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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推进政务信息化集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数据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XX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X数安(2022)5号)、XX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X政办(2023)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含县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基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下同)建设、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
2、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方案应经县数据资源局审查,重点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等方面进行审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
3、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第五条县数据资源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委机要局等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第六条县数据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本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
4、;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对公共场所视频监控项目进行全流程“双把关”。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机要(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项目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审查,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审批等工作。保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
5、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进场交易信息化项目的平台服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承担项目主体责任。第七条深化项目审批改革,建立健全项目论证评审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依托省、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建的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抽选成立专家组,负责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评审把关,对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的咨询指导、论证评审。未经专家论证评审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第八条设立数字XX县专项资金,用于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及运维,支持公共平台、重大项目、重点场
6、景和试点示范等建设,由县数据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第九条依托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配合建设市级分平台,打造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按照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安全可控原则,搭建统一的云管中心、数管中心和用管中心,为各类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提供统一的云资源、算力、数据和通用组件能力,以及源代码管理和一站式低代码开发工具,推进各类系统轻量开发和快速部署迭代。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进行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平台上建设的,须经专业评审、从严审核,由县数据资源局审批。鼓励项目建设创新引领,推动“一地创新、各
7、地复用”。第二章统筹规划与年度计划第十一条县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县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征集县直各部门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经专家论证后,纳入项目(场景)库,按排序拟订县级年
8、度计划,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并统一报省数据资源局审定后,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并逐级报市、省数据资源局备案。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第十三条乡镇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第十四条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县级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县数据资源局与相关部门会商和专家论证同意,逐级报市、省数据资源局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方案可行性等审核同意,并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数据资源局批复项目建议
9、书;投资额5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数据资源局审批。第十五条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第十六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第十七条落实省市县项目审批联动协调机制。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项目,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安排资金、统筹建设,加强与省级、市级部门项目衔接。鼓励县直部门通过统采分签模式参与全省或全市统一开
10、展的信息化建设。可以由省级、市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县级不再重复建设。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十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对已经纳入县级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进行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等,项目设计与实施分开进行。第十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二十条为提高审批效率,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类型审批:(一)新建、升级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建设
11、单位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县数据资源局审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数据资源局审批,其中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批。(二)对第十四条中所列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按权限审批。(三)运维类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第二十一条县数据资源局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按程序予以批复。第二十二条县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下属单位
12、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按照全县统筹建设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不得分散申报。第二十三条县数据资源局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省市统一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通过结构化申报、资源自动关联、智能辅助决策,实现云资源、组件资源、数据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复用,防止重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履行报批手续和全过程管理;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批复文件应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
13、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XX市大数据平台体系统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县级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包括运维类项目),由县数据资源局逐级报市、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再按程序审批。第二十六条涉及国家部委、省直部门、市直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县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县直部门按程序报上级
14、对口部门审批。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结合全县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执行。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按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采购需求提交
15、县数据资源局审核。第三十条项目原则上实行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项目应当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含等保测评)、密码应用评估工作、软件第三方测评(检测)的,相关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独立采购。第三十一条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报县数据资源局备案。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
16、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报批阶段要对产品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第三十四条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做好与其他地区标准的衔接,加强标准化建设,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三十六条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