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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及市供销合作社章程,结合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全县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第三条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准确把
2、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把握用好新发展机遇,为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新篇章而奋斗!第四条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五条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紧紧围绕中央“三农”工作大局和“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篇章”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
3、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努力开创全县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第六条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
4、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第七条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办社原则。第八条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含乡镇、村供销社),县级直属企业,县级供销合作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供销社)是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县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县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第九条县供销社加入市供销合作社,为其成员社。县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规划制定、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业绩考核、经贸洽谈的职责。组织、指导、服务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县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第十条县供销社财产属于
5、集体所有。县供销社理事会是县供销社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者和管理者。县供销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挪用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十一条县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参与研究制定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县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供销合作
6、社系统深化体制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事业;(二)承担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组织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工业品、废旧物资、烟花爆竹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储备,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网络优势和烟花爆竹经营主渠道作用,营造运营方便、管理安全、价格实惠和质量保证的消费环境;(三)加强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进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依法治社、全面从严治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自治区和市供销社反映农民社员和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
7、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六)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对作为成员社的县级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主要领导的选举、调动提出意见,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托管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七)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增强服务功能,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金融合作、电子商务、冷链物流等业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
8、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八)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指导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九)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十)对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十一)代表全县供销合作社参与对外交流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各种捐赠、资助;(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
9、区及市供销联社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成员社第十二条凡承认县供销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各乡镇供销合作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申请加入县供销社,经县供销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各乡镇供销社作为县供销联社成员,其理事会、监事会领导的选举、调动由县供销社党组提名,并保持其领导班子相对稳定。设立县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合作发展基金的构成为:争取本级财政支持的资金和成员社交纳的基金。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监管、自我制约。其资产的投资、调配、处置、购入需经县供销社理
10、事会批准。第十三条成员社的权利是:(一)选举或推荐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二)参加县供销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请求县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享受县供销社提供的服务;(五)以县供销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六)监督县供销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七)申请使用和监督县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八)对县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成员社的义务是:(一)遵守县供销社章程;(二)执行县供销社决议;(三)向县供销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四)按规定向县供销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五)维护县供销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六)完成县供销社委托的任务;(七)向县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八)接受县供销
11、社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成员社资格:(一)丧失法人资格的;(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四)故意侵害县供销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第四章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第十六条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县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县供销社理事会制定。第十七条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县供销社理事会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县供销社监事会工作报告;(三)审议和通过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四)通过或修改县供销社章程;(五)选举县供销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
12、、主任;(六)选举县供销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县供销社理事会决定。第十九条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县供销社理事会负责召集。县供销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第二十条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第二十一条县供销社成员社向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须在会前提交县供销社理事会。第二十二条召开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
13、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召开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第五章理事会第二十四条县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组织召开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一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县供销社重要工作,编制县供销社各项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供销社的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五)代表县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
14、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县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县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
15、的职权是:(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三)研究决定县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四)研究决定县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五)研究决定县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六)研究决定县供销社企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七)研究决定县供销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六章监事会第三十一条县供销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县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自治区和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自治区和市、县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四)监督理事会对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反映;(七)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