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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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公共管理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和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学校其他类型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日常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处理时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第四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尊重并保障

2、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从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立案,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

3、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二)拒不承认错误的;(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五)勾结校外人员的;(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七)妨碍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或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八)屡犯不改的。第十条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

4、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十一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取消其参评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第一节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第十二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三条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组织、利用、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

5、,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六条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变相传销、非法金融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变相传销、非法金融活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二)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第二节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第十八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过失伤害他人身体,

6、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二十条冒领、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通知、单据、邮件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二十一条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故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第二十二条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通过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

7、人正常生活的,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三节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盗窃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从重处分。第二十六条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九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四节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第三十条一学期无故不参

8、加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超过一定天数或学时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未经准假旷课2天(或旷课1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未经准假旷课4天(或旷课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未经准假旷课1周(或旷课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四)未经准假旷课1周以上,两周以下(或旷课30学时以上,60学时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未经准假连续旷课2周(含两周)以上或累计旷课60学时(含60学时)以上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9、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不应参加考试而参加考试的;(五)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时,本人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老师报告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的;(二)在考试过程中未按要求关闭通讯设备的;(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做标记的;(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五)在考场或学校考试禁止的范围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六)考生的座位附近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或笔记等材料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考试作

10、弊,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小抄垫在试卷下面的;(二)互对答案、打小抄、偷看书本、笔记和他人试卷的;(三)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四)闭卷考试中,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电子设备的;(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六)互打暗号或手势的;(七)不服从监考老师的要求或安排的;(八)无正当理由要求老师提分的;(九)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将试

11、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以任何形式带出考场的;(三)故意损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的;(四)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五)在考试过程中,查看、使用通讯设备的;(六)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或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的;(七)侮辱、威胁、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其他学生的;(八)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含2份)以上试卷答案雷同的。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二)考试中结伙(3人或3人以上)作弊行为的组织者;(三)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四)干扰

12、教师评卷或无理纠缠、威胁评卷教师的;(五)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学生的;(六)私自篡改成绩的。第三十六条严禁各类学术不端行为,对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七条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场所管理规定,经告诫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规将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实验药品等带离实验室的,从重处分。第五节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行为第三十八条有滋事、斗殴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3、。组织、策划、领导打架斗殴或持械伤人的,从重处分。第三十九条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四十条组织、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四十一条在校园内吸烟、打麻将,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或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四十二条利用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其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

14、告以上处分。第四十三条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私自挪用、乱用班费社费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其组织者、策划者从重处分。第四十五条未经学校许可,制作或传播未获出版许可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四十六条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

15、分。第四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转借、转让、使用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第四十九条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五十条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传教,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五十一条污损建筑物、公用设备,或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五十二条与他人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五十三条在校园内违规驾驶机动车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或驾车伤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五十四条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或所属行业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五十五条组织或参与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六节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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