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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全县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专门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本办法所称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统
2、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县教育、交管中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做好校车交通标志、停靠站点的设置和维护工作,落实定人数、定车辆、定座位、定时间、定线路的“五定”管理制度。第四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校车服务提供者承担校车安全的主体责任,配备校车的学校和幼儿园承担校车安全的管理责任。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县人民政府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
3、务提供者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第六条县教育、交管中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校车运营模式和使用许可第七条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及“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行公司专营模式,即经县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组建校车专营公司,由公司统一购买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喷涂国家统一校车图案式样的客运车辆,可享受财政性补贴。校车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五定”要求统一调度专门接送学
4、生、幼儿,不参与其它营运,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规范、有序、安全。校车必须配备随车照管人员,由校车服务提供者与校车使用的学校协商确定,指派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第八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二)已经在县交管中心办理注册登记;(三)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四)有合理可行的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六)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九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配备校车的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校车使用申请许可表;(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三)机动
5、车行驶证;(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六)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七)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八)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第十条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县交管中心、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第十一条县交管中心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通知申请人检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县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
6、料后,应当对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查。县交管中心和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县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第十二条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县交管中心和县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向县交管中心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领取表,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县交管中心应当自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县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告知申请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有关
7、信息通报县交通运输部门。第十三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第三章校车驾驶人资格与准入第十四条校车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8、(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疾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交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资格所规定条件的材料。县交管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四章校车管理工作职责第十六条本级人民政府校车安全协调管理机构职责(一)负责校车安全的督查督办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每年2次以上的督查;(二)建立校车安全隐患处置工作机制,对举报或督查中发现的校车安
9、全隐患实行限期交办制度。对重大校车安全隐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整改落实;(三)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校车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四)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五)依法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县校车的审批许可、校车标牌的核发和校车每年2次检测工作;依法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县校车驾驶人的培训、审查、考核和报送工作;(六)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例会,听取各乡镇和县教育、交管中心、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人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部署交办校车安全工作任务。(七)及时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10、县教育系统职责(一)县教育行政部门职责1 .负责对有关校车服务是否符合学生上下学乘车实际需求进行管理,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定期开展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调查,摸清学生上下学乘车总体需求。2 .负责督促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全面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并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乘车学生台账、校车发车前查验等。3 .负责XX县交管中心,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校车运营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定期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4 .负责依法依规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处罚,对有关学校的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处罚。5 .牵
11、头实施校车使用许可审查,主要负责对申请单位拟提供的校车服务是否符合学生上下学乘车实际需求进行审查,在综合县交管中心、交通运输部门回复的审查意见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综合审查意见与建议。6 .参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监管,主要负责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改进校车服务,并与学生上下学乘车实际需求相适应。7 .督促各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确保学生乘车安全;8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二)学校职责1 .自行配备校车的学校履行校车安全主体责任;接受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服务的学校履行使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用车协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2 .接受校车服务提
12、供者校车服务的学校每学期把学生人数、乘车人数、需求车辆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学生上下学通行情况台账;填写校车“五定”运行方案,在正式开学后15天内送交校车服务提供者;3 .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拒绝乘坐“三无车”、超员车和拖拉机、三轮车等非客运车辆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4 .指派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随车照管人员(此处仅指幼儿园,中小学学校照管员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指派),照管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有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必要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5 .
13、督促照管员严格履行随车照管人员工作职责,发现校车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要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6 .建立健全上下学时段学校门口、车站、码头的学校领导、教师值守制度。合理编排值班表,明确值班教师的岗位职责,认真执行上下学时与随车照管员移交制度;7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十八条县交管中心职责(一)负责校车的登记、注销,检验核发合格标志,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校车驾驶资格的许可(签注)、注销,以及校车驾驶人审验等工作;(二)负责校车行驶线路上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对道路安全情况进行研判并指导有关单位设立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安全预警标识,依法查处机动车不避让校车及其他危害校
14、车安全的违法行为,保证校车优先通行;(三)负责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对相关部门推送的校车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依法核实查处。建立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定期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并通报县教育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处理建议;(四)依法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接送学生的改(拼)装、报废车等非法违规车辆以及非法载人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管;(五)参与校车运营单位设立审查,主要负责对拟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的校车车辆、校车驾驶人等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15、意见;(六)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主要负责对申请单位的校车车辆、校车驾驶人、校车行驶线路上的道路交通秩序等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七)按照规定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定期前往检测机构检验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十九条县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一)加强对参与提供校车服务的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参与提供校车服务的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开展监督检查。参与校车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二)配合县人民政府校车安全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校车动态监管工作机制;(三)参与校车运营单位设立审查、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四)配合县人民政府校车安全协调管理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依据职责指导公路管养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所辖公路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负责校车行驶路线上公路路段养护、隐患排查治理,并根据县交管中心的管理要求,设置相关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交通标志。(五)对承担校车维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加强行业管理;(六)XX县交管中心、教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校车接送线路进行勘察、确认等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排查整改通车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七)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校车服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