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选派监督员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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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常委会选派监督员工作办法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支持和促进“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根据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监督员的选任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监督员是指邵东市人大常委会从本辖区内市人大代表中选派的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人员。监督员的选派要体现其广泛性、代表性和专业性。第二条监督员的具体名额和所派驻的被监督单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第三条担任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二

2、)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监督活动;(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四)在本市工作或生活,身体健康,热心监督工作。第四条被监督单位中的人大代表,不担任本单位的监督员。一名代表只担任一个单位的监督员。第五条监督员的选任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各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人大工委)组织征求代表本人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汇总。(二)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牵头,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配合,对拟任人选提出建议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颁发有关证书。第二章监督员的工作职责、权力和义务第六条监

3、督员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参与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二)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监督、检查、调研等活动;(三)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其他监督事项。第七条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力:(一)监督员有相应的知情、调查、视察、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二)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三)向有关机关提出规范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被监督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四)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人大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五)参加市内政务公开、作风建设、优化经济环境测评等活动;(六)市人大常

4、委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八条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监督、检查等活动;(一)遵守市人大有关工作制度,保守秘密;(三)不得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不当利益;(四)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市人大常委会形象的活动;(五)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六)监督组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联工委及对应的各专门委员会汇报监督情况,由联工委归口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第九条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时应出示相关证件,表明身份,亮证开展监督活动。第十条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组织调查,对查证属实的,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被监督单位整改;

5、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一条对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被监督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向监督员反馈整改情况并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第十二条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的,应当进行回避。第三章监督员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方式第十三条主要工作任务(一)监督受派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兑现社会承诺情况;(二)监督受派单位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及“三重一大”决策实施情况;(三)监督受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政勤政、优质服务情况;(四)总结受派单位的工作经验,反映受派单位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和

6、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五)反映社情民意,传递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六)监督检查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受派单位的办理落实情况;(七)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监督履职情况,提交调查报告、监督报告等;(八)做好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主要工作方式(一)参加受派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二)参加相关执法评议活动;(三)参加相关的视察活动;(四)开展调查研究;(五)组织干部职工测评,召开相关座谈会。第四章监督员的管理第十五条监督员的任期为本届人大常委会的任期。第十六条监督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去职务:(一)由于某种因素,不再是本辖区内人大代表的;(二)因职务调整,出现本办

7、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三)不愿意继续担任监督员的。第十七条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其职务:(一)连续二次以上无故缺席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监督、检查等活动的;(二)不正当行使监督工作职责的;(三)利用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四)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钱物的;(五)有损市人大常委会形象的;(六)有其他违法违纪及不宜担任监督员情形的。第十八条监督员职务的解除,由联工委商相关委室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提出应当解除的事实与理由,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九条监督员出现缺额,可依照本办法第一章第三、四、五条进行增补。第二十条联工委和相关委室负责监督员的业务培训、日常联络和考核工作。联工委每年至

8、少集中召开一次监督组组长及受派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监督情况汇报。年底各监督小组向联工委书面述职。第五章对受派单位的要求第二十一条受派单位要将支持和配合人大监督组工作列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明确牵头领导,确定责任人具体负责。第二十二条受派单位要及时制订与监督小组的工作联系制度,主动邀请监督员参加年度工作会和有关重要活动。向监督员通报全局性工作安排、年度工作目标进展情况,以及廉政建设、干部作风建设、优化经济环境等重要工作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为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尊重监督员的法定权利,不得阻挠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利,更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三条认真听取、处理监督小组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如实反馈处理结果。在接受监督的期限内,市人大常委会将专题听取受派单位接受监督工作的情况汇报。第二十四条受派单位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情况纳入年终市委对各单位的绩效考核,人大办公室牵头各委室及监督组对受派单位进行量化打分。第六章监督员履职保障第二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为监督员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被监督单位应为监督员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对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监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其档案,作为推荐连任代表的要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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