、山顶原生
7、植被。禁止采用全铲全垦、喷除草剂方式进行抚育,应当采用局部、小块状松土除草方式,保留种植穴周边的灌木,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提倡施用有机肥。为防止水土流失,每地块全伐面积不宜超过300亩。第十六条县政府成立由林业、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及各乡镇主要领导组成林业生态修复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生态修复建设的重大事项。第十七条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的方针,加强对林业生态修复和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应当具体做好辖区内林业生态修复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生态修复建设、保
8、护、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查处。第四章效益补偿第十九条2019年至2022年在我县商品林区种植油茶的,按上政办发(2019)7号文规定,验收合格后,每亩给予1500元奖补。其中:种植当年验收合格的每亩补助900元,种植第二年验收合格的每亩补助600元。第二十条自2020年起至2022年止,在上述林业生态修复建设区划范围内种植主伐年龄在十六年以上珍贵树种或非油茶树经济林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给予200元补助,其中:种植当年验收合格每亩给予补助100元,种植第二年验收合格的每亩给予补助100元。验收标准为:种植当年按规范种植每亩成活75株以上乡土树木
9、或非油茶经济林木,第二年每亩成活75株以上乡土树木或非油茶经济林木。第二十一条对在林业生态修复建设区划范围内已种用材林进行混交林、经济林改造需砍伐用材林的,优先及时安排指标砍伐。第二十二条提倡对不在林业生态修复建设区划范围内的改造商品林,通过科学种植、抚育、延长主伐年龄等措施减少生态损害提高生态涵养。对不在林业生态修复建设区划范围内商品林延长主伐年龄至6年以上的,优先安排砍伐指标。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违反法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砍伐林木或未经批准在生态公益林区、森林公园、林业生态修复建设区划范围内砍伐林木,数额较大的,以滥伐林木或盗伐林木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法批准在自然保护区
10、、生态公益林区、森林公园、林业生态修复建设区划范围内砍伐林木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砍伐改造或种植成混交林、经济林后未到主伐年龄十六年以上树木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六条在自然保护区非法炼山,或未经批准在生态公益林区、森林公园、林业生态修复建设区划范围内非法炼山,蓄意毁坏森林资源的,以放火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法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森林公园内炼山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第二十八条批准不按本办法规定对校树林进行改造或种植混交林、经济林的当事人在林业生态修复建设区划范围内炼山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九条将林业生态修复建设目标任务具体分解到各乡镇和国有林场,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进行考评。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表扬嘉奖,对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在林业生态修复建设区划范围内从事森林培育、林木采伐、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生态公益林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