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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配置的通知为了进一步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流程,提高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绩效,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预算法实施条例、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郭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配置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现以部门、单位实际占有资产现状核定年度资产配置预算,以资产配置预算控制资产配置管理目标。通过资产与
2、预算相结合,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有效缓解部门、单位之间资产占有水平不均衡状况,促进资产配置的计划性、科学性,强化资产配置预算的硬性约束。(二)新增资产与存量资产相结合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坚持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进一步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增资产配置的,必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部门、单位的资产重置事项须先按程序将老旧资产处置后再进行新增资产配置。(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单位配置资产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进行账目处理。资产
3、验收入库、账务处理与资产管理系统信息变动同步进行。资产变动信息及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并编制电子码,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码相符,提升资产管理绩效。(四)新增资产与采购相结合单位编制资产配置预算要先报县财政局进行存量资产审核,符合资产配置有关规定再进行新增资产采购预算申请。县财政局对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不能调剂的,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二、国有资产配置条件县级各部门、单位申请配置通用资产,需符合以下条件:(-)因机构增设、人员增加等原因,现有资产无法满足需要的。(二)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确需新增配置资产的。(三)按规定需更新通用资产的。(四)其他应当配
4、置资产的情况。三、严格国有资产配置流程(-)行政单位资产配置1、各乡镇和县直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并按照县财政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2、县财政局资产管理科根据县级各行政单位提供的存量资产状况对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核。3、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配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单位)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单位)预算时将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报县财政局,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不得进行政府采购,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二)事业单位资产配置1、年度部门预算编
5、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核;2、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批;3、县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室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进行审核;4、经县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时附送存量资产审核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预算执行中,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追加资产配置项目经费的,应当先进行存量资产审核。四
6、、严肃国有资产配置纪律(-)严禁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严格落实资产配置标准,新增资产配置必须按照资产配置标准进行配置,没有资产配置标准或暂未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范围的,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单位实际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状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二)严禁不经存量资产审核配置国有资产。各乡镇、县级机关单位不符合新增资产配置条件的不得进行申报,不按规定进行存量资产审核、审批,不得纳入资产配置预算和采购计划,不得登记入账。(三)严禁漏登漏报国有资产。新增、划转、处置等国有资产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进行账目处理和资产管理系统信息变更,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码相符。部门、单位漏
7、登漏报资产,购置资产不入账以及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不予办理报废、划转等资产处置。(四)严禁先购置后申报处置国有资产。部门、单位存量资产重置要按规定先申报老旧资产处置,待审批后再进行资产配置。不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老旧资产的不得进行资产重置,县财政局不予办理新增资产采购和资金拨付手续。(五)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资产配置与资产使用、处置的统筹管理,杜绝和纠正既有资产长期闲置,又新增资产现象。县财政局要进一步强化综合管理职能,密切结合有关部门,对部门、单位违反相关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督办。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部门、单位,县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