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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政协委员履职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委员履职服务和管理,规范委员履职记录和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档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员履职档案一人一档,对委员基本信息、履职信息、奖惩信息、履职评价信息等进行真实记录。第二章履职档案内容第三条委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党派、界别、单位职务、在区政协任职信息等。第四条委员履职信息。包括:(一)参加政协会议。包括参加政协全体会、常委会会议、主席会、专委会会议、议政会、各类协商会及区政协组织的其它有关会议等。(二)参加学习培训。包括参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座谈会、学习讲堂、委员培训班、委员读书
2、活动等。(三)提交提案。包括参与集体提案,提交个人提案,联名提交提案,以及立案、获得领导批示或获奖等情况。(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包括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以及被采用、获得领导批示或被评为优秀信息等。(五)参加视察、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等。(六)参加民主监督活动。包括参加专项监督活动、民主监督组活动,以及受政协组织委派担任特约监督员,应邀参加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民主评议、监督等。(七)参加联系群众活动。包括参加政协委员工作站(室)政策宣讲、专业服务、基层协商、收集社情民意等,以及参加其它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活动。(八)参加团结联谊活动。包括参加有利于增强政协组织凝聚力、增进委员团结和共识的活动。(
3、九)参加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媒体宣传、文史资料工作等。(+)参加重大活动、承担特殊履职任务,参加扶贫济困、慈善捐助、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等。(十一)中共党员委员履行党员职责。包括参加联合分党组等活动,联系党外委员等。(十二)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其它履职活动等。第五条委员奖惩信息。包括委员获得区级及以上奖励,以及受到惩处的情况。第六条委员履职评价信息。包括委员每项履职活动得分、年度履职总分及评价等次。第三章履职档案记录第七条委员履职档案记录采取委室统计与委员个人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委室负责日常记录本委室牵头组织开展的履职活动情况,每季度向办公室报送一次;委员个人随时记录参加履职活动情况,年底报送到
4、区政协办公室。记录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题,委员参加情况、重点发言情况、发挥重要作用情况、提交文字材料情况等。第八条委员履职档案以电子档案形式记录。第四章履职档案管理第九条委员履职信息的管理及维护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除政协全体会外,委员履职信息的录入按照“谁主办、谁录入”的原则,由相关委室负责统计录入。第十条办公室负责事项:1 .委员履职档案制度的制订工作;2 .委员履职档案管理的统筹工作;3 .委员履职档案的管理工作;4 .记录由办公室承办的各类会议和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等情况;5 .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第十一条各委室负责事项:1 .各委室负责由本委室承办开展的各项履职活
5、动情况的统计;委员参加本委室联系的委员工作站(室)活动情况的统计;本委室联系界别委员提交履职报告情况的统计。2 .提案委员会还负责委员提交提案、立案、获得领导批示或获奖情况的统计。3 .学习委员会还负责委员参加市政协报告厅及宣讲活动情况的统计。第十二条委员在区政协全会期间履职情况的录入由办公室负责。第十三条委员填报本人参与非政协组织的重大活动、承担特殊任务及参加公益活动情况;填报自行在报刊杂志及其它出版物发表与政协有关文章的情况;填报自行接受媒体采访、宣传政协工作情况;填报自行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情况;填报获得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情况,以及受到惩处情况等。第十四条各有关委室需指定专人做好委员履职信息的统计录入、核实核准工作。委员履职信息的记录应于履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五条负责委员履职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透露委员各类信息。第五章履职档案运用第十六条委员履职档案作为开展委员履职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进行履职评价时,各委室参考履职档案提出委员履职评价等次建议。第十八条办公室以委员履职档案为依据,形成委员履职情况分析报告并向区政协常委会报告,向相关部门反馈委员履职情况,加强委员履职管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