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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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全市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和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

2、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开发和保护的关系,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秩序,努力实现我市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全市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高标准打造生态文明建设样板区。二、主要目标(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明显好转。通过集中整治矿产资源特别是保护性、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自然保护地等违法行为,以及以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等名义违法采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让非法转让矿业权、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严肃

3、查处,全市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二)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加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力度,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矿业行业绿色发展,引领矿山企业增强绿色发展意识,按照因地制宜、因矿制宜的原则加快改造升级,达到绿色矿山要求,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三)产业链供应链布局明显优化。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各类产业规划的链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使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矿山从开采资源、销售初级产品到深加工和高附加值

4、产品延伸。三、主要任务(一)严格矿业权设置审批。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矿业权,优化矿业产业布局。重点整治不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和矿产资源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如产业目录禁止采矿项目、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等),未取得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手续等问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各乡镇政府)(二)强化矿山开采全过程监管。加强部门联动,加强矿山开采全过程监管,切实维护好全市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重点整治无证和证照过期、证照不齐勘查开采,超越批准范围、不按批准的矿种开采、以采代探、破坏性采矿,非法

5、转让采矿权以及以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名义变相非法采矿,采矿过程中污水、废气、粉尘和废渣等超标排放,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打击涉矿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各乡镇政府)(三)规范矿山企业生产经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矿产企业生产经营综合监管,重点整治矿山企业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无证无照经营等问题。(责任单位

6、: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各乡镇政府)(四)加强矿山生态修复。严格落实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边生产边修复”要求,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切实推进矿山生态修复。重点整治矿山未设立生态修复基金账户,未按基金管理制度计提和使用;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矿山年度修复计划实施生态修复;未按要求做好矿山环境与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等问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政府)(五)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落实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加强部门联合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贯彻落实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

7、,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重点整治未按相关规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和已建成绿色矿山未按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生产管理等问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各乡镇政府)(六)强化矿山安全生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和要求,重点围绕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等,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开采,未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依法应予关闭的,坚决依法关闭。(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政府)(七)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国情调查,全面掌握我市矿产资源

8、储量和开发潜力。加强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对低品位矿、难选冶矿、新型材料矿产资源加强综合利用,提升矿产品研发水平,完善矿产资源产业链,提高矿产品供应保障能力,保障供应链产业链安全,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重点排查资源端矿产保障供给不足、后备基础不牢,冶炼端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材料端创新能力不强、产业基础薄弱,循环利用端发展滞后等问题,整治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问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政府)四、实施步骤本次专项行动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0月底并长期坚持,分动员部署、全面排查、集中整治

9、、规范提升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5日以前)。制定全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统一部署。建立保障工作机制,组建整治规范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抽调精干人员到整治规范专项行动工作专班集中办公。(二)全面排查阶段(3月16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梳理存在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7月31日)。整治规范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扫黑除恶日常工作中发现、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等重点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措

10、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相关责任单位严格按要求依法及时处理到位,该曝光的曝光,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加强对相关企业整改工作的监督指导。(四)规范提升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并长期坚持)。在深入整治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从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矿业权设置、矿业权出让和监管、矿山安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方面,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相关责任单位对照目标要求,对矿山企业整改工作进行验收,根据职责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于10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整治规范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五、工作要求(一)提高政

11、治站位。各乡镇、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认识开展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从严从实抓好整治规范各项工作,以实际成效推动矿业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二)强化组织领导。市本级成立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成员及分工详见附件),从市直相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统筹协调调度推进专项行动,市政府将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各乡镇、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次专项行动顺利开展。(三)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部门

12、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努力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四)强化责任追究。整治规范专项行动工作专班适时对各乡镇、部门开展的集中整治、规范提升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责。(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及好的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附件: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成员及部门职能分工附件: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成员及部门职能分工一、组成人员

13、召集人: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成。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二、部门职能分工(一)市委宣传部: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宣传专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等,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公布曝光。(二)市委政法委:坚持将非法采矿问题纳入常态化扫黑除恶行业整治重点内容,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铁矿、有色矿山开发

14、项目、黄金矿采选项目的核准,非金属矿山开发项目的备案。(四)市科技局:指导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围绕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五)市工信局: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战略性矿产资源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推广先进技术装备,促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六)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污染环境等犯罪活动,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涉黑涉恶犯罪行为。(七)市自然资源局:作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承担专项行动日常工作的组织、

15、协调、汇总、落实;全面清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生态修复工作;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矿产品营业性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许可,运输车辆资质审批、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负责依法指导矿产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依法查处矿山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九)市水利局:负责监督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督促矿山企业在投产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参与绿色矿山评估核查、根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监督管理。(十)市农业农村局:对群众反映影响耕地土壤环境突出的问题,配合开展耕地土壤污染评估。对发现存在

16、的问题,及时反馈和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共同督促矿山企业进行整改。(十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建设行为。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涉嫌超层越界、不按批准矿种盗采矿产资源和违法违规储存、运输、使用民爆器材行为,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线索按照规定及时移交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十二)市林业局:负责矿山用林监督管理,排查矿山矿区与各类自然保护地重叠情况和非法占用林地情况。(十三)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对矿山企业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十四)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保护地禁采区的环境监管,负责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落实情况,加强对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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