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研究生赴境外大学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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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研究生赴境外大学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管理,规范研究生在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一)境外大学与我校学术水平、学术声誉及地位相当;(一)在境外所学课程与研究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三)研究生应修公共必修课学分原则上须在我校获得;(四)学分认定原则上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6学时。第三条研究生因公赴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转换和承认。第四条研究生因私赴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原则上不予认定。第五条研究生认定的专业学位课程学分和

2、选修课程学分原则上均不应超过其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的50%。第六条研究生赴境外大学学习期满返校后,填写XXXX大学研究生课程转换与学分认定申请表,提交成绩单原件及所修课程简介与大纲,经导师和拟转换课程负责教师同意,由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第七条研究生应于回国后3个月内申请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逾期不予认定。第八条研究生赴境外大学所获成绩,若为百分制(60分为及格),则按实际分数登录;若以成绩等级评定,则应对照我校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予以转换:其他计分情况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成绩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予以认定。百分制成绩与等级制成绩对应关系如下:百分制成绩等级制成绩90-100A优85-89B+良80-84B75-79C+中70-74C65-69D+及格60-64D第九条研究生赴境外大学所修课程经认定转换为我校相应课程,其学分和学时数登记为我校相应课程学分和学时数,计入研究生个人成绩单,标注为“转换”。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废止。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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